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獲悉,山西省日前發布了新修訂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山西省井工煤礦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和監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煤礦企業建立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動態工作機制,違反規定將被責令停產整頓。
按照要求,煤礦企業要建立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動態工作機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煤礦企業,要及時開展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并要依據辨識評估結果,重新修訂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和監控措施,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逐級上報備案: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已滿二年的;涉及煤礦重大危險源的自然條件、防護措施和生產系統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重大危險源發生變化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煤礦企業發生瓦斯、水災、頂板、自然發火、煤塵爆炸、沖擊地壓等重大事故的;開采新水平、新煤層、新采區的;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建設礦井取得有效證照投入生產的。
《通知》還在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規范評估報告編制、明確審核備案程序、實行常態監控管理、開展人員培訓教育、定期組織預案演練,以及完善分級報告機制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并要求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于違反規定的煤炭企業將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罰款。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