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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部門現困頓環保問責需透明

2016-05-31 10:43:28 新環境

問責,正在成為基層環保部門使用的高頻詞。實施新環保法以來,基層環保部門對環保問責的關注愈加強烈,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一是問責會不會太寬、太重?二是問責能不能同案同責同追究?三是盡職了是不是能夠免責?

問責,正在成為基層環保部門使用的高頻詞。最近到基層環保部門調研采訪,不管最初的話題是什么,總會自然而然地談到問責。討論新環保法,基層環保部門在深受鼓舞的同時,也感到責任更重了。基層對問責的關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強烈。

有人感慨說,現在是壓力巨大,任務沒邊。壓力不在肩上,而是在心上,日日夜夜時時刻刻,都沒有輕松的感覺。任務沒邊,不是艱巨繁重,而是永遠不敢拍胸口說,某件事情做到了百分之百好。還有人形象地說,就像在沼澤地行走,總有一只腳踩在泥淖里;圈圈框框很多,一不小心就會被套住。

這些說法未免有些情緒化,卻反映了基層環保部門一部分人的真實心態。

無論去年發布的“兩高”司法解釋,還是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問責之嚴,問責條款之細,都是前所未有的。嚴懲、重責,經常被解讀成關鍵詞,環保成了媒體公認的“高危”部門。

在縣一級政府機關,有的干部寧可不當局長,也不愿意到環保部門任職。在環保系統內,有的干部寧愿到其他科室當科員,也不愿到環評、環境監察等部門去負責。在一定意義上說,這些個別現象很有典型性,值得充分注意。

歸納起來,基層環保部門對實施新環保法之后有關問責的擔心,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問責會不會太寬、太重?二是問責能不能同案同責同追究?三是盡職了是不是能夠免責?

第一,新環保法實施之后,問責會不會太寬、太重?

這個擔憂不是沒有原因的。近年來,幾乎每發生一起環境事件,在處理責任企業負責人的同時,都有環保部門的官員被追責。

河北某地的一起小電鍍案件,16人被處理,環保部門就有8人。南方某地一支環境監察隊伍,編制15人,前不久被抓走9個人,抓的都是領導和骨干。由于這9個人還未定罪,仍屬于在編人員,就沒有辦法補充新成員。

在問責嚴厲的現階段,這種現象并不罕見。有地方環保工作者形象地說,傷敵一千,自損八百。也有省級環保部門負責人說,基層環保部門傷不起了。

環保人員違法違紀,當然要受追責。基層環保部門之所以擔心問責過寬、過重,一個重要原因是有些法律法規缺少實施細則,盡職與失職的界限不夠清晰。某些具有普遍性的問題,要是都追究,將會涉及很多人。這就像隔墻扔石,砸誰算誰,躲不躲得過,就看運氣了。

有基層環保局長直言,個別地方對環保干部的追責有無限追究的傾向。比如媒體曝光了一個企業非法排污,不管是否涉及環境監管責任,有關部門都會跟進,直到查出問題為止。有法學專家說,這種思路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個別時候,對環保干部的追責甚至是為追究而追究,而不是就事論事。

遇到這種情況,環保部門往往求助于當地政府,但有時政府不僅不保護,還以追究責任來推卸責任,甚至追責也成了政治表態。

類似情形,在基層有不少。出了污染事件,責任在肇事企業,但有的地方卻先處理幾名環保干部,以快速平息事態。這么做還有一層意思,就是減輕當地政府壓力。

有基層環保人員講過一個例子,上級有關機構到某企業檢查,發現環保有問題,企業表示,縣環境執法人員剛剛來檢查過,也提出了同樣問題。沒想到這件事反映到縣里,第二天就處理了縣環保局那幾位執法人員,理由是對企業的問題查處不力。如此一來,縣政府就爭取了主動。

還有的地方在追責時層層攤派,邏輯是市長或分管市長都警告處分了,環保局長就應當記過,副局長就是記大過,支隊長就是撤職,科長和辦事員就要以瀆職起訴了。

一位地方環保部門負責人用兩句話描述個別地方的環保追責:查了,沒發現,失職;發現了,當事人沒改好,瀆職。因此有人擔心,如果照這樣追責,很多人都逃不掉。

所以有的基層環保工作者擔心,不知道怎么就被問責了。華北地區某縣去年發現一個偷排有毒有害污染物物的滲坑,縣環保局正在調查和找專業公司處理的時候,被網絡披露,電視臺也作了報道。當地馬上啟動問責程序,處理了環保局好幾個人。

前幾年,曾有縣環保局長向媒體舉報當地污染企業的違法行為。環保局之所以舉報,是因為地方保護嚴重,環保局無力查處,希望借媒體報道施加壓力,促進縣政府支持環保局依法查處。

現在恐怕很難有這樣的事情了,因為在有的地方,一旦媒體曝光,首先要拿環保部門是問。過去媒體批評違法企業,是給當地環保部門幫忙,而今在有些地方就是幫倒忙。

基層有些干部的另一個擔心是,同樣的問題,有人被查了,有人沒查;干活的人被查了,沒干活的人沒查;雞毛蒜皮的小事,被查了,懶政推責的,沒事兒。

盡管有這樣那樣的困惑擔心,環保部門對問責的態度還是非常積極的。正如有的基層環保局長所說,追究責任是執法的副產品,追責的目的是約束環保人員依法履職。如果確實違法了,一定要嚴肅處理。

第二,環境問題涉及的責任主體很多,問責能不能同案同責同追究?

在個別地方,發生環境問題,不管環保部門是否有責任、責任有多大,追責時處理最重的都是環保部門。企業作為違法主體,承擔的責任沒多大;政府幾乎很少擔責,而審批項目的部門,供水、供電等部門、以及鄉鎮等直接監管主體幾乎沒有責任。

西南某縣環保局長反映,當地有一家省級直管企業,一期項目投產之后,周邊居民經常反映有異味,但還是上了第二期,且屬于未批先建。這個未批先建項目違規生產了四年,最終環保部門受到追究,問責8個人,公開處理了4個人。而直接管理這家企業的行政部門,只在內部輕描淡寫地處理了事。

今年5月底,江南某市秸稈焚燒“第一把火”被媒體曝光,當地環保局長兩天后即被停職。不少人為環保部門鳴不平,為那位政績不錯的環保局長叫屈。叫屈的理由是,這把火的責任人是當地鄉鎮,而處理的卻是環保局長。

環保部門對環保工作實施統一監管,出了環境問題當然要負責任。然而,尷尬的現實是,環保統一監管,在有的地方很難左右地方黨委和政府決策,也管不住其他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環境行為。

在有些縣里,環保局和其他部門一樣,也承擔招商引資任務。書記、縣長決定上的項目,即使有環境問題,環保局也擋不住。基層環保局長形象地說,批了,睡不著覺;不批,不讓睡覺。如果硬擋,堅持不同意,有可能換崗位甚至受處分。正所謂挺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挺不住。某基層環保局長講過一個故事,一位市環境監察人員正在執法,市長突然趕到現場,開口第一句:把環保局搞監察的給我撤了,馬上。原來,這個項目是上頭打過招呼的,是政績工程。

在檢察機關近年查辦的環境瀆職犯罪案件中,濫用職權,隨意免征、減征排污費以及環保罰款等,占了相當大比例。在環保日常監管中,征收排污費、對違法企業實施處罰時,常有領導出來說情和制止。環保部門不聽,得罪領導;聽了,則可能負法律責任。不管領導當時多么信誓旦旦理直氣壯,到了追責的時候,都躲了,推了。

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環保部門挨罵冤不冤?應該說不冤。因為有些地方的環保部門確實存在監管不到位、處罰不力等問題。但是,為什么監管不力,主要是因為地方政府或者其他部門太過強勢;而處罰不力,則是考慮了污水處理廠的公益特性。這么說,環保部門確實很冤。但萬一出了環境事件,強勢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沉默了,把責任全都推給了環保部門。

環保工作必須依靠部門合力,這個道理很簡單,地方政府的部門之間也有共識。只是,讓共識成為現實,障礙很多。各部門都有自己的工作重點,也有自身的利益需求,要配合環保工作,有時需要作出犧牲。比如為了保障地表水環境質量,水庫就必須放水,以提高水體自凈能力。對水利部門來說,這就需要犧牲經濟利益。要做出這樣的決定,決策者必須有足夠的擔當。同樣,淘汰落后產能離不開發改、工信等部門,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離不開建設部門,而環保驗收等工作則需要電力、工商、土地、規劃等多個部門的配合。

環保問題出現時,很多情況下,有關部門都有責任,卻很少追究。最典型的,就是企業違反環保要求生產,在追責時往往不問電力哪來的,不問執照誰發的,不問土地誰批的,而只問責環保局。

縣一級環保工作,需要鄉鎮和村的支持配合。而縣級環保人員在執法工作中,最經常遇到的阻礙,恰恰來自鄉鎮和村。村委會干部在污染企業和執法者之間周旋,很難超脫個人利益。更有甚者,村干部也直接參與土小企業生產經營。這樣的村干部是典型的兩面派,在環保部門面前,“放心吧,一定會配合好”;在土小企業面前,“干吧,環保局來了我給你報信!”

有縣級環保局長反映,環保部門工作力度大了,有的鄉鎮和村會縱容村民阻撓執法。但是,農村土小企業出了事情,被問責的主要還是環保部門。

第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企業有污染問題,環保部門不查,是失職;查了沒發現,也是失職;發現了沒要求整改,是瀆職。查了、發現了、要求整改了,結果還是出現了問題,環保部門算不算盡職?

毋庸諱言,環保部門個別工作人員確實存在失職、瀆職、玩忽職守以及腐敗等問題。對這些人,不能袒護,不能縱容,必須問責。另一方面,與失職瀆職必須問責同樣重要的,是盡職應該免責。現在基層環保部門擔心的是,由于缺乏盡職免責細則,一些履行了自身職責卻依然沒能阻止污染事故發生的,也可能被問責。如果該做的都做了,能做的都做了,結果還是被問責,就于法不公,于情不允,于理不通。

值得注意的是,對環保部門的問責有時會被輿論所引導。環境出了問題,不管環保部門是不是已經盡職盡力,輿論往往一邊倒地指責環保部門。這種指責不僅放大了社會對環保部門的偏見,而且對責任的判定和追究產生了一定影響。

盡職與失職,可能僅僅是毫厘之差,追究結果卻是天壤之別。基層最關心的是,毫厘之差在哪里?邊界是什么?比如對環境違法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要追責。那么,什么算及時?有基層環保工作者自嘲說,如果群眾認為不及時,就算環保部門不盡職,那估計接下來的一年或幾年,環境監察隊伍可能倒下一片。

這種說法固然不夠嚴謹,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層環保部門面臨的困頓:盡職與失職的責任邊界不清。

以上這三個問題,也就是基層環保部門的三點擔心,其實都指向了同一個問題,即問責要公平。無論在環保系統內部,還是在政府、環保部門和企業之間,以及政府各部門之間,追責一定要全面、均衡。同案同責同追究,有關部門是有明確要求的。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基層部門,環保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