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條消息的第一感覺是,風電增值稅從2008年開始就按照財稅[2008]156號文執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這次難道是說風電設備的。但仔細看了才知道說的就是利用風力發出的電,覺得很奇怪,所以今天特意查了相關文件,發現兩個文件對風電增值稅的說明是完全一樣的,只是財政部在發布財稅[2015]74號文的當天同時廢除了財稅[2008]156號文(廢除的文件號為財稅[2015]78號),才給大家造成了國家“發紅包”的假象。
就著這么件事,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風電場的那些稅。
稅種說明
風電場在運營期內,需要繳納三類稅:
1、增值稅;2、銷售稅金及附加;3、企業所得稅。
1、增值稅:稅率為17%,繳稅基數為發電收入(上網電量×上網電價)。按照財稅[2015]74號文(或財稅[2008]156號文),即征即退50%。
2、銷售稅金及附加:針對風電項目,主要為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增值稅應繳(非實際繳納)金額的5%(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3%(參照《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另外,根據財稅[2005]72號文,對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增值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3、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稅率為25%,繳稅基數為每年的風電場盈利金額;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得稅實行“三免三減半”政策(第1~3年免征,第4~6年減半)。
舉例說明
某5萬kW容量的風電場,某年的年等效小時數2000小時,上網電價0.61元/度,則當年售電收入為6100萬元。這6100萬元就是當年的銷項稅。
如果當年沒有可抵扣的進項稅,則應按照6100萬元繳納增值稅,約886萬元,即征即退50%后,實際繳納約443萬元,銷售稅金及附加為886萬元的8%,約71萬元。
如果當年有超過6100萬元的可抵扣進項稅,則當年的應繳增值稅為0萬元,即征即退50%后仍為0萬元,銷售稅金及附加為0萬元。
如果當年有不超過6100萬元的可抵扣進項稅,假設為3100萬元,則當年的應繳增值稅為436萬元,即征即退50%后,實際繳納約218萬元,銷售稅金及附加約為35萬元。
所得稅則是對風電場收入扣除各類成本與費用后的利潤進行征收,如果當年沒有盈利,則不征收。
按照目前政策規定,風電場通常實行“三免三減半”政策,但由于風電場前期投資巨大,通常在運營后的前幾年無法實現盈利,故風電場無需繳納所得稅,在此時實行“三免三減半”政策,實際意義并不大。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