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十三五”期間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通知
財關稅﹝2016﹞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支持煤層氣的勘探開發和煤礦瓦斯治理,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十三五”期間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進口物資的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國內外合作者(以下簡稱中聯煤層氣公司),在我國境內進行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開發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詳見本通知所附管理規定所附的《勘探開發煤層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以下簡稱《免稅物資清單》),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國內其他從事煤層氣勘探開發的單位,應在實際申報進口相關物資前按有關規定程序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經財政部商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認定后,比照中聯煤層氣公司享受上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三、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勘探開發項目項下暫時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準予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時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手續。超出海關規定暫時進口時限仍需繼續使用的,經海關審查確認可予延期,在暫時進口(包括延期)期限內準予按本通知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勘探開發項目項下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準予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以外的物資應按有關規定照章征稅。
五、本通知規定的勘探開發項目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具體管理規定詳見附件。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9月28日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