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排污拒不改正者將“按日計罰”!再過一個多月,“史上最嚴厲”新環保法將實施。
說起這部“打磨”25年之久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頗有感觸,“環保法的修改是針對我國嚴峻環境現實的一記重拳,它將對整個環境質量的提升產生重要作用。”
信春鷹的信心源自新環保法出臺的審慎——歷經4次審議。也源自新環保法“向污染宣戰”的決心——加大違法排污懲罰力度。新環保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如此罕見的懲治力度,始于我國環境污染治理“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局。據統計,我國環境違法成本平均不及環境治理成本的10%,更不及環境危害代價的2%。
2013年5月,環保部通報的華北6省市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結果顯示,55家企業存在利用滲井等排放、輸送或者存貯污水的違法問題,各級環保部門對88家企業處以罰款,總額僅為613萬余元,平均每家企業只罰款7萬元左右。
與過低排污成本相對應的,是高昂的“守法代價”。“企業治理污染需要大量資金,設備投入大,設施運行成本也非常高,如果不運行或少運行污染防治設備,產品成本就可大幅降低。”環保部政策法規司法規處處長李靜云表示。
對此,信春鷹亦深有體會。在一次赴地方調研中,信春鷹發現,有的發電廠的環保設備常常處于“睡覺”狀態。“一個10萬千瓦的發電機組,每天的環保成本五六十萬元,如果不開環保設備也就罰1萬元,誰不會算這個賬?”
而按照李靜云的說法,“停運一套脫硫設施,每小時節省成本3萬元,”停運一個月便可節省成本2160萬元。對比之下,一些企業“屢教不改”也就不足為奇。“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違法者的僥幸心理,傷害了守法者的積極性,也造成‘守法吃虧’的環保困局。”李靜云坦陳。
鑒于此,新環保法特別作出補充,按日計罰規定中的罰款處罰,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按日處罰,意味著理論上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不設上限。“如果企業違法排污獲得的利益遠超違法成本,企業就有花錢‘買’污染的心理。”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胡靜認為,一旦按日計罰,違法企業一天拒不整改就增加一天的罰款,“高壓之下企業就得重新算算這筆污染賬是不是合適了。”
什么樣的污染行為適用按日計罰?計罰方式又如何?為保障新環保法能夠最大限度發揮“威力”,近日環保部制定配套文件《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對按日計罰的適用條件、實施程序、計罰期限等作出詳細規定。
根據《辦法》,通過滲井、滲坑等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以及環評未批先建、無證排污、超標超量排污等違法排污行為,經處罰責令后依舊拒不改正的,可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周期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之日止;多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天數累計執行。
“配套細則讓新環保法更具可操作性,更具威懾力,今后企業若仍想僥幸違法,可就要‘三思’了。”胡靜表示。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