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能源法律法規體系正面臨這樣的窘境:《能源法》長期缺位,一些上世紀出臺的法律內容與能源發展嚴重脫節,油氣、核電、能源監管等領域單行法缺失,一些法律條文在實際執行中形同虛設。《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可再生能源全額收購制,但實際上并沒有嚴格執行。”
2014年6月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在研究能源安全戰略時,提出建立健全能源法治體系,啟動能源領域法律法規立改廢工作。需要修訂的法律法規包括,能源法、電力法、石油天然氣、原子能法、能源監管條例等。
3月9日,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討論中,能源法律體系與行業發展不適應等問題被代表、委員關注。在經濟界別的討論中,全國政協經濟委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吳新雄建議,應抓緊出臺《能源法》,修訂《電力法》。特別是當前,分布式電源接入規模擴大,區域電網結構發生變化,舊有的法律規定成為能源發展的障礙。
另一個尷尬的狀況是,現有的法律規定與政府部門簡政放權的戰略相互矛盾。如,國家支持清潔能源發展,鼓勵分布式電站建設,但按照《電力法》規定個人售電必須拿到行政許可證。
現行《電力法》在1995年12月28日由全國人大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這部在上世紀頒發的《電力法》正在經歷多輪修改,能源局負責人透露,僅在他的手中就已經有八稿,“法律修訂過程非常糾結”。
一個不爭的狀況是,《電力法》一些條款已經與能源行業發展現狀、能源改革的方向矛盾。為鼓勵分布式能源發展,國家能源局在2013年出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提出,“在經濟開發區等相對獨立的供電區同一組織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余電上網部分可向該供電區內其他電力用戶直接售電。”
但是按照《電力法》規定,“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這意味著,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直接售電違法,必須取得電力許可證。
在目前國家推進的電力體制改革方案中,明確提出要放開售電側業務,鼓勵多個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活動。在改革導向上,也與“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要求相矛盾。
以至于,一位主管國家能源體制改革的官員稱,“這些年,在我們手里出來的改革文件都是違法的。改革方案是按照建設現代市場機制制定,與法律規定相悖。”
盡管經歷多輪意見征求,《能源法》、《電力法》等法律法規遲遲未能出臺,并且未納入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工作序列。在其背后,一個重要原因是:在法律制定和修訂過程中,每個行業主管部門都想把自己的利益寫進法律,不同部門的利益始終不統一。
舉例而言,電力系統的管理部門,勢必要維護本系統的利益,強調電力重要性;新能源行業的官員、專家,勢必主張本行業的發展訴求。最終的結果是,牽頭單位將多個部門的文件匯總、糅合,最終的法律文件成了利益妥協的產物,也不具備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能源局官方信息顯示,最近一次《電力法》修訂會議是在2014年6月3日。國家能源局法制和體制改革司組織,發改委法規司、運行局、能源局電力司等部門參加。會議提出,電力法修訂要充分體現三中全會提出的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的精神,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據此盡快完善修訂稿,并按程序征求相關方面意見。
能源君認為,當務之急,是讓部門和行業利益在法律制定過程中抽身,從行業發展、改革需要、市場配置資源、依法管理等方面修訂法律文本,由國家層面牽頭設計頂層方案。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