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的特點:
(1)強制性。違反《規程》要視情節或后果給予經濟和行政處分。對造成重大事故和嚴重后果者,要進一步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追究行政責任(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強制執行。
(2)科學性。《規程》的每一條規定都是經驗總結或血的教訓,都是以科學實驗為依據,科學準確地對煤礦各種行為作出的規定。
(3)規范性。《規程》的每一條規定都是在煤種特定條件下可以普遍適用的行為規則,明確規定了煤礦生產建設中哪些行為被禁止,哪些行為被允許。
(4)穩定性。《規程》一旦頒布執行,不得隨意修改,在一段時間內有相對的穩定性。應用一段時間后,經過一定程序由國家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負責修改。
《規程》的作用:
(1)《規程》具體體現國家對煤礦安全工作的要求,進一步調整煤礦企業管理中人和人之間的關系。
(2)《規程》正確反映煤礦生產的客觀規律,明確煤礦安全技術標準,調整煤炭生產中人和自然的關系。
(3)《規程》同其他安全法規一樣,有利于加強法制觀念、限制違章、懲罰犯罪、確保安全。
(4)《規程》有利于加強職工監督安全生產的權利,有利于發動群眾,搞好安全生產。
(《煤礦安全規程》修訂辦公室)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