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底,十二屆全國人大八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這是該法25年來首次大修,新版環保法被貼上“史上最嚴格”的標簽,對能源電力行業特別是火電企業的節能環保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法對火電企業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利空,因為企業環境違法的成本更高了、懲罰措施更嚴厲了。比如對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行政拘留,沒有環境影響評價要拘留,沒有排污許可證要拘留,偷排要拘留,瞞報、謊報監測數據也要拘留。”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對記者表示,新法對火電行業的影響將會很大。
更嚴格標準給落后火電機組戴上緊箍咒
常紀文表示,以前國家制定的環境質量標準,地方上可以不用嚴格執行或者可以低于標準執行,新法出臺后,地方政府只能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比國家標準更嚴格的標準,不能比國家標準更寬松,這相當于給一些排放標準要求不高的地方火電企業戴上了緊箍咒。
新法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也做出了要求,今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新法強調雙達標,一個是達控制總量,一個是達排放標準,以前包括大氣法在內的很多法律法規都沒有對總量控制有過明確的要求,這次把違反排放總量和標準兩項要求放到了一起,違反了其中任何一個,都要受到處罰。”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柴發合對記者說。
新法規定,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新法的另外一個亮點是懲罰不止針對企業,地方政府也包括在內,而且我發現新法對政府的懲罰條款比企業還要多”,柴發合表示,新法更有利于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污染的治理,特別是對環評的重視達到了一個空前的高度,“對于新建項目,新法明確提出沒有環評不得開工建設,如果開工建設的話,可以勒令其恢復原狀,這樣就對項目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說環評是必須要過的一個關口,不能未批先建。”柴發合表示,從大氣污染的成因來看,燃煤污染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新法對燃煤污染的控制提出了要求,包括火電廠在內的燃煤設施的污染控制,仍然是大氣污染防治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這不光是PM2.5的控制,對PM2.5二次污染的前提物,新法都提出了要進行控制,所以總體來說,新法對燃煤電廠的排放要求更加嚴格。”柴發合對記者說。
更嚴厲懲罰讓企業環境違法成為虧本買賣
常紀文認為,以往我們國家環境治理力度太弱的根本原因是執法力度軟,強制措施太少,甚至沒有,所以造成現在這樣的局面。
新法在處罰措施上的嚴厲程度也成為一大亮點,今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按日罰款’對所有工業企業適用,當然也包括能源電力企業”,常紀文對記者說,由于環保設施的安裝和運行成本很高,所以以前企業是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現在新的處罰規定考慮了企業的違法收益和污染治理的成本。
“也就是以后的罰款尺度會大幅提高,以前的處罰標準是硬框架,罰款額度固定,現在是完全按照企業的違法收益去計算,舉個例子來說,火電廠的脫硫脫硝設施,如果企業偷停一天的話,可以減少50萬元的成本支出,相當于增加了50萬元的收益,那么現在相應的罰款可能就要50~100萬元,罰款額度與企業的違法收益和環境治理成本掛鉤,企業的環境違法成本也就上升了。”常紀文對記者說。
柴發合表示,以前的治理方式是限期治理,對企業罰款之后勒令其治理,但是對于沒有治理甚至繼續排污的行為,沒有進一步的約束,現在“按日罰款”這種方式,加大了企業違法成本,堵住了偷排的漏洞。
新法賦予環保部門更多的權力,環保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同時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所有的環節都被管住了,從項目環評到項目建設,再到項目的運行,特別是污染報告制度,從處罰的力度上來說,處罰不設置上限,意味著有多少污染就要罰多少錢。”柴發合對記者說。
新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柴發合認為,新法規定的企業責任更多了,要自己監測,要向公眾公布排污信息,“這其實對于環保做的好的電廠來說是一個很好的展示企業形象的機會,對于做的不好的企業,也可以通過公眾的監督,讓企業把環保做的更好。”柴發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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