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一些火電企業享受國家脫硫、脫硝和除塵電價加價等環保電價好處,又違規排放污染的不法行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3日公布《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明確了對上述不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兩部門規定:燃煤發電機組必須按規定安裝脫硫、脫硝和除塵環保設施,其上網電量在現行上網電價基礎上執行脫硫、脫硝和除塵電價加價等環保電價政策。目前,脫硫電價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1.5分錢,脫硝電價為1分錢,除塵電價為0.2分錢。
發展改革委表示,上述辦法旨在更好地發揮價格杠桿的激勵和約束作用,促進燃煤發電企業加快環保設施建設,提高運行效率,減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污染物排放,切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記者從發展改革委不久前舉辦的節能減排座談會上獲悉,一些發電企業安裝了相關環保設施后,為了節省成本,不但不運行這些設施,繼續大量排放污染物,坐享國家環保電價補貼。
兩部門最新出臺的政策規定:火電環保設施運行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并按單項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進行考核。超過限值1倍以內的,沒收環保電價款,不予罰款;超過限值1倍及以上的,處5倍以下罰款;對在線監測等數據弄虛作假的行為,將予以嚴懲。
新政策要求發電企業必須安裝運行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并與環保部門和電網企業聯網;加強對電廠環保設施運行的監督檢查和新聞輿論監督,鼓勵群眾舉報;省級環保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向社會公告燃煤發電機組污染物排放情況和典型價格違法案件。
辦法還明確了發電、電網企業及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及責任追究辦法,確保環保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