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以151票贊成、3票反對、6票棄權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新環保法共7章70條,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隨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環保部的有關負責人回答了中外記者提問。
這部經過“四審”的新環保法,在萬眾矚目中出臺亮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表示:“環保法的修改是針對我國現在嚴峻環境現實的一記重拳。”
參加發布會的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司長趙英民向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表示:“新修訂的環保法非常給力,法律條款中亮點很多。”
縱觀新環保法,其中立法理念、監管機制及法律責任都是此次修訂的亮點。
立法理念新
新環保法總則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義務”。
信春鷹表示,環保法中每個人都是主體,都對環境污染有責任,環保問題要先從自身做起,同時也有與責任相適應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的權利。
監管機制廣
新環保法第47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國家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認為,第一,各級人民政府及企事業都應當依照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相應的一系列工作。第二,應當建立環境污染的公共監測預警預案。第三,污染可能影響到公共健康和環境安全時,要公布預警信息。第四,要啟動應急措施,減緩污染危險。
管理機制轉型
新環保法第20條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曹明德認為,在北京等各地已經實行區域聯防聯控的基礎上,將區域聯防聯控寫入環保法對該機制而言是一個創新。
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司長趙英民在發布會上表示,這項聯防聯控機制之前取得了比較積極的進展。此次環境保護法的修改,會給環保部門執法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律責任嚴
新環保法59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國家環境保護部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表示,此項規定為“創新的處罰規則”。
雖然新修改的環保法中罰款規定沒有“封頂”的限制,別濤表示,罰款的數額及是否封頂限制是在專項的法律法規中規定,這部法目前還沒有具體體現。
環境機構擔責
新環保法第65條規定,環境影響評估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特別舉例說明,廠家勾結、監測設備上造假、在運營防治污染的設施或者維護設施時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都需要與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