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排放正在成為我國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目標,對VOCs排放的管控也越收越緊。目前,我國VOCs污染治理的政策體系在不斷完善,但是一些問題仍比較突出。在政策層面、技術層面和市場層面,VOCs治理還有更進一步的空間。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是空氣中普遍存在且組成復雜的一類有機污染物的統稱,嚴重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VOCs在以臭氧(O3)、細顆粒物(PM2.5)和酸雨為特征的區域性復合型大氣污染中扮演重要角色,是制約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瓶頸之一”,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張新民研究員在采訪中講到,“VOCs污染已然成為困擾我國環境治理的新問題,日益受到研究與關注”。
19世紀40-60年代,美國面臨臭氧的重大挑戰。19世紀70年代,美國通過研究逐漸清晰VOCs與臭氧的關系,由此開始通過頒布《清潔空氣法》(CAA)等,同時采取多層次管理手段開始對VOCs進行管控。1990年,美國《清潔空氣法》強制石化企業開始實施LDAR;1996年美國VOCs排放出現明顯下降;至今美國石化和化工企業VOCs排放分別降低了63%和56%,空氣中臭氧濃度也降低了35%(1980年到2014年)。可以說,美國對VOCs的管控經歷了五六十年的時間,才大大削減VOCs排放量,同時空氣中臭氧濃度得到改善。
隨著全國霧霾污染的集中爆發,中央政府對大氣污染治理逐漸提上日程,借鑒美國、日本、歐美等發達國家的治理經驗,VOCs作為形成PM2.5及O3的重要組分,我國逐漸開始重視對VOCs的管控。
我國VOCs治理發展的歷程與現狀
我國VOCs管控比美國晚30多年,2010年后國家對石油化工、印刷包裝、涂料等行業開始重點整治
我國VOCs治理與管控工作起步較晚,與美國相比落后了約30多年。
從國家法律法規宏觀政策層面來看,我國對VOCs治理控制的重視始于“十一五”末,并在“十二五”期間尤其是2012年后開始完善法律、行政法規及技術政策,從頂層設計逐漸開始加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席令32號)是我國大氣污染防治的根本法律,但該法由于制定時間較早,僅有諸如有機烴類尾氣、惡臭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類似概念,未明確VOCs控制要求,不過2016年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首次將VOCs納入了監管范圍。在2010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33號),首次從國家層面明確了開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將VOCs和SOx、NOx、顆粒物一起列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防控重點,開啟了我國VOCs管控與治理之路。
2012年10月,《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正式出臺,首次提出“全面開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完善重點行業VOCs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體系,2014年底前一般控制區完成油氣回收治理工作;大力削減石化行業VOCs排放等,掀起了VOCs污染防治的開端。
隨后,2013年5月,環保部發布《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首次在VOCs污染防治策略和技術方面提出指導性意見,并提出到2020年,基本實現VOCs從原料到產品、從生產到消費的全過程減排。9月,國務院發布《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將VOCs納入排污費征收范圍。9月17日,環保部等部委發布《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要求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4年底完成油氣回收治理,2015年底在石化企業完成有機廢氣綜合治理,2017年底對重點行業的559家企業開展VOCs綜合治理。
2014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提出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以PM10和PM2.5為主要目標,其中“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考核比重為7%。12月,環保部發布《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針對基礎較好的石化行業提出明確的整治節點,如“2015年底前,全國石化行業全面開展LDAR工作,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石化行業完成VOCs綜合整治工作,其他區域石化行業全面開展VOCs綜合整治工作”、“到2017年7月前,全國石化行業基本完成VOCs綜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監測監控體系”。
2015年,財政部、發改委及環保部聯合發布《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財稅[2015]71號)對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排放VOCs按照排放量進行收費。
2016年,工信部與財政部共同發布《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削減行動計劃》(工信部聯節〔2016〕217號),針對VOCs排放量占工業排放總量的80%以上的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汽車、包裝印刷、橡膠制品、合成革、家具、制鞋等行業要求實施原料替代、技術工藝改造、回收及綜合治理工程,到2018年,工業行業VOCs排放量比2015年削減330萬噸以上。
2017年1月,國務院印發《“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將VOCs納入減排目標,并提出到2020年VOCs排放總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
政策體系雖逐漸完善,但VOCs治理問題依然突出
2012年后,隨著國家政策體系的完善,VOCs的無組織排放管控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為代表,全面開展LDAR工作,同時以浙江、江蘇、上海、北京、廣東為代表,全面在涂料、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以及化工園區開始了VOCs排放治理與管控。
然而,由于市場、資金、技術等問題,我國VOCs治理問題依然突出。針對環境空氣質量臭氧濃度偏高的問題,環保部各督察組于近期加大了對VOCs排放企業的督查力度,并通過12周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發現,3150家企業中有1553家(占比49%)企業存在環境問題,其中存在VOCs治理問題的有473家,而橡膠、機械制造、膠合板材、包裝印刷等行業較為突出,一些企業存在未配套建設或閑置、停運VOCs治理設施的情況。
2015年后VOCs治理產業爆發式增長,但依然以小規模企業為主
據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廢氣凈化委員會調研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從事VOCs治理的相關企業數量有140多家,但企業規模仍都較小,產值超過億元的企業僅有3-4家,VOCs治理行業產值約30多億元;2014年,VOCs治理的相關企業數量增長到200-300家,其中約有一半的企業是在近3年內新注冊成立或者由除塵、脫硫、脫硝等其他治理行業轉移過來的,產值超過億元的企業有8-9家,行業總產值或超過70億元。
2015年后,我國VOCs治理產業呈現爆發式增長。據相關機構不完全統計,2015年,我國從事VOCs治理相關的企業不低于800家。2016年,掛牌新三板的VOCs相關企業約19家,至今已增長到33家,并出現了營業收入超5億元的企業。
我國VOCs治理與管控的問題與難點
政府層面
VOCs物種、排放量及排放因子不清楚,造成重點行業把握困難,頂層設計尚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VOCs排放量不清楚。“排放因子都是參考美國的,而我們的生產工藝過程和能源消耗水平不同于美國,同時,VOCs的定義也都不統一,各個研究機構采用的方法和時間段也都不一致”,張新民研究員講到,“目前各行業的VOCs成分普,只找到29個行業,同時我國的檢測技術還沒突破,會直接導致VOCs的物種不清楚,對政府部門來說,在重點行業的把握上會有難度”。張新民認為,“控制PM2.5,應優先控制苯系物含量較高的石化行業;控制O3,應優先控制酮含量較高的涂料行業”。對重點行業VOCs成分的不了解,造成地方政府在VOCs的管控對象、管控手段、管控目標上都難以把握,這是我國VOCs管控與治理頂層設計的不完善。
各級地方政府執行力度不一,多頭管理,監管難度大,影響行業良性發展
中國塑料加工工業協會復合膜制品專業委員會李建軍通過對塑料彩印復合膜軟包裝行業百家企業調研后認為,“《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了支持企業的政策原則,但目前各地落實和執行的情況差異巨大。企業最擔心下一步國家排放標準和收費制度出臺后,如果全國各地的執行力度不一樣,時間不同步,習慣性“抓大放小”,選擇性執法,就可能會出現治理企業成本高,不治企業利潤高等現象,整個行業可能陷入制度性不公平競爭狀態,影響行業良性發展”。張新民研究員也表示,“我國VOCs排污許可證制度尚未健全,目前僅在東莞開始試點,排污費雖然很多城市在做,但各省進展不一致,北京、上海做的早,而遼寧今年剛開始做。”
VOCs管控涉及監測司、污防科、大氣司等多部門,這種多頭管理以及監管手段與技術的不足,也造成監管難度大等問題。
標準、法規、管理均存在較多問題,造成執法困難
“現階段,我國對VOCs管控還處于起步階段,特別是標準、法規、政策實施與管理過程都存在較多問題”,賽默飛LDAR技術服務馮璽瑜總工講到。“VOCs定義都不統一,標準中典型行業的VOCs排放標準限制的指標較少,遠遠不夠,這都對執法部門的執法造成困惑”。張新民研究員講到,“VOCs管控最主要的問題是異味擾民的問題,很多涂料廠雖然花費了幾百萬使VOCs達標排放,但依然經常被投訴,現階段來看,VOCs的治理技術和標準與民眾感受之前仍然存在較大差異”。
市場層面
治理資金不足,市場混亂,競爭透明度不夠,甄別難度大
由于缺乏技術法規的指導,VOCs治理市場還存在結構不完善、市場混亂等問題。首先,目前經濟增速放緩,“新常態”下制造業困難重重,企業投資乏力。其次,“VOCs治理市場很大,環保企業也很多,但是目前競爭透明度不夠,企業甄別難度大”。也有VOCs治理企業提到,目前最主要的問題是市場混亂,還處于關系競爭的初級階段,好的技術和產品較難有效達到企業,并被企業接受。VOCs監測市場,由于頂層缺乏統一的標準(監測物種與排放物種),雖然監測設備種類多,但是監測的物質都不一樣,政府、園區、企業等購入儀器主要是設備商的營銷能力,而非自身需求。
技術層面
監測、治理技術儲備不夠,技術不成熟
第一,監測技術不成熟。北京綠創環保集團董事局主席姜鵬明在采訪時講到,“VOCs治理對行業的影響首先是監測然后才是治理,尤其是石化等這種無組織排放帶來的監測以及遙控監測(對于石化行業,通過調查發現80%是無組織排放,20%是有組織排放)。但是這種監測(傳統監測)目前也有很大問題,首先是監測點多,一個大的石化廠,可能涉及到幾十萬或上百萬個監測點,第二個是監測成本過高,可能需要上千萬的資金,第三個是監測項目多但監測標準、方法或技術還跟不上,VOCs指標項可涉及上百種,但目前的監測方法、標準和技術還達不到。”
第二,治理技術不成熟。中國環保產業協會廢氣凈化委員會秘書長郝鄭平認為,“從技術角度來看,還需結合全過程控制,才能幫助企業解決達標排放問題。吸附技術、吸收技術、催化燃燒技術和高溫焚燒技術作為主流技術,同國外相比,在功能材料、技術細節、工藝設計水平和制造水平上還存在較大的差距,特別是在規范化方面沒有統一約束和規范,不同治理企業間的凈化設備存在很大的差距。
膜分離技術、生物技術、低溫等離子體技術、光催化技術作為新興技術,對技術的適用范圍和使用條件缺乏規律性的認識,在工藝設計和凈化裝備設計上存在很大的隨意性,難以實現達標排放的要求。因而還需加大基礎方面的研究,指導實際應用”。“國內目前的催化燃燒技術,對于大風量濃度低的VOCs治理不適合”,姜鵬明講到。張新民研究員也認為,“催化燃燒技術成本高,設計能力達到99%,但是實際情況能達到70%——80%就不錯了”。
結語
“十二五”與“十三五”期間,全國各地對VOCs治理措施及取得的初步成效值得肯定,但未來VOCs治理與管控任務依然任重而道遠。“VOCs治理與管控,從“無”到“有”,到“百家爭鳴”,從“有”到“好”,從“好”到“精”都需要政府把關、政策落地、嚴格督察。”借鑒歐美、日本等發達地區的治理經驗,以監測與治理、管控為主要方向,從定點排放到無組織排放管控,從工業污染源到移動污染源管控,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技術研發,規范市場,逐漸解決我國VOCs治理與管控的問題,盡快實現從“有”到“好”和從“好”到“精”。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