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90年代初,英國進行拆分式改革,很大程度是為了私有化電力資產,這與我國實施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初衷有本質區別。改革后根據形勢變化和實施效果,英國電力市場模式幾經調整。近年來隨著對改革認識的深化和應對氣候變化任務的加重,英國電力改革進入了以促進綠色低碳發展、保障供應安全為核心的新階段,改革重點從體制拆分轉向市場機制的優化完善。
一、英國電力工業改革歷程
英國電力工業改革始于上世紀90年代的撒切爾政府時期。改革前,英國電力工業由國有化的中央發電局(負責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蘇格蘭發電局(負責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地區)等壟斷經營發、輸、配電業務,其下屬的地方供電局按區域負責供電。此外,電氣委員會作為協調組織,負責電力政策和法規的制定以及相關事務的處理。
英國的電力工業改革經歷了三個階段,歷時20多年,市場模式經歷了從集中競價到雙邊交易的轉變;市場主體經歷了從各環節獨立到發、配、售電環節一體化重組的過程。
1.第一階段:行業結構重組、私有化和電力庫模式建立。198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1989年電力法》,將中央發電局拆分為3個發電公司和一個輸電公司,并將分拆后的公司和原有的地方電力局逐步實行私有化;將民營化之后的南蘇格蘭發電局和北蘇格蘭水電局股份全部售出,成立蘇格蘭電力公司和蘇格蘭水電公司,統一經營發、輸、配、售電業務,各部門獨立核算;將私有化之后的北愛爾蘭電氣服務部所屬4個發電廠售出,同時成立了北愛爾蘭電網公司,經營輸電、配電和零售業務,后轉變為股份制公司。
與此同時,英國電力工業建立了競爭性的電力庫,電力輸出超過5萬千瓦的電廠必須持有發電許可證,通過電力庫進行公開交易(直供除外),供電公司、批發商、零售商及用戶(除直供用戶之外)也必須通過電力庫來購買電力。一個名為電力聯合運營中心電力市場交易機構成立,由國家電網公司負責運營。
2.第二階段:是建立新電力交易制度。由于強制電力庫存在定價機制不合理、市場操縱力等問題,英國議會于2000年7月28日批準了新的公用事業法案,設立了新的管理機構OFGEM和新的用戶組織Energywatch。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以雙邊合同為主的新的電力交易機制完全取代了電力庫模式,建立了新的經營執照標準,重新規定了所有市場參與者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3.第三階段:BETTA模式建立。在1990年以來的改革中,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地區沒有建立競爭性的電力市場。2005年4月開始,英國政府決定將NETA模式推廣到蘇格蘭地區乃至全國,稱BETTA計劃。其主要特點是: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競爭性電力市場,統一電力貿易、平衡和結算系統;實現全國電力系統的統一運營,由英國國家電網公司負責全國電力系統的平衡,保障供電質量和系統安全。蘇格蘭原有兩個電力公司保持輸電資產所有權。
二、英國電力工業現狀
經過20多年的不斷重組、并購和改革,目前英國電力行業呈現以下結構:
1.發(售)電環節:6家同時擁有發配售(或發售、發輸配售)垂直一體化集團公司,占據英國發電市場65%和售電市場87%的市場份額,其余市場份額由獨立發電或售電公司占有。
2.輸電環節: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輸電資產歸屬于英國國家電網公司;蘇格蘭地區輸電資產歸屬發輸配售垂直一體化的蘇格蘭電力公司以及蘇格蘭和南方能源集團公司。輸電網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以及蘇格蘭地區實行全國統一調度,調度機構隸屬于英國國家電網公司。
3.配電環節:英國有7個主要的配電網運營機構擁有并運營配電網資產。此外,英國特定地區還有一些獨立配網運營機構,主要擁有和運營部分接入既有電力配送網絡的電網擴展項目。
4.政府監管機構體系:英國的政府監管機構主要包括4個部門:一是能源氣候部,是能源宏觀政策的制定部門;二是天然氣與電力市場監管辦公室,是英國電力監管部門,獨立于政府,受議會監督,同時監管天然氣和電力兩個市場,主要監管手段是價格監控;三是公平交易辦公室,主要依據反壟斷法、競爭法及公平交易法對操縱市場、企業并購等行為進行監管;四是競爭委員會,主要應前兩者的要求對糾紛處理進行詳細的調查、仲裁。
三、英國電改新趨勢
近年來,隨著北海油氣資源的逐漸消耗,從2004年起,英國結束了能源自給自足的局面,開始成為能源凈進口國。同時,碳排放目標的壓力使得英國需要在未來的20年中快速降低其碳強度。隨著《大型火電機組法令》和《工業排放法令》的實施,大量燃煤和燃油機組將關閉,取而代之的是高成本或出力間歇性的可再生能源機組和其他運行靈活的低碳機組,需要通過充足的電網備用、先進的需求側管理機制、儲能以及電網基礎設施的升級改造支撐其發展。為此,英國能源部制定了低碳減排路徑,開始醞釀以促進低碳電力發展為核心的新一輪電力市場化改革。
新一輪改革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1.對低碳能源實行政府定價、以差價合約參與市場的機制。為確保低碳電力生產商的積極性、提供長期穩定和可預見的激勵手段,改革法案提出了一種全新的激勵機制——固定上網電價與差價合約相結合的機制。由英國政府確定各類低碳電源的合同價格(strike price)并設立相應機構,與發電商簽訂差價合同,確保低碳能源在參與市場競爭中仍能以合同價格獲得收入;同時與售電商簽訂售電合同,按售電量收取低碳費以分攤對發電商補貼而產生的成本支出額。
2.建立容量市場促進電源投資。2011年7月,英國政府提出建立容量機制,以吸引發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需求側參與市場。容量市場機制由政府指定機構或供電商作為購買方,交易方式為集中競價或雙邊交易,可采用容量物理交易或金融性的容量期權交易機制。通過進一步的論證分析,英國政府選擇英國國家電網公司作為實施差價合約和容量市場的主體機構。在政府授權下,英國國家電網公司將對未來電力需求做出評估并組織容量拍賣,新建和已有電源、需求側資源、儲能設施均可參加,由英國國家電網公司代表售電商收購容量,中標者需保證按時足額發電。
3.設立碳排放性能標準。限制新建化石燃料電廠的二氧化碳排放標準為450克/千瓦時。新的碳排放標準意味著未來英國所有新建燃煤機組必須安裝碳捕捉與封存裝置(CCS)。
4.建立碳底價保證機制(Carbon Price Floor)。當歐盟碳排放交易市場中的成交價格低于政府規定的價格下限時,由政府補償其差價部分。碳底價保證機制的正式實施時間為2013年,英國政府為碳交易設定每噸15.7英鎊的底價,而到2020年這個數字將增至30英鎊,2030年進一步增至70英鎊。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