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東北、西北、華東、華中、南方能源監管局,山東、浙江、河南、湖南、貴州能源監管辦,河北省、遼寧省、浙江省、安徽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貴州省、陜西省能源主管部門,有關電力企業:
根據2024年能源監管工作安排,我局決定在部分省份開展分布式光伏備案接網推進情況專項監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管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能源轉型發展大局,聚焦分布式光伏備案、接入電網、交易、結算等工作環節,加強對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的事中事后監管,深入查找問題,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意見建議,進一步規范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管理、優化營商環境、提高接入電網服務效率,促進分布式光伏高質量發展。
二、監管范圍和對象
(一)監管范圍
河北省、遼寧省、浙江省、安徽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貴州省、陜西省;監管項目開發建設起止時間為2023年1月—2024年6月,可結合工作實際情況選取一定數量項目進行監管。
(二)監管對象
對地方各級能源主管部門的分布式光伏備案等政策執行等情況開展監督;對電網企業在分布式光伏接網、交易、結算等方面開展監管;專項監管可視情況延伸至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企業。
三、監管內容
監管內容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備案、接入電網、交易、結算等4方面,有關省份可結合工作實際情況選擇監管重點方向。
(一)分布式光伏備案工作
主要監管內容包括是否制定并發布關于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的管理規定,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企業備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備案工作流程是否職責清晰、簡潔高效,并及時公開;項目備案資料是否完整、準確,臺賬是否清晰并滾動更新;項目備案、建設和運行信息是否及時報送、抄送相關單位;是否存在增加備案前置條件的情況;項目法人、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及內容、上網模式等實際情況與備案情況是否一致,發生變化時,是否及時履行備案變更手續;是否存在不當市場干預,包括強制要求配套產業、限制投資主體開發建設行為、進行“壟斷式開發”等;開展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的地區,是否根據電網承載能力評估結果,合理安排分布式光伏備案規模和建設時序。
主要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2號令)、《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開展新能源及抽水蓄能開發領域不當市場干預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綜通新能〔2023〕106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開展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新能〔2023〕74號)等。
(二)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工作
主要監管內容包括并網申請相關資料是否準確、真實;光伏發電組件、逆變器等設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認證許可機構的檢測認證,是否符合相關接入電網的技術要求;接入系統方案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是否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制定接入和并網運行驗收辦法,并網調試和驗收工作是否規范開展;并網調度協議是否按要求簽訂;接入電網相關手續辦理時限是否符合電網公平開放監管的有關管理要求;開展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的地區,評估工作是否合理規范,評估結果是否及時公開等。
主要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1〕49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開展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新能〔2023〕74號)、《分布式電源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導則》(DL/T 2041—2019)等。
(三)分布式光伏交易工作
主要監管內容包括購售電合同的簽訂是否及時;購售電雙方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交易電量、電價、結算方式等是否明確;計量裝置的安裝是否符合要求,交易電量的計量是否準確等。
主要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625號)、《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5號令)、《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20〕79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明確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電費結算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綜通法改〔2022〕92號)等。
(四)分布式光伏結算工作
主要監管內容包括電價政策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和購售電合同約定;計費電量是否真實、準確;電費結算是否及時;結算方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等。
主要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21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83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20〕79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明確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電費結算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綜通法改〔2022〕92號)等。
四、監管步驟
本次監管工作分4個階段開展,具體如下:
(一)啟動部署(7月中旬)
國家能源局編制印發監管工作通知,啟動分布式光伏備案接網推進情況專項監管,明確監管對象、監管工作內容和要求,做好具體工作安排。
(二)自查自糾(7月中旬—8月底)
被監督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被監管電網企業嚴格按照工作要求進行系統梳理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于8月30日前向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報送自查報告(電網企業以省公司為單位報送),并抄送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
(三)現場監管(9月)
國家能源局組織成立監管工作組,對被監督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被監管電網企業報來的自查報告進行匯總分析,選取部分突出問題進一步開展現場監管,核查有關情況,具體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其中,安徽省、山東省有關工作應與綜合監管充分銜接。
(四)問題處置(10月初—11月中旬)
國家能源局匯總梳理現場監管工作情況,按照《能源監管發現問題后續處理工作規范》要求,對發現的問題視情況采取責令整改、約談督辦、行政處罰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實,并將監管工作情況適時按程序發布。
五、有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按照監管要求做好配合工作,客觀、真實地準備相關材料和有關數據,積極配合現場監管工作。有關派出機構要與現場監管工作組加強溝通協調,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形成監管工作合力,提高監管工作成效,并做好專項監管與綜合監管的有效銜接。
(二)加強自查整改。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要按照監管內容認真開展自查整改工作,確保組織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要認真查找工作差距,著力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及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舉一反三、全面整改。
(三)嚴守工作紀律。監管工作組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吃住行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執行,做到依法用權、程序規范。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要認真接受監督,不得干預監管工作正常開展。
聯系電話:010-81929523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4年7月17日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