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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個人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達0.4元/kWh

2014-05-01 11:06:00 上海市發改委

滬發改能源〔2014〕87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推進節能減排和能源結構優化調整,帶動和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相關單位修訂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并報請市政府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簡稱“新能源”)發展,推進節能減排和能源結構優化調整,帶動和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年限)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2013年-2015年投產發電的新能源項目。2013年之前投產項目和往年結轉項目繼續執行原扶持政策。

第三條(資金來源)

用于新能源發展專項扶持的資金,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四條(支持范圍)

(一)風電

1、陸上風電項目

2、海上風電項目

(二)光伏

1、光伏電站(全額上網)

2、分布式光伏項目(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包含個人光伏發電)

3、光伏項目須納入國家年度規模計劃,對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光電建筑補貼的項目不再進行扶持。

(三)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新能源工程及示范項目。

第五條(支持方式)

(一)對于風電、光伏項目,根據實際產生的電量(風電按上網電量,光伏按發電量)對項目投資主體給予獎勵,獎勵時間為連續5年。單個項目的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具體標準如下:

陸上風電:0.1元/千瓦時

海上風電:0.2元/千瓦時

光伏電站:0.3元/千瓦時

分布式光伏:按照電量消納用戶的類別區分,工、商業用戶為0.25元/千瓦時,個人、學校等享受優惠電價用戶為0.4元/千瓦時

(二)如市場成本和國家補貼政策變化較大,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可對年度新申請項目度電獎勵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三)其他項目的扶持方式和標準視具體情況另行制訂。已享受其他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項目不再重復支持。

第六條(年度計劃編制)

(一)各區縣發展改革委梳理并于每年8月底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申請計劃報市發展改革委。扶持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應包括:計劃申請項目類別、數量、基本情況和扶持金額等內容。

(二)市發展改革委對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申報的計劃進行統籌平衡,結合上海新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開發規模計劃,編制提出下一年度扶持資金使用計劃,于每年10月底前報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申報程序)

(一)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專項資金年度計劃,每半年將組織開展一次獎勵項目申報工作。

(二)項目投資主體應在項目投產發電后,向其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個人光伏項目采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電公司向項目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代為申報。

(三)區縣發展改革委按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并提出審查意見后,于每年4月、10月底前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四)已列入往年專項資金支持目錄的項目不需重復申報。

第八條(申報材料)

享受獎勵的項目應填寫申請表,提供項目批復文件、電網企業出具的電量證明文件。

第九條(項目審核)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組織專家對已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對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后形成審核意見。項目評審的主要事項包括:

(一)項目是否符合本市新能源發展規劃、年度開發計劃和產業政策等;

(二)項目是否對推動本市新能源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三)項目是否對促進本市新能源技術研發和產業化生產具有良好的帶動示范效應;

(四)項目是否具有良好的節能減排效果;

(五)按有關規定需要評估和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結果發布)

市發展改革委每年5月、11月底前對年度新增獎勵項目目錄予以公布,并抄送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和市電力公司。

列入目錄的項目從下一個季度開始享受獎勵。

第十一條(資金撥付)

市電力公司每季度第一個月將獎勵項目的上季度實際電量和應獎勵金額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進行審核匯總,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局將資金統一撥付給市電力公司,市電力公司應在收到財政資金后,10個工作日內轉付給各項目投資主體。

第十二條(監督和管理)

(一)各區縣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本地區獎勵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市發展改革委可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對獎勵項目進行抽查和后評價(具體操作辦法將另行制定),對未通過檢查評價的項目,將視情況停止對項目的資金扶持。

(三)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審計。

(四)扶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冒領或者截留、挪用、滯留扶持資金的,一經查實,將收回扶持資金,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附則)

(一)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8年9月發布的《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