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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大力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大力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的指導意見
- 所屬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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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
- 法規性質
- 政策法規
- 發布機構
- 發改委
- 法規標號
- 發改能源〔2024〕1537號
- 發布時間
- 2024-10-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交通運輸廳(局、委)、能源局、數據管理部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決策部署,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建設,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現就大力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制定意見如下。
一、總體要求
大力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堅持統籌謀劃、安全替代,正確處理傳統能源和新能源“破”與“立”的關系,源網荷儲一體推進,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供應能力;供需統籌、有序替代,統籌可再生能源供給與重點領域綠色能源消費,加快推進增量替代,穩步擴大存量替代,穩妥推動可再生能源有序替代傳統化石能源;協同融合、多元替代,協同推進可再生能源與工業、交通、建筑、農業農村等領域融合替代,經濟高效推進發電、供熱、制氣、制氫多元發展和替代;科技引領、創新替代,大力推動新技術攻關試點,創新體制機制,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替代的新場景、新模式、新業態。“十四五”重點領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積極進展,2025年全國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11億噸標煤以上。“十五五”各領域優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生活方式基本形成,2030年全國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15億噸標煤以上,有力支撐實現2030年碳達峰目標。
二、著力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替代能力
(一)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供給能力。加快推進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區為重點的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建設,推動海上風電集群化開發。科學有序推進大型水電基地建設,統籌推進水風光綜合開發。就近開發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穩步發展生物質發電,推動光熱發電規模化發展。加快提升可再生能源資源評估、功率預測、智慧調控能力。推進構網型新能源、長時間尺度功率預測等新技術應用。因地制宜發展生物天然氣和生物柴油、生物航煤等綠色燃料,積極有序發展可再生能源制氫。促進地熱能資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動波浪能、潮流能、溫差能等規模化利用。推動建立可再生能源與傳統能源協同互補、梯級綜合利用的供熱體系。
(二)加快可再生能源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柔性直流輸電、交直流混合配電網等先進技術迭代,加快建設數字化智能化電網。加強可再生能源和電力發展規劃的銜接,推動網源協調發展。推動電網主干網架提質升級,加強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建設,優化調度控制,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持續優化配電網網架結構,加快配電網一、二次融合和智能化升級,優化配電網調度機制,提升配電網靈活性和承載力,支撐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加強熱力、燃氣管網及氫能供應網絡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升級改造,強化管網互聯互通,就近接納更多非電可再生能源。
(三)深入挖掘需求側資源調控潛力。積極拓寬需求響應主體范圍,加快構建需求響應資源庫。鼓勵具備充放電能力的需求響應主體參與電力市場。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通過實施尖峰電價、拉大現貨市場限價區間等手段引導電力用戶調整用電行為。強化工業、建筑、交通等重點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優化工藝和生產流程,以可中斷負荷、可控負荷等方式參與電力系統調節。
(四)多元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加強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推動自備電廠主動參與調峰,優化煤電調度方式,合理確定調度順序和調峰深度。研究推進大型水電站優化升級,有序建設抽水蓄能電站。加強新型儲能技術攻關和多場景應用。推進長時儲熱型發電、熱電耦合、中高溫熱利用等光熱應用。鼓勵生物質發電項目提供調峰等輔助服務。
三、加快推進重點領域可再生能源替代應用
(五)協同推進工業用能綠色低碳轉型。科學引導工業向可再生能源富集、資源環境可承載地區有序轉移,強化鋼鐵、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紡織、造紙等行業與可再生能源耦合發展。提高短流程煉鋼占比,在冶金、鑄造、建材、日用玻璃、有色、化工等重點行業推廣電鍋爐、電窯爐、電加熱等技術。在工業園區、大型生產企業等周邊地區開展新能源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推動工業綠色微電網建設應用、綠色電力直接供應和燃煤自備電廠替代。加快在造紙、印染、食品加工等領域推廣可再生能源中低溫熱利用。在合成氨、合成甲醇、石化、鋼鐵等領域鼓勵低碳氫規模化替代高碳氫,探索建設風光氫氨醇一體化基地。在保障好居民冬季取暖前提下推進熱電聯產機組供熱范圍內燃煤鍋爐關停整合,因地制宜推進耦合生物質燃燒技術改造,鼓勵發展大容量燃煤鍋爐摻綠氨燃燒。加快推動油氣勘探開發與可再生能源融合發展,打造低碳零碳油氣田。
(六)加快交通運輸和可再生能源融合互動。建設可再生能源交通廊道。鼓勵在具備條件的高速公路休息區、鐵路車站、汽車客運站、機場和港口推進光儲充放多功能綜合一體站建設。加快發展電動乘用車,穩步推進公交車電動化替代,探索推廣應用新能源中重型貨車。積極探索發展電氣化公路,加大鐵路電氣化改造力度。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鼓勵綠色電動智能船舶試點應用。推動可持續航空燃料應用,開展電動垂直起降航空器試點運行。有序推廣車用綠色清潔液體燃料試點應用。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開展生物柴油、生物航煤、生物天然氣、綠色氫氨醇等在船舶、航空領域的試點運行。
(七)深化建筑可再生能源集成應用。把優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納入城鎮的規劃、建設、更新和改造。推動城鎮新建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不斷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熱力和燃氣的替代要求。推廣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發展近零碳建筑,推動建筑柔性用電技術應用。推動既有建筑屋頂加裝光伏系統,推動有條件的新建廠房、新建公共建筑應裝盡裝光伏系統。推動新建公共建筑全面電氣化,推廣電熱泵熱水器、高效電磁爐灶等替代燃煤燃氣產品,推動高效直流電器與設備應用。在太陽能資源較豐富地區及有穩定熱水需求的建筑中積極推廣太陽能熱應用。因地制宜推進地熱能、空氣源熱泵和集中式生物質能等供熱制冷應用,偏遠地區可按照就地取材原則利用戶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爐具供暖。
(八)全面支持農業農村用能清潔化現代化。在具備條件的農村地區積極發展分散式風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推進農林廢棄物、禽畜糞污等與農村有機垃圾等協同處理,合理布局生物質發電、集中式生物質清潔供暖和生物天然氣項目。加快農村能源基礎設施改造升級,探索推進微能網(微電網)建設。推進有條件地區生物天然氣進入管網,因地制宜推進鄉鎮集中供熱,優先利用地熱能、太陽能等供暖,逐步減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燒。推動農村生產生活電氣化改造升級,建設鄉村能源站,提高農村能源公共服務能力。結合數字鄉村建設提升鄉村智慧用能水平,將鄉村能源設施建設納入鄉村建設項目庫,高質量建設農村能源革命試點。
(九)統籌新基建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加氣站、加氫站建設,完善城鄉充電網絡體系。優化新型基礎設施空間布局,推動5G基站、數據中心、超算中心等與光伏、熱泵、儲能等融合發展。推動人工智能、物聯網、區塊鏈等與可再生能源深度融合發展。支持新型基礎設施發展綠電直供、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開展綠證綠電交易和“綠電園區”建設,提高“東數西算”等戰略工程中的新能源電力消費占比。支持國家樞紐節點中具有冷水資源的地區建設大數據中心。有序開展老舊基站、“老舊小散”數據中心綠色技術改造。推動新建數據中心逐年穩步提升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四、積極推動可再生能源替代創新試點
(十)加快試點應用。開展深遠海漂浮式海上風電、年產千萬立方米級生物天然氣工程等試點應用,推動光熱與風電光伏深度聯合運行。在工廠和園區開展綠色直供電試點,推進構網型、孤網運行、自備性質的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工程試點。結合資源條件因地制宜推進大型燃煤發電鍋爐摻燒農林廢棄物等耦合生物質燃燒技術改造。鼓勵引導可再生能源設備更新升級和廢舊設備設施循環利用。在鋼鐵、有色金屬、石化化工和建材等領域推廣低碳零碳生產工藝和工業流程再造技術應用。開展氫冶金和氫基化工技術推廣應用。推動光儲端信產業融合創新,探索開展光儲充放一體化試點。支持園區、企業、大型公共建筑等開展發供用高比例新能源試點,大幅提升新能源電力消費占比。在具備基礎的國家和省級經濟開發區,以市場化方式打造新增能源消費100%由可再生能源供給的綠色能源試點園區。
(十一)推動業態融合創新。推動工業、交通、建筑、農業、林業等與可再生能源跨行業融合,推進光伏治沙、光伏廊道和海洋牧場等深層次立體化發展,形成深度融合、持續替代的創新替代發展局面。支持數字能源、虛擬電廠、農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壯大,培育適應能源清潔、高效、安全替代的新業態。鼓勵能夠促進可再生能源多品種、多領域、多形態替代的商業模式創新,大力發展能夠支持供需高效協同的綜合能源服務,加快車網互動、電碳資產管理等新商業模式落地。
五、強化可再生能源替代保障措施
(十二)健全法律法規標準。建立健全支持可再生能源優先利用的法律法規,結合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電力法、節約能源法等制修訂,明確各類主體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的相關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加快完善可再生能源領域相關標準體系。結合重點領域標準制修訂,將可再生能源替代利用納入各領域綠色低碳發展標準規范體系。強化標準和規范實施,推進實施效果評價。
(十三)完善綠色能源消費機制。全面落實非化石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要求,使用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核算的基礎憑證,加強綠證與節能降碳政策的有效銜接。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機制,將消納責任落實到重點用能單位,加強高耗能企業使用綠色電力的剛性約束。加快建立基于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機制。推進綠證綠電與全國碳市場銜接。將綠色電力消費要求納入綠色產品評價標準,拓展綠色產品認證目錄,研究制定政府采購支持綠色產品相關政策,推動主要采用綠色電力生產的產品享受綠色金融等政策。
(十四)落實科技財政金融支持政策。利用好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有關政策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支持可再生能源替代關鍵技術研發和試點應用。建立健全綠色金融機制,支持各領域各類主體投資可再生能源替代利用及基礎設施建設和升級。鼓勵開展信貸產品和服務創新,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長期穩定融資支持。
(十五)健全市場機制和價格機制。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建立和完善適應可再生能源特性的電力中長期、現貨和輔助服務市場交易機制,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與各類用戶開展直接交易及與用戶簽訂多年購售電協議。推動具備提供輔助服務能力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或綜合利用系統公平參與輔助服務市場。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供熱、生物天然氣、清潔低碳氫的市場機制。建立健全儲能價格機制。對實行兩部制電價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在規定期限內免收需量(容量)電費。穩妥有序推動分布式新能源發電參與市場化交易,促進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納。加強新能源在公平接入電網、參與電力市場及消納利用等方面的監管。
(十六)深化推進國際合作。加強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的綠色能源合作,深化綠色能源務實合作,推動建成一批綠色能源最佳實踐項目。建立清潔能源國際合作統計分析平臺,推動工業、交通、建筑、農業農村等重點領域可再生能源應用先進技術裝備研發的國際合作。支持與國際機構開展綠證綠電交流,推動綠證走出去。推進“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劃,開展聯合研究及交流培訓。
(十七)加強宣傳引導。動員全民參與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組織開展城市、鄉村、社區、園區可再生能源應用培訓和試點活動,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產品的銷售和使用,促進居民踐行和推廣綠色生活方式。
各級發展改革、能源、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科技、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金融、數據、鐵路、民用航空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同配合,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推進本意見組織實施。各地區要充分認識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的重要性、緊迫性,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以及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工作,切實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