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能源的開發和利用應該首先立足于滿足用戶自身的能源需求,減少能源傳輸損耗,提高用戶的能源綜合利用效率。在滿足自身的電力需求的基礎上,在用戶用電低谷期,可能會出現電力富余的情況。
根據我國《電力法》的規定,“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分布式能源業主將多余電力出售給其他用戶,并不符合電力法的相關規定。
此外,由于我國尚未開展電力零售側競爭,獨立的輸配電價尚未形成,政策條件還不具備分布式能源的余電向其他用戶出售的條件。建議在現階段,分布式能源的余電只向電網企業進行出售,上網電價按照政府批準的分布式能源上網電價來執行。隨著我國電力市場建設的開展,輸配電價機制的建立,在政策和法律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再開展分布式能源與其他用戶的售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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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