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轉讓水庫經營管理權而引發的水污染案件,經過一審、二審仍未讓反映強烈的村民和水庫經營者達成一致意見,最終進入再審程序。記者29日從重慶三中院獲悉,該院審監庭調解這起涉環境污染確認合同無效再審案件,由原審被告某村村委會支付原審原告汪某46萬元補償款,雙方中止履行水庫轉讓協議,并由汪某組織人員解決水庫污染問題。至此,這起案情復雜、矛盾尖銳、社會影響較大的糾紛順利化解,當地居民飲水污染情況得以改善。
2010年11月14日,汪某與重慶市南川區鐵村鄉某村民委員會簽訂了《水庫經營管理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村民委員會將本村水庫的經營管理權轉讓給汪某,并約定了轉讓期及轉讓費用。
汪某支付了轉讓費后,投入資金對通往水庫的道路進行了維護與管理,修建了管理用房、娛樂設備等旅游設施,并在水庫中投放了魚苗。
2013年4月8日至5月8日期間,因水庫水質污染嚴重,不能向水廠提供水源,該村民委員會只能租車買水解決村民飲水問題。
該村民委員會認為,汪某投放飼料養魚的行為污染了水質,違反了協議規定,遂作出決定解除協議,并通知了汪某。
汪某得知后,以某村村委單方決定解除協議不合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該案一審、二審均判決該村村委會作出的解除協議的決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仍應繼續履行水庫轉讓協議。
后該村村委仍不服,以汪某在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從事旅游嚴重影響了飲用水源的水質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為由,向重慶市三中院及重慶市相關部門提起申訴,當地村民也反映強烈,本案因此進入了再審審查程序。
再審審查期間,雙方矛盾尖銳,因涉及到水庫周邊幾個村莊的飲用水源問題,關乎上百戶村民的切身利益,影響較大,甚至還引發了社會不穩定因素,發生了鐵村鄉“8.17”事件及后來的堵路、揚言跳樓等情況。重慶市各級領導對此十分重視,曾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善處理該案。
此案進入再審程序后,重慶三中院在再審立案后的幾天時間里,趕赴重慶南川對本案進行了再審開庭審理。該院法官考慮到水庫水質污染情況較為嚴重,如果簡單判決結案,村民的飲水問題仍無法妥善解決,故加大了對該案的調解力度。
起初,雙方矛盾比較大,情緒激動,承辦法官查閱卷宗、聽取當事人陳述,找到了該案的癥結所在——對補償金額存在分歧。重慶三中院與一審法院溝通,制定調解方案,釋明相關法律條款,講明利害關系。經多次協商,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雙方的轉讓合同解除,終止履行,由汪某自行組織專業人員將投入水庫中的魚打撈完畢,該村村委會補償汪某46萬元。至此,水庫的水質污染問題逐漸改善,周邊村莊村民的飲用水源問題得到了解決,汪某也得到了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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