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3日,國家能源局頒布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這份政策體現了兩個重要的原則:一是政策的發力點應放在需求側,如《辦法》明確提出,“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包括省級電網企業、其他各類配售電企業(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的工業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直購電用戶等”,這改變了以往抓住發電企業(電力市場的供給方)不放的思路,開始在電力市場的需求側發力;二是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要實現真正的自由交易。如《辦法》提出,“各省級電網公司制定經營區域完成配額的實施方案,指導市場主體優先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這也向市場引領的原則大大前進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