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資源勘查不清不行
■煤礦建設立項不經過安全核準不行
■煤礦設計不符合最低規模不行,超過最高規模也不行
■不是什么企業和什么人都可以開辦煤礦
■不是什么工藝都可以在煤礦使用
■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下井當工人
■礦工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不行
■停產整頓煤礦不嚴格驗收不行
■煤礦不完善應急隊伍和設施不行
■落后小煤礦不退出不行
黨中央、國務院對近幾年特別是2013年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給予充分肯定,同時對下一步煤礦安全治本攻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集中提出的“七項舉措”,既明確了一個時期政府對煤礦安全的監管清單,又明示了煤礦企業不能做什么的“負面清單”。
“負面清單”是政府履行監管職責的一種新思路,可比喻為企業的“指南針”或“避雷針”,如果煤礦企業理解好、把握好并運用好,將會使其在當前的增長速度換擋期和結構調整陣痛期中把握主動權,要么“壯士斷腕”毅然而退,要么“鳳凰涅槃”、“脫胎換骨”地改造為現代市場體系中的重要一員。
筆者學習領會99號文件,并結合之前的一些規定,初步歸納了煤礦在資源勘查、立項、設計、建設、生產、整頓驗收、應急、退出等十個環節的“負面清單”,供煤礦企業參考。
1.煤炭資源勘查不清不行。
煤炭資源的勘查程度必須符合《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特別是有關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煤層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地溫變化等與開采技術條件相關的條款都是強制性的,達不到要求,不得為其劃定礦區范圍。
煤礦企業要加強建設、生產期間的地質勘查,查明井田范圍內的瓦斯、水、火等隱蔽致災因素,未查明的不得繼續建設和生產。
2.煤礦建設立項不經過安全核準不行。
所有煤礦建設項目要經過安全核準,未經過安全核準的,不得通過項目核準;未通過項目核準的,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現有關“三同時”的法律法規繼續有效,項目初步設計的安全專篇未經審查通過的,不得開工;安全設施未經驗收的不得投入生產。
3.煤礦設計不符合最低規模不行,超過最高規模也不行。
煤礦建設項目必須達到30萬噸/年的最低規模,其中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其新建規模必須達到90萬噸/年以上。但新建低瓦斯礦井不準超過1500萬噸/年,高瓦斯礦井不準超過800萬噸/年,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不準超過500萬噸/年。
現有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的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再擴大生產能力,而且要重新核定,核減其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的產能。
4.不是什么企業和什么人都可以開辦煤礦。
申請開采高瓦斯、沖擊地壓、煤層易自燃、水文地質情況和條件復雜等煤炭資源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災害防治能力。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不得建設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從事煤礦生產的企業必須有相關專業和實踐經歷的管理團隊,最低要配備“五職礦長”(即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和“五個技術員”(即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人員)。
“五職礦長”必須具有安全資格證,且嚴禁在其他煤礦兼職;“五個技術員”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經歷。
5.不是什么工藝都可以在煤礦使用。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和工藝,新建、改擴建的煤礦,必須采用機械化開采。煤礦不得采用倉儲式、巷道式和高落式采煤工藝,不得采用木支柱和金屬摩擦支柱支護,不得采用單體滑移頂梁放頂煤工藝。不能實現正規開采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采的,依法實施關閉。
6.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下井當工人。
過去要求所有煤礦“三項崗位”(礦長、管理人員、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現在要求從業人員包括礦工必須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而且教考分離,即發證與培訓單位分離,杜絕“昨天種田,今天下礦”等不培訓就上崗或培訓不合格也能上崗的違規違章行為。
7.礦工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不行。
煤礦用工要統一簽訂勞動合同,統一參加社會保險;嚴格實施工傷保險實名制;要確定煤礦工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停產整頓煤礦必須按期發放工人工資;必須為礦工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必須為礦工建設標準化食堂、澡堂和宿舍。
8.停產整頓煤礦不嚴格驗收不行。
各地要履行分級屬地監管責任,按管理權限落實停產整頓煤礦的監管責任和驗收部門。省屬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局長簽字;市屬煤礦由市(地)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市(地)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其他煤礦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
9.煤礦不完善應急隊伍和設施不行。
煤礦企業要么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要么建設兼職輔助救護隊;煤礦企業要提高應急處置效率,統一生產、通風安全監控調度,不得將生產調度與安全監控單獨分設;每年要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演練;要建設完善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系統,要配備井下應急廣播系統,儲備自救互救器材。
10.落后小煤礦不退出不行。
重點關閉9萬噸/年以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加快關閉9萬噸/年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煤礦,堅決關閉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沒有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煤礦,限期停產整頓,逾期仍不達標的,依法實施關閉。不符合《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任何一個條款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整頓仍不合格的,依法關閉。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