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方面,《通知》指要優先安排結合扶貧開發、生態保護、污染治理、設施農業等建設的具有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光伏電站項目。對于不以自己為主投資開發為目的、而是以倒賣項目備案文件或非法轉讓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的企業,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能作為投資主體開發光伏電站項目。出于正當理由進行項目合作開發和轉讓項目資產,不能將政府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有償轉讓。已辦理備案手續的項目的投資主體在項目投產之前,未經備案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將項目轉讓給其他投資主體。
《通知》又要求,各級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在配置光伏電站資源時,應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規則,不得以各種理由限制本地區之外的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不得對企業提出強行採購本地區光伏電池板等產品的要求。在配置光伏電站資源和項目備案環節,不得向企業收取國家法律法規之外的任何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業攤派與項目建設無關的任何費用,實行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配置光伏電站資源的,不得以資源使用費等作為競爭條件。
能源局本季組織編制下年度光伏電站建設指導規模,《通知》指,在能源局下達光伏電站年度指導規模后,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應在一個月內,確定納入規模的光伏電站項目。年初確定的項目在9月底仍不能完成備案的,省級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門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項目替代該項目,被替代的項目在備案有效期內開工建設可納入下年度的建設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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