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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國網公司 未來誰還可以代付分布式光伏補貼?

2016-10-21 11:29:13 光伏們

隨著電改的深化,分布式光伏補貼的下發渠道將會更加的多元。除了電網公司之外,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也可以代付分布式補貼。

對于目前建設的分布式項目,獲取補貼的渠道有兩種,對于自然人分布式,由電網公司代付;對于非自然人項目,需進入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目錄,才能拿到補貼。

光伏們了解,對于自然人分布式補貼,地方電網大多能夠及時發放。但是,如果非自然人分布式補貼按照時下目錄制管理辦法,下發的周期往往較長,一般會在1年以上。

附: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穩妥推進售電側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堅持依法依規、開放競爭、安全高效、改革創新、優質服務、加強監管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售電公司是指提供售電服務或配售電服務的市場主體。售電公司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通過電力市場購電,包括向發電企業購電、通過集中競價購電、向其他售電公司購電等,并將所購電量向用戶或其他售電公司銷售。

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電力、價格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依法對售電公司市場行為實施監管和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五條 售電公司準入條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資產要求

1.資產總額不得低于2千萬元人民幣。

2.資產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6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資產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30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4.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三)從業人員。擁有10名及以上專業人員,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專業知識,具備電能管理、節能管理、需求側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經驗。

至少擁有一名高級職稱和三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經營場所和設備。應具有與售電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及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需要的信息系統和客戶服務平臺,能夠滿足參加市場交易的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無不良信用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除上述準入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其總資產的20%。

(二)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三)增加與從事配電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營銷人員、財務人員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擁有兩名高級職稱和五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應具有五年以上與配電業務相適應的經歷,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配備安全監督人員。

(六)具有與承擔配電業務相適應的機具設備和維修人員。對外委托有資質的承裝(修、試)隊伍的,要承擔監管責任。

(七)具有與配電業務相匹配并符合調度標準要求的場地設備和人員。

(八)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義務。

第七條 已具有法人資格且符合售電公司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可到工商部門申請業務范圍增項,并履行售電公司準入程序后,開展售電業務。

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現有符合條件的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其他企業建設、運營配電網的,履行相應的準入程序后,可自愿轉為擁有配電業務的售電公司。

第三章 準入程序

第八條 “一注冊”。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售電公司注冊服務。符合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自主選擇電力交易機構辦理注冊,獲取交易資格。

各電力交易機構對注冊信息共享,無須重復注冊。

第九條 “一承諾”。售電公司辦理注冊時,應按固定格式簽署信用承諾書,并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以下資料: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資產證明、從業人員、經營場所和設備等基本信息和銀行賬戶、售電范圍等交易信息。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還需提供配電網電壓等級、供電范圍、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等相關資料。

第十條 “一公示”。接受注冊后,電力交易機構要通過“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等政府指定網站,將售電公司滿足準入條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諾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

第十一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注冊手續自動生效。電力交易機構將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售電公司,注冊暫不生效,暫不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售電公司可自愿提交補充材料并申請再次公示;經兩次公示仍存在異議的,由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能源監管機構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 “三備案”。電力交易機構按月匯總售電公司注冊情況向能源監管機構、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售電公司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電力交易機構申請變更。業務范圍、公司股東、股權結構等有重大變化的,售電公司應再次予以承諾、公示。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售電公司享有以下權利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通過電力市場購售電,可以自主雙邊交易,也可以通過交易機構集中交易。參與雙邊交易的售電公司應將交易協議報交易機構備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售電公司可以自主選擇交易機構跨省跨區購電。

(二)同一配電區域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同一售電公司可在省內多個配電區域內售電。

(三)可向用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合理用能咨詢和用電設備運行維護等增值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

(四)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漏用戶信息。

(五)服從電力調度管理和有序用電管理,執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

(六)參照國家頒布的售電合同范本與用戶簽訂合同,提供優質專業的售電服務,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并獲取合理收益。合同范本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七)受委托代理用戶與電網企業的涉網事宜。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省級政府指定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經營狀況等情況和信用承諾,依法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

(九)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干涉用戶自由選擇售電公司的權利。

第十六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享有以下權利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擁有并承擔售電公司全部的權利與義務。

(二)擁有和承擔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

(三)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按照政府核定的配電價收取配電費;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用,并向其供電的用戶開具發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電網企業匯總后上繳財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電網企業。

(四)承擔配電網安全責任,確保承諾的供電質量。

(五)按照規劃、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投資建設配電網,負責配電網運營、維護、檢修和事故處理,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不得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

(六)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不得跨配電區域從事配電業務。

(七)承擔代付其配電網內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補貼的責任。

第五章 退出方式

第十七條 售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強制退出市場并注銷注冊: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歇業的;

(四)企業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降低為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

(五)被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其他領域失信行為做出處理,并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售電公司被強制退出,其所有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購售電合同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征求合同購售電各方意愿,通過電力市場交易平臺轉讓給其他售電公司或交由電網企業保底供電,并處理好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九條 省級政府或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在確認售電公司符合強制退出條件后,應通過省級政府指定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對該售電公司實施強制退出。

第二十條 售電公司可以自愿申請退出售電市場,并提前30個工作日向相應的電力交易機構提交退出申請。申請退出之前應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自愿退出時,應妥善處置配電資產。若無其他公司承擔該地區配電業務,由電網企業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第二十二條 電力交易機構收到售電公司自愿退出市場的申請后,應通過省級政府指定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辦理退出市場手續。

第二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及時將強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從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中刪除,同時注銷市場交易注冊,向能源監管機構、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售電公司信用體系建設

第二十四條 建立完善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制度。依托政府有關部門網站、電力交易平臺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和第三方征信機構,開發建設售電公司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評價體系。建立企業法人及其負責人、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將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確保各類企業的信用狀況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征信機構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電力交易機構報告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和有關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對售電公司進行監管,對違反交易規則和失信行為按規定進行處罰,記入信用記錄,情節特別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經過公示等有關程序后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強制退出的售電公司直接納入黑名單。

第二十七條 建立電力行業違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對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的售電公司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電力交易機構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注冊申請,其法定代表人3年內不得擔任售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有關信息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服務,作為融資授信活動中的重要參考因素。

(三)限制當事人取得政府資金支持。

(四)對當事人申請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行為進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總工會、行業協會等部門和單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授予榮譽、評比先進等方面,依法依規對其進行限制。

(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級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 辦法所稱的電網企業特指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和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各地方電網企業。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分布式光伏,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