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發改委核準3個火電項目,涉及投資約23.5億元,以下為批復全文:
關于麗水垃圾焚燒發電改造項目核準的通知
浙發改投資〔2015〕135號
麗水市發改委:
報來《關于要求核準麗水垃圾焚燒發電改造項目申請報告的請示》(麗發改投資〔2015〕41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省發展規劃研究院受委托進行咨詢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浙規劃院咨〔2015〕6號)。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意見如下:
一、麗水市現有垃圾焚燒發電設施由于采用的爐型問題,自建成投運以來機組運行不穩定,達不到項目設計要求。為及時有效、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處置麗水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實現處理設施的標準化、規范化運行,同意對麗水市現有垃圾焚燒發電設施實施改造。項目建設符合《麗水市區城鄉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方案(2008-2020)》,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3年修正》中鼓勵類項目。項目單位為麗水旺能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麗水市蓮都區潘田村,麗水市垃圾焚燒發電廠廠區內,不新增建設用地。
三、項目建設內容為新建一條日處理生活垃圾400噸的二段式爐排爐焚燒生產線,配套建設“SNCR爐內脫氮+半干式反應塔脫酸+干法脫酸+活性碳吸附+布袋除塵器”煙氣凈化系統和灰渣及儲渣罐設備各一套。改造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原有2臺CAPS-Ⅱ200MT熱解氣化焚燒爐停用。
四、項目總投資估算為5142.9萬元,資金籌措方案為項目業主自籌1542.9萬元,其余商請銀行貸款解決。
五、項目環保和節能措施基本可行,下階段要嚴格落實環評、能評批復文件要求,切實落實相關節能和環保措施。
六、項目核準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麗水市城鄉規劃局出具的項目選址說明及原項目選址意見書、麗水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出具的項目用地情況說明及土地使用權證、麗水市環保局出具的《關于麗水垃圾焚燒發電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麗環建〔2015〕4號)、麗水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出具的《關于麗水旺能環保能源有限公司麗水垃圾焚燒發電改造項目節能評估報告的審查意見》(麗經開〔2014〕109號)。
七、麗水市人民政府出具《關于麗水垃圾焚燒發電改造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審查意見》(溫龍政函〔2015〕4號),認為項目社會穩定風險等級為低風險,可以實施,且社會穩定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合理可行。
八、按照《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重要材料原材料采購等,均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九、請麗水旺能環保能源有限公司根據本核準文件,辦理相關城鄉規劃、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十、下階段,請麗水旺能環保能源有限公司按照穩評、環評、能評批復文件要求,認真落實社會穩定風險預防措施、環保對策措施、節能措施。請麗水市人民政府切實落實維穩責任,落實穩評報告中提出的社會穩定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及時跟蹤監測管理相關群體動態,有效預防和化解可能的社會穩定風險,確保項目順利推進。
十一、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項目的,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關于做好全省投資項目管理信息系統運行工作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9〕172號)要求,請相關職能部門在完成該項目審批事項后及時錄入相關審批信息,請投資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在項目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要求的八項開工條件后,及時錄入實施進展信息。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3月12日
抄送:省國土資源廳、環保廳、建設廳,麗水市人民政府,麗水旺能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3月12印發
關于溫州永強垃圾焚燒發電擴建工程項目核準的通知
浙發改投資〔2015〕68號
溫州市發改委:
報來《關于要求核準溫州永強垃圾發電有限公司擴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請示》(溫發改投〔2014〕324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省發展規劃研究院受委托進行咨詢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浙規劃院咨〔2015〕2號)。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意見如下:
一、為及時有效處理溫州市區的生活垃圾,實現垃圾處理的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同意建設溫州永強垃圾焚燒發電擴建工程項目。項目建設符合《溫州市垃圾處置與綜合利用規劃》(溫政函〔2014〕262號),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3年修正》中鼓勵類項目。項目服務范圍為溫州市主城區和洞頭縣。項目單位為浙江偉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溫州龍灣偉明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溫州市龍灣區永中度山村,現有溫州永強垃圾焚燒發電廠南側,擬新增建設用地38033平方米。
三、本期項目建設規模為擴建1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建設3條450噸/日的爐排爐焚燒生產線,配套一臺25MW純冷凝余熱發電機組、1臺12MW備用汽輪發電機組,擴建項目達產后年新增生活垃圾處理能力39.96萬噸。本期建筑物的總建筑面積約為25912平方米。
四、本期項目總投資估算為50854萬元,其中建設投資為48299萬元,建設期利息2122萬元,鋪底流動資金433萬元。資金籌措方案為項目業主自籌18454萬元,其余商請銀行貸款解決。
五、項目環保和節能措施基本可行,符合國家相關規范標準。煙氣凈化采用“SNCR+旋轉噴霧半干法+干法+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塵器+SCR”工藝,煙氣達到《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要求后進入135米高的多筒集束式煙囪排放,飛灰穩定化處理后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2008)要求后送永興填埋場填埋處理,滲濾液經處理后達標納管送溫州市東片污水處理廠處理。
六、項目核準的相關文件分別是:省建設廳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浙規選字第〔2013〕151號),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出具的建設項目預審意見(浙預審A〔2014〕030300010)、省經信委出具的《關于溫州龍灣偉明環保能源有限公司日處理生活垃圾1200噸垃圾發電項目節能評估報告的審查意見》(浙經信資源〔2014〕165號)、溫州市環保局出具的《關于溫州市永強垃圾發電有限公司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意見的函》(溫環建〔2014〕073號)。
七、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出具《關于報送〈溫州永強垃圾發電有限公司擴建工程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報告〉審查意見的報告》(溫龍政函〔2015〕4號),認為項目可控制在低風險等級,且社會穩定風險防范措施合理可行。
八、按照《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重要材料原材料采購等,均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九、請溫州龍灣偉明環保能源有限公司根據本核準文件,辦理相關城鄉規劃、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十、下階段,請溫州龍灣偉明環保能源有限公司按照穩評、環評、能評批復文件要求,認真落實社會穩定風險預防措施、環保對策措施、節能措施。請溫州市龍灣區政府切實落實維穩責任,落實穩評報告中提出的社會穩定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及時跟蹤監測管理相關群體動態,有效預防和化解可能的社會穩定風險,確保項目順利推進。
十一、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項目的,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2月4日
抄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省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省能源局、物價局,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省電力公司,溫州龍灣偉明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2月4日印發
關于光大環保能源(杭州)有限公司杭州九峰垃圾焚燒發電工程核準的通知
余杭區發改局:
報來《關于要求核準光大環保能源(杭州)有限公司杭州九峰垃圾焚燒發電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請示》(余發改〔2015〕3號)及有關附件收悉。省電力規劃中心受委托進行咨詢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浙電規〔2015〕1號)。經研究,現核準項目內容如下:
一、為了解決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增長需求,實現生活垃圾處理的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進一步改善生態環境,同意建設杭州九峰垃圾焚燒發電工程項目。項目的建設符合浙江省城市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及杭州市的有關規劃、杭州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等國家產業發展政策。項目單位為光大環保能源(杭州)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杭州市余杭區中泰街道南峰村。項目擬占地13.97公頃。
三、項目建設規模為日焚燒處理生活垃圾3000噸,建設4臺日焚燒處理生活垃圾750噸機械爐排爐,采用中壓中溫的蒸汽參數,配置2臺額定出力為35MW的汽輪機和2臺40MW發電機。煙氣凈化采用“SNCR爐內脫硝+半干法+干法+活性炭噴射+布袋除塵+SCR(選擇性催化還原)+濕法脫酸+GGH(煙氣再加熱)”工藝,垃圾滲濾液達標回用。
四、項目總投資估算為180000萬元,資金籌措方案為:項目注冊資金60000萬元,光大環保能源(杭州)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市環境集團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城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按照70%:20%:10%股比出資。光大環保能源(杭州)控股有限公司現匯投入4.2億元。注冊資金外資金商請銀行貸款。
五、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中的鼓勵類投資項目。請項目業主根據規定辦理相關進口備免稅手續。
六、項目核準相關文件:《關于杭州九峰垃圾焚燒發電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浙規字第〔2014〕89號)、《關于杭州九峰垃圾焚燒發電工程項目建設用地的預審意見》(杭土資預(2015)014號)、《關于杭州九峰垃圾焚燒發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的函》(杭環函〔2015〕17號)。
七、杭州市政府出具《關于同意杭州九峰垃圾焚燒發電工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意見》,認為項目社會穩定風險等級為“低風險”。請杭州市政府切實落實維穩責任,落實穩評報告中提出的社會穩定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及時跟蹤監測管理相關群體動態,有效預防和化解可能的社會穩定風險。
請項目業主根據核準文件編制初步設計。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關于做好全省投資項目管理信息系統運行工作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9〕172號)要求,請相關職能部門在完成該項目審批事項后及時錄入相關審批信息,請投資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在項目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要求的八項開工條件后,及時錄入實施進展信息。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1月23日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