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國務院出臺支持光伏產業發展政策以來,我國光伏應用形成了集中式與分布式并重、企業與個人積極投資建設的良好局面,光伏產業進入了產品制造與市場應用協調發展的新階段。但部分光伏項目投資開發環節也出現了資源配置不公正、管理不規范和不同程度的投機獲利現象。
為制止光伏電站投資開發中的投機行為,禁止各種地方保護和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通知》明確,對于不以自己為主投資開發為目的,而以倒賣項目備案文件或非法轉讓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的企業,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能作為投資主體開發光伏電站項目。各級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在配置光伏電站資源時,要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規則,不得以各種理由限制本地區之外的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不得對企業提出強行采購本地區光伏電池板等產品的要求。在配置光伏電站資源和項目備案環節,不得向企業收取國家法律法規之外的任何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業攤派與項目建設無關的任何費用,不得以資源使用費等作為招標競爭條件。《通知》還要求嚴肅處理光伏電站開發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通知》要求加強光伏年度計劃執行管理,國家能源局將于今年第四季度組織編制下年度光伏電站建設指導規模,各省 (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將在年度指導規模下達一個月內,確定納入規模的光伏電站項目,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容量和投資主體,并將相關項目信息報送國家能源局。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