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成本較高
筆者所指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泛指滿足自發自用比例、單個并網點在6兆瓦以下的用戶側并網光伏發電項目,這類項目通常從幾千瓦到幾兆瓦不等,單個項目容量越小,單位造價越高。
但即便是兆瓦級的大型分布式項目,LCOE(度電成本核算)也基本都在0.8元/千瓦時左右,相比光伏發電時段(早8時到16時左右)工商業正常用電加權平均價格(0.7~0.9元/千瓦時),價格優勢也并不明顯。即便加上國家給予的分布式補貼0.42元/千瓦時,項目的投資回報率也不是很高,投資收回年限基本都在6~8年左右。
盡管經歷了前些年的大幅成本下降,7~10元/瓦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系統造價相對還是較高,要想在國內推廣,成本的繼續下降是光伏行業急需解決的問題。
這要靠晶硅體系上下游的共同努力,也要靠持續不斷的研發投入帶來更低的制造成本和更高的發電效率。
自發自用比例難控
從筆者獲悉的情況來看,由于余電上網部分賣給電網企業只能得到火電脫硫標桿上網電價(0.25~0.52元/千瓦時不等)加0.42元/千瓦時的補貼,遠遠低于自用部分電價水平,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若想取得最佳收益率,自發自用比例越高越好,最低一般也不要低于70%,否則投資回報率會比較難看但自發自用比例的保障分兩個層面:一是選擇屋頂時要了解屋頂業主的用電負荷情況,在設計上保證光伏峰值功率不超過業主光伏發電時段用電負荷谷值,這樣就可確保自發自用比例達到最高。不過,由于不排除特殊情況出現,所以雖不能保證100%自發自用比例,但90%還是可以的。
第二,由于屋頂業主性質不同,業主的經營情況是不可控的,如果遭遇業主經營不善導致用電量急劇下降或干脆停產、破產,那么其屋頂上的光伏系統所發電力將大部分轉為余量上網(即自發自用比例降到最低),這樣僅能保證理論上的最低收益。
所以,自發自用比例的風險控制在于項目設計初期的屋頂業主選擇和系統容量設計,經營狀況比較穩定的企業的屋頂更為合適。無論采用合同條款還是信用擔保的形式控制這個風險,都是投資主體需要關注的。另外切記,分布式光伏項目不比金太陽工程,不是靠容量取勝,而必須依靠利用效率實現較好效益。
電費結算繁雜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要想獲得最大的收益,所發電量實現自發自用是最重要的。
如果只是自投自建,那就沒有與第三方進行電費結算的問題了。但如果是第三方投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與屋頂業主合作分享收益,那就意味著屋頂業主應按月結付當期合同能源管理電價費用。
但在我國特有的商業環境下,僅憑一紙合同能源管理協議不足以控制電費結算風險,因此如何控制這方面的風險成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心中最大的關注點。
目前,這方面的風險控制方法有通過與保險公司合作設計相應的保險產品,也有通過集團母公司給予旗下子公司屋頂項目提供擔保的形式,或者通過化整為零遵循大數法則的風險分散原理打包眾多小型項目成為一個整體,或者通過地方政府擔保,或者通過與屋頂業主合資的形式確保收益安全。方法各有優劣,總之,只有找到適合自己的同時也適合分布式光伏發電特性的風險控制模式才能確保收益穩定。
補貼代付困難
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暫行管理辦法》出臺之后,各地相關部門都有規可循,分布式項目的備案和并網申請等工作基本上都比較順利,各地支持態度和業務能力隨著項目增多和影響力擴大都有所提升,目前來看沒有政策性風險。
至于電網企業方面的補貼代付,公司法人為投資主體的項目不存在開具發票問題,只涉及如何執行增值稅減半的問題,雖然國家稅務總局有明確文件規定,但目前為止各地方的執行情況各有不同,需要各地稅務部門統一認識,切實執行。
最大的問題還是在自然人為投資主體的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上,由于自然人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問題尚不能解決,因此目前各地電網企業只能采取預先墊付脫硫煤電價和分布式補貼,待補開發票之后另行支付另一半增值稅的方式。
融資難度較大
分布式光伏項目融資是目前較為突出的問題。由于投資回收期較長以及上述各種因素的存在,包括銀行在內的融資機構到目前為止都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持關注但暫不參與的態度。據筆者所知,就連長期以來大力支持電力工業發展的國家開發銀行,到目前對首批18個分布式光伏項目示范區的支持力度也有限。畢竟即便是國開行也是要遵循有保有貸、控制風險的前提來發放貸款的。所以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者在資金不太充裕的情況下,要想獲得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也是有難度的。
當然,即便有上述一些風險存在,按照100%資本金投資的話,收益率也是基本有保障的。但由于沒有貸款這個經濟杠桿,光伏發電這個資金密集型產業對資金的占有量和周轉壓力較大的特性凸顯,不利于包括各類資產管理機構(證券、基金、保險、類信托、融資租賃等)外部資金以財務投資的角度進入,極大地影響了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社會參與度。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