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印發《新疆區域發電企業發電權交易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完善交易機制,推進發電權市場化交易近日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印發了印發《新疆區域發電企業發電權交易實施細則(暫行)》,詳情如下:
第一,發電權替代交易是指以市場化方式實現發電機組、發電企業之間電量替代的交易行為,也稱替代發電交易。
第二,適用新疆區域內所有公用發電企業(發電機組)將高能耗機組電量向低能耗、環保設施完善的機組或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機組)轉讓,以及擁有發電權的發電企業轉讓其發電權的交易行為。
第三,堅持市場化方向和市場主導、“安全第一”、穩妥推進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
第四,規定了交易類型。在役發電機組交易電量不應高于根據國家優先發電量和通過市場化交易取得的合同電量的總和。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合同電量不得主動通過市場交易轉讓。替代交易發電量與上網電量的折算。
第五,確定了交易的市場成員和權責和交易價格確認原則,優先執行發電權交易電量。
第六,闡述了價格申報、電量申報、交易市場準入與退出、交易市場交易主體注冊與注銷的方法。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