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體制改革的目標就是打破壟斷嗎?如果以打破壟斷為目標,我們的電力體制改革將走向何方?又會帶來什么后果?劉紀鵬在《大船掉頭:我與國電公司的五年》中寫道,壟斷不能與全國聯網相對立;全國聯網需要一個實實在在的國網公司;明確推進電力改革的責任主體;電力壟斷源頭在于審批制度,電力反壟斷的重要內容是摒棄舊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舊的行政審批制是當前電力改革反壟斷的重中之重。
實際上,在中國電力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了三種改革思路:
第一種是橫向分割,即按區域形成分割成若干個發、輸、配電一體化的電力公司集團。就中國的實情來說,橫向分割也就是要承認目前互不相連的東北、華北、華東、華中和西北等五大區域網和五六個獨立省公司網共十一二個各自分割的電網格局,以五六個局域網為獨立的法人實體,讓它們互相自由競爭。
第二種則是縱向分切,即按電力本身的特點將發、輸、配、售電四環節徹底分開,國電公司不要既搞發電又搞電網,而是先把廠網分開,讓電廠徹底分出去,再將輸電網和配電網分開,同時培育私人售電公司,最終國電公司自然演變為一個只管全國輸電網的國網公司,統一規劃建設各大獨立網間的聯絡線,最終實現全國聯網,在全國聯網的基礎上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讓電源競價上網,而輸電作為自然壟斷行業采取收過網費的方式,最終構造一個電源競價上網的競爭平臺,讓發電商相互競爭,形成全國市場,成立國網公司,打破區域壟斷,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最終將消費電價降下來。
第三種是既橫向分割又縱向分切的“破碎式”改革模式。前兩種方式在其他國家的電力體制改革中都能找到實例,然而我們卻非常痛苦地發現當時中國出現了第三種思路,即既縱向分切又橫向分割的“破碎式”改革。它將國電公司的經濟壟斷當成我國電力行業壟斷的根源,要求拆分國電公司,一下子把整個電力行業從壟斷狀態推進到肢解狀態。這看起來很過癮,迎合了人們反壟斷的心理,但實際上是非常不可取的,改革的風險非常大。
我認為,在探討中國電力體制下一步改革方向這一重要問題時,一定要根據電力企業的特點,要以對電力工業壟斷屬性的正確認識為前提。中國“破碎式”改革模式的出現正是由于對中國電力工業壟斷屬性的認識出現偏差造成的。
在我看來,中國電力行業存在三種既要明確界定又要加以區分的壟斷形態,即自然壟斷、經濟壟斷和行政壟斷,只有在了解這三種壟斷的基礎上才能進一步界定中國電力行業的壟斷屬性,從而找出中國電力體制改革的正確方向。
自然壟斷是指在某一行業中一個廠商生產的產品總成本低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廠商生產該產品的成本之和,即我們常說的“1大于2”。
經濟壟斷是指經濟主體在市場中擁有絕對或者相對經濟優勢地位,從而產生限制其他經濟主體進入市場的可能。它的主要組織形式包括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以及康采恩四種。
行政壟斷是地方政府或國家經濟管理部門憑借政府行政權力所形成的壟斷,具有強制性,主要表現為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業壟斷。
這三種壟斷形態各有特點,必須明確加以區分,這對于正確界定我國電力行業的壟斷屬性非常關鍵,對確立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正確方向也至關重要。
在上述三種壟斷中,自然壟斷是“好”壟斷,不能反也不必反。對電力行業來說,輸電網屬于自然壟斷行業,我們不能為了刻意反壟斷而違背其自然壟斷屬性,簡單盲目地在發、輸、配、售四個環節都來制造不同的利益主體。實現全國聯網才是電力體制改革的正確方向,就是要構造一個競爭平臺,這個平臺做得越大,電力產業效率就越高,電廠也就能在更大范圍內進行競爭。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電力聯網,網越大越經濟,網越大越安全。一個統一的電網對于保證電力供應系統的穩定非常關鍵,電力供求平衡必須在電網的每一個環節上保持不變,否則將造成大規模電力供應的中斷。
國電公司企業組織的經濟壟斷僅是表象,政府的行政壟斷才是根源,尤其是電價形成機制和投資項目審批方面的行政性壟斷。企業的經濟壟斷無非是為了獲取高額壟斷利潤,而保證最大限度地獲取利潤則要依賴于企業能夠依靠自身的經濟地位和市場控制力量決定較高的壟斷價格。但國電公司并不具有電力產品和服務的定價自主權,長期以來我國的電力項目和電價都是由政府某一部門審批出來的,其下屬經濟運行調節局組織電的緊急調度和協調,基礎產業司審核重大電力建設項目,價格司組織擬訂、調整電價和收費標準。電價的核定成為能否賺錢的關鍵,現實中,一廠一價甚至是一機一價十分普遍,中國的電價不知有幾百種,為核定優惠電價,企業“跑部錢進”,政府部門的行政權力得到極大的發揮,這是當前電力體制中最為敏感的電價問題的癥結所在。由于電價的形成機制不合理,國電公司又必須按照這一不合理電價購買,因此國電公司盡管資產很多,利潤卻不理想,在這種扭曲的體制下,它一切信號的反應都是不真實的。
因此,從電力工業的特點來說,中國電力改革應當做到保留自然壟斷,打破經濟壟斷,廢除行政壟斷,即通過廠網分開,把發電和售電環節推入競爭領域,把輸電和配電環節保持在自然壟斷領域;同時,在監管環節,廢除舊體制形態下以電價及投資立項方面的行政審批為核心內容的行政壟斷。
“破碎式”改革思路的出現是有些經濟學家揣摩領導人的思路,認為打破壟斷是經濟上反壟斷、政治上反腐敗的需要,把反壟斷當成電力體制改革的目標。這樣的目標定位是要誤事的,他們片面否定國電公司主導的電力改革,認為電力是壟斷行業“四大家族”之首,電網里藏著巨大的利潤黑洞,但實際上這些說法都不是經過客觀理性分析的結果。
那么電力體制改革的目標到底是什么?反壟斷究竟是目標還是手段?在我看來,市場經濟是消費者主導的經濟,電力改革的終極目標理應定位于為消費者和用戶提供質優價廉、安全的電力產品和服務,使消費者得到實惠,同時促進經濟效益。而打破壟斷、引入競爭、培育完善市場、降低電力成本和提高電力工業效率僅僅是實現這一終極目標的手段而已。如果單純以打破壟斷為改革目標,不顧輸電環節的自然壟斷屬性,不計成本和代價地人為制造若干競爭主體,進行破碎式改革,一味強調拆分國電公司系統的組織體,無人觸及打破電價行政性壟斷這一實質性問題,電力體制改革的后果將不堪設想!再者,如果某些領域、某些形態的壟斷有助于實現這一終極目標,那么為什么不能作為改革的一種手段而保留呢?為什么一定要為了反壟斷而反那些“好”的壟斷呢?分清楚電力改革的手段和目標至關重要,二者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