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有著“史上最嚴環保法”之稱的新環保法開始實施。修訂后的環保法與老法相比,加大了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了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的系統性規定等內容,法律條文也從原來的47條增加到了70條,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也有所增強。本期《說法》,本報律師團成員、學院教授、環保人士,共同來為讀者們解讀新環保法都有哪些亮點。
新增按日處罰制度
新環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專家解讀>>提高企業違法成本
魯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孫明表示,之前企業排污的違法成本相比起購買一套處理污染物的設備來講更低一些。而現在企業排污是“按日計罰”,沒有上限,這就大大提高了企業的違法成本。企業不整改就會被繼續處罰,相比較而言,他們可能就更愿意上新設備來解決排污的問題。
孫明說,新的環保法從處罰力度方面明顯加大了,行政部門有了強制處罰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環保部門都可以去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和設備。
此外,新環保法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對污染違法者將動用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而地方官員如果虛報、謊報、瞞報污染情況,將會引咎辭職,這也讓某些排污企業沒有了官員這把“保護傘”。
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增加公益訴訟主體
專家解讀>>公益組織舉證更有優勢
山東中亞順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永強表示,因為環境污染屬于特殊的侵權行為,在以前因環境污染問題引發的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處理時往往面臨以下的難點。造成環境污染的因果關系較難認定。
但環境污染損害常常涉及一定的科技內容,通常不為一般人所掌握,一般人很難就此因果關系作出直觀判斷。
有時候即使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對造成的損失進行鑒定,因各種因素的影響,鑒定機構也很難作出完全客觀公正令各方信服的鑒定結論。例如:一條河流上游有上百家同類企業排放同類污染物,下游若有人因此受損害,便很難確定加害人是誰,即很難確定被告,導致無法訴訟。而新環保法確定了公益組織可以作為訴訟主體,這樣公益組織就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在尋找證據等方面,更具有優勢。
信息公開讓公眾參與
新環保法第五條規定: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專家解讀>>公眾參與是亮點也是難點
作為一名常年為環境保護而奔波的民間環保人士,任增穎從2000年以來就一直關注環保法。對于這次新環保法的實施,任增穎用了“鼓舞人心”這個詞來形容。任增穎表示,新環保法中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這樣就從法律上給了大家一個平臺,讓大家都能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
但從另一方面來說,公眾參與也是一大難點。任增穎說,環保志愿者們在日常宣傳的時候發現,很多民眾的環保意識雖然是到位了,但對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真正熟練運用和知曉環保方面法律法規的,僅有一小部分群體。雖然新的環保法允許公眾參與,但是公眾目前有沒有足夠能力參與。
任增穎建議說,希望政府部門將環保法納入到公眾普法的體系里面來,真正從政府的層面推進公眾對于環境保護方面的普法教育。
新環保法其他亮點
新手段
針對超排污企業,采取一系列綜合性調控手段:國土部門審批土地時不通過,以土地限制企業規模;限制出口配額,限制上市與融資;強制斷水、斷電等。
新職責
新環保法明確了各級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改善環境質量;加大財政投入;加強環保宣傳和普及;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處置;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準備;統籌城鄉污染治理設施建設;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新模式
新《環保法》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新機制
新環保法明確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主要針對環境突發事件提出預警。要求有針對性的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新規制
新環保法完善了生態保護紅線,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