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第五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首日,中美就氣候變化合作宣布五項行動計劃,即載重汽車減排、增加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提高建筑和工業能效、加強溫室氣體數據收集和管理以及推廣智能電網。
自從簽訂《京都議定書》之后,氣候變化合作已經成為全球很多國家的共識,有效的全球氣候變化合作機制,正在探索中。不少有條件的國家,甚至包括拒絕簽訂《京都議定書》的美國,都形成了自己的國際氣候變化合作框架、碳交易市場、碳減排機制。就我們國家而言,鐵腕治理高耗能產業,公開做出碳減排國際承諾,醞釀推出碳稅等努力,在國際上也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要特別看到,之前在《京都議定書》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氣候變化全球應對機制,目前看,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如何有效平衡歷史責任和現實責任,發達國家責任和發展中國家責任,成為全球氣候變化合作進一步深入的阻力。原因何在?也許,這一切都要歸咎于對于生產者責任的過多強調。
“誰污染,誰治理”思路需要改變
按照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我們慣常認為生產者是排放主體,即“誰污染,誰治理”。 初看起來,這一結論很有道理;而且,因為生產主體相對集中,容易找到打板子的對象,責任追究成本也相對較小。
但是,從經濟學的角度,沒有消費就沒有生產,沒有需求就沒有供給。象牙買賣為何屢禁不止?鯨魚捕殺為何難以根絕?不論是有形物品還是服務的提供,都是為了滿足人類的需要。
同理,碳排放的根源,不是那些相關的生產者的牟利驅動,而是人們對相關產品的消費;相應地,責任也應該不完全在生產者,而在于消費者。
從“一條腿”走路到雙管齊下
所以,各國在實施減排政策和評價減排效果時,應考慮消費對碳排放的影響,由單獨的生產者責任,轉到綜合考慮消費者責任和生產者責任。從當前的“一條腿”走路,即僅僅約束生產者一方,變成“雙管齊下”,分別針對生產者和消費者“對癥下藥”。
在生產層面,我們已經積累了不少經驗,例如,通過一些稅制的設立,積累應對氣候變化所需的資金;通過企業社會責任的提倡,引導企業切實參與到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中來;通過一些技術標準、產品標準、排放標準的設立,推動產業升級換代,企業向低碳、零碳生產轉型等。
如果要采取“雙管齊下”,有些問題就不成為問題。例如,責任的認定。消費者消費了什么,產生了多少碳排放,現有的計量技術是非常成熟的。原則應該也不是問題。消費多的人要多承擔責任,消費少的人要少承擔責任,甚至消費多的人還要通過資金再轉移的方式,對消費少的人進行一種適當的補償,這樣的公平原則也很容易被接受。從消費層面,征稅要考慮必需品和奢侈品的區分,在享受食品、服裝等基本服務時,雖然不能做到免費,但應該是低價的,除此以外的物品服務,則應該繳納高額的消費碳稅。
難題可能在于,如何平衡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其實往往也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責任?
從全球范圍看,生產和消費關系被割裂開來,生產區域和消費區域現在呈現逆向分布。如果把全球消費量和生產量做成兩張地圖,再重疊到一起,就發現其中差異巨大。生產加工集中在中國、印度等新興經濟體,消費卻集中在歐美日發達國家和地區。相對而言,前者生產得多、排放得多,但收入卻少,消費也少;發達國家生產得少、排放得少,但卻在全球貿易格局中占據優勢,收入高,消費多。考慮稅收屬于主權范疇內的權力,各國有各國的一套法規,國與國之間的制度、法律法規政策并不協調。估計征收數量、稅收分配和流向,會成為國家合作磋商中的難點。單純追究生產者責任,有的國家出于自我保護甚至搭便車的動機,對減排的努力大打折扣,使得《京都議定書》的實施步履維艱。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