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煤業公司“3·29”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已經國務院批復結案,現予發布。
2013年7月11日
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煤業公司
“3·29”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2013年3月29日21時56分,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煤業公司(以下簡稱八寶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遇難(企業瞞報遇難人數7人,經群眾舉報后核實)、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708.9萬元。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李克強總理、張高麗副總理和楊晶、王勇國務委員作出重要批示,對做好事故搶險救援、調查處理、核查瞞報責任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等提出了明確要求。根據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搶險救援、善后處置等工作,并組織開展了事故調查的相關工作。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報經國務院批準,4月7日成立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為組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監察部、全國總工會、國家能源局、吉林省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等參加的國務院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煤業公司“3·29”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了事故調查工作,并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了事故調查。
4月1日,該礦不執行吉林省人民政府禁止人員下井作業的指令,擅自違規安排人員入井施工密閉,10時12分又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986.5萬元。鑒于八寶煤礦“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發生在同一煤礦,且是處理同一火區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為徹底查清事故原因和嚴肅追究責任,事故調查組對八寶煤礦“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一并進行了調查處理(在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中一并加以了考慮)。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經過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有關資料和監控系統記錄,分析事故搶險救援報告、遇難人員尸檢報告,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礦井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八寶煤礦隸屬于吉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通化礦業公司)。吉煤集團是吉林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袁玉清。
八寶煤礦為原通化礦務局砟子煤礦,2004年更名為松樹鎮煤礦八寶采區,2007年進行改擴建時,更名為吉林八寶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該礦工商營業執照、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均在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的企業名稱未變更,仍為通化礦務局松樹鎮煤礦八寶采區。
(二)礦井煤層賦存和開采情況。
八寶煤礦有6個可采煤層,煤層自燃傾向性等級均為II類,屬自燃煤層,為高瓦斯礦井,煤塵具有爆炸危險性。
該礦采用立井開拓,共有5個井筒,發生事故前有5個生產采區(其中1個綜采區和4個水采區)。該礦目前最深開拓標高已達到-780米水平,超出采礦許可證許可的-600米水平。
事故發生在-416采區-4164東水采工作面上區段采空區。-416采區工作面采用自然垮落法管理頂板,埋管抽放采空區瓦斯。
(三)生產能力核定情況。
2010年12月,八寶煤礦經改擴建竣工后,生產能力由120萬噸/年擴至180萬噸/年。2011年,吉煤集團申請重新核定包括該礦在內的7處煤礦生產能力。同年10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召開專題會議,要求省能源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吉煤集團申請事項進行重新核定。同年12月,吉林省能源局違反《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10〕709號)“改擴建煤礦項目投產后5年內不得通過能力核定來提高生產能力”的規定,違規核定批復該礦生產能力由180萬噸/年提高到300萬噸/年。在事故發生時,井下有5個采區、5個采煤工作面、24個掘進工作面。
(四)-416采區采空區防滅火管理情況。
八寶煤礦采用采后封閉注惰氣防止煤層自然發火。由于煤層傾角大(55°左右),留設的6米寬區段隔離煤柱在工作面回采后垮落,導致上下區段采空區相通,不能起到有效隔離采空區的作用;同時-250石門密閉附近巷道壓力大,密閉周邊存在裂隙,導致向采空區漏風;該區域在封閉采空區后僅注過一次氮氣,未根據采空區內氧氣含量上升的異常情況及時補充注氮,且沒有采取灌漿措施;該礦采區防滅火設計中要求-416采區回采前要在-380入風石門和-315回風石門預先構筑防火門,為采區著火時能夠及時阻斷風流、封閉火區,以防止災區范圍擴大,但該礦回采前未按規定預先構筑防火門。
(五)瓦斯抽采情況。
該礦為高瓦斯礦井,地面建有永久抽采泵站,抽采泵型號為SKA-720型,功率710千瓦,最大流量570立方米/分。在-416采區采用回風巷埋管抽放采空區瓦斯。
二、事故發生經過、搶險救援和瞞報死亡人數核查情況
(一)“3·29”事故發生經過和搶險救援情況。
2013年3月28日16時左右,-416采區附近采空區發生瓦斯爆炸,該礦采取了在-416采區-380石門密閉外再加一道密閉和新構筑-315石門密閉兩項措施。29日14時55分,-416采區附近采空區發生第二次瓦斯爆炸,新構筑密閉被破壞,-416采區-250石門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該采區人員撤出。通化礦業公司總工程師寧連江、副總工程師陳維良接到報告后趕赴八寶煤礦,研究決定在-315、-380石門及東一、東二、東三分層順槽施工5處密閉。16時59分,寧連江、陳維良帶領救護隊員和工人到-416采區進行密閉作業。19時30分左右,-416采區附近采空區發生第三次瓦斯爆炸,作業人員慌亂撤至井底(其中有6名密閉工升井,堅決拒絕再冒險作業)。以上3次瓦斯爆炸事故均發生在-416采區-4164東水采工作面上區段采空區,未造成人員傷亡。該礦不僅沒有按規定上報并撤出作業人員,且仍然決定繼續在該區域施工密閉。21時左右,井下現場指揮人員強令施工人員再次返回實施密閉施工作業,21時56分,該采空區發生第四次瓦斯爆炸,該礦才通知井下停產撤人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此時全礦井下共有367人,共有332人自行升井和經救援升井,截至30日13時左右井下搜救工作結束,事故共造成36人死亡(其中1人于3月31日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通化礦業公司為逃避國家調查,只上報28人遇難,隱瞞7名遇難人員不報。
(二)“4·1”事故發生經過和搶險救援情況。
“3·29”事故搜救工作結束后,鑒于井下已無人員,且災情嚴重,吉林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組要求吉煤集團聘請省內外專家對井下災區進行認真分析,制定安全可靠的滅火方案,并決定未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任何人不得下井作業。4月1日7時50分,監控人員通過傳感器發現八寶煤礦井下-416采區一氧化碳濃度迅速升高,通化礦業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王升宇召集副總經理李成敏、王立和八寶煤礦副礦長王清發等人商議后,違抗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嚴禁一切人員下井作業的指令,擅自決定派人員下井作業。9時20分,通化礦業公司駐礦安監處長王玉波和王清發分別帶領救護隊員下井,到-400大巷和-315石門實施掛風障措施,以阻擋風流,控制火情。10時12分,該區附近采空區發生第五次瓦斯爆炸,此時共有76人在井下作業,經搶險救援59人生還(其中8人受傷),發現6人遇難并將遺體搬運出井,井下尚有11人未找到,事故共造成17人死亡、8人受傷。
鑒于該礦井下火區在逐步擴大,有再次發生瓦斯爆炸的危險,經專家組反復論證,吉林省人民政府決定采取先滅火后搜尋的處置方案。4月3日8時10分左右又發生第六次瓦斯爆炸,由于沒有人員再下井,未造成新的傷亡。
(三)瞞報事故死亡人數以及核查情況。
3月30日上午,通化礦業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趙顯文、常務副總經理王升宇和八寶煤礦總經理韓成錄先后知道“3·29”事故實際井下當時死亡人數達到35人的情況下,趙顯文決定隱瞞事故真實死亡人數,并于當日下午向新聞媒體宣布“3·29”事故造成28人死亡、13人受傷。瞞報經過及核查情況如下:
1.瞞報經過。30日凌晨3時左右,通化礦業公司副總經理李成敏依據已搜尋到的28具遇難者遺體,向隨后趕到井下的吉煤集團董事長袁玉清報告共發現28人死亡、13人獲救升井的情況。凌晨4時30分左右,袁玉清據此向吉林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組報告有關情況。6時左右,李成敏在井下經過反復勘察核對,發現前期搜尋到的遇難者遺體中有兩具未被統計,確認此時已搜尋到30具遇難者遺體,隨后向王升宇作了匯報。同時,韓成錄等人經核對人數后發現井下應該有5人還未找到,向趙顯文作了匯報。趙顯文隨即組織人員再次入井搜尋,至13時又找到了5具遇難者遺體。
按照趙顯文的意見,韓成錄等八寶煤礦負責人選擇容易做通家屬工作的吳非等7人作為瞞報對象。30日20時左右,趙顯文責成韓成錄想辦法為瞞報的7名遇難人員辦理火化手續。韓成錄通過中間人張玉蓮,委托當地太平間經營者陳毅造假辦理了7人的死亡證明并火化了尸體。事后,韓成錄將有關資料交由該礦財務科與遇難者家屬協商私了賠償等事宜。此外,白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在對遇難者遺體尸檢過程中,該局副局長丁倍臣和刑警支隊支隊長金光軍于4月1日知道了事故真實死亡人數,均未向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2.核查情況。4月5日晚,吉林省前期事故調查組接到群眾舉報電話,提供了被瞞報的5名死亡人員名單。同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也接到了舉報電話,隨即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再次全面核查事故傷亡情況。吉林省人民政府立即組織人員對兩起事故的死亡和受傷人員分別進行核對。6日11時50分,經吉林省人民政府核實,確認企業在“3·29”事故中瞞報死亡人數7人,實際死亡人數為36人。
3.其他情況。經進一步調查,八寶煤礦在2012年還瞞報了5起人員傷亡事故(共死亡6人),均通過私下向死者家屬賠償和偽造死亡證明的方式進行火化處理。
(四)善后處理情況。
按照國務院領導同志的要求,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以及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認真開展傷員救治、遇難礦工家屬的安撫和賠償工作。目前,20名傷員仍在醫院接受治療、傷情穩定,正在恢復之中;遇難礦工善后事宜已處理完畢。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八寶煤礦忽視防滅火管理工作,措施嚴重不落實,-4164東水采工作面上區段采空區漏風,煤炭自燃發火,引起采空區瓦斯爆炸,爆炸產生的沖擊波和大量有毒有害氣體造成人員傷亡。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嚴重違章指揮、違規作業。
(1)八寶煤礦對井下采空區的防滅火措施不落實,管理不得力。一是采空區相通。該礦-416采區急傾斜煤層的區段煤柱預留不合理,開采后即垮落,不能起到有效隔離采空區的作用,導致上下區段采空區相通,向上部的老采空區漏風。二是密閉漏風。由于巷道壓力大,造成-250石門密閉出現裂隙,導致漏風。三是防滅火措施不落實。沒有采取灌漿措施,僅在封閉采空區后注過一次氮氣,沒有根據采空區內氣體變化情況再及時補充注氮,導致注氮效果無法滿足防火要求。四是未設置防火門。該礦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沒有在-416采區預先設置防火門。
(2)八寶煤礦及通化礦業公司在連續3次發生瓦斯爆炸的情況下,違規施工密閉。一是違反規程規定進行應急處置。第一次瓦斯爆炸后,該礦在安全隱患未消除的情況下仍冒險組織生產作業;第二次瓦斯爆炸后,該礦才向通化礦業公司報告。二是處置方案錯誤,違規施工密閉。通化礦業公司未制定科學安全的封閉方案,而是以少影響生產為前提,盡量縮小封閉區域,在危險區域內施工密閉,且在沒有充分準備施工材料的情況下,安排大量人員同時施工5處密閉,延長了作業時間,致使人員長時間滯留危險區。三是施工組織混亂。該礦施工組織混亂無序,未向作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的危險性。四是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第三次瓦斯爆炸后,部分工人已經逃離危險區,但現場指揮人員不僅沒有采取措施撤人,而且強令工人返回危險區域繼續作業,并從地面再次調人入井參加作業。
(3)通化礦業公司違抗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嚴禁一切人員下井作業的指令,擅自決定并組織人員下井冒險作業,再次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
(4)吉煤集團對通化礦業公司的安全管理不力。未認真檢查通化礦業公司和八寶煤礦的“一通三防”工作,對該礦未嚴格執行采空區防滅火技術措施的安全隱患失察,不認真落實防滅火措施,導致了事故的發生;違規申請提高八寶煤礦的生產能力。
2.地方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不落實,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行對八寶煤礦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落實省屬煤礦安全監管工作不得力,對八寶煤礦未嚴格執行采空區防滅火技術措施等安全隱患失察。
(2)白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開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不得力,未依法處理八寶煤礦越界開采的違法問題,并違規通過該礦采礦許可證的年檢。
(3)白山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未認真督促檢查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履行省屬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
(4)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省屬煤礦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將省屬煤礦下放市(地)一級監管后,未認真指導和監督檢查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且對吉煤集團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
(5)吉林省能源局違規開展礦井生產能力核定工作,未認真執行關于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規定和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違規同意八寶煤礦生產能力由180萬噸/年提高至300萬噸/年。
(6)吉林省人民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對省政府相關部門履行監督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吉煤集團盲目擴能的要求未科學論證。
3.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監察工作不到位。
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其白山監察分局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不到位,對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履行省屬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吉煤集團及八寶煤礦的安全監察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煤業公司“3·29”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均為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1.王書龍,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生產指揮中心副主任,負責八寶采區“一通三防”工作。在未認真分析火區災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冒險實施井下密閉施工作業,造成大量人員在瓦斯爆炸中傷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2.呂世武,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生產指揮中心副主任,負責八寶采區安全工作。在未認真分析火區災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冒險實施井下密閉施工作業,造成大量人員在瓦斯爆炸中傷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3.王仁成,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生產指揮中心主任。在未認真分析火區災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冒險實施井下密閉施工作業,造成大量人員在瓦斯爆炸中傷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4.李德才,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常務副經理兼總工程師,負責全礦“一通三防”工作。在未認真分析火區災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冒險實施井下密閉施工作業,造成大量人員在瓦斯爆炸中傷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5.王玉波,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駐八寶煤礦安監處處長,負責監督八寶煤礦安全生產工作。“3·29”事故發生后,違反吉林省人民政府搶險救援指令擅自下井冒險施工作業,造成大量人員再次在瓦斯爆炸中傷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6.陳維良,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通風部部長。在未認真分析火區災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冒險決策并實施井下密閉施工作業,造成大量人員在瓦斯爆炸中傷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7.寧連江,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總工程師。在未認真分析火區災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冒險決策并實施井下密閉施工作業,造成大量人員在瓦斯爆炸中傷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二)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張玉蓮,具體負責7名被瞞報死亡人員火化手續的中間人。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批準逮捕。
2.陳毅,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醫院太平間承包業主。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
3.朱鳳杰,張玉蓮承包隊會計。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
4.陳巍,吉林省白山市殯儀館火化工。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
5.林科,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醫院醫生。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
6.孫羽,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工作。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準逮捕。
7.劉軍,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副經理,負責經營管理工作。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準逮捕。
8.王新江,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副經理,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變更為監視居住,4月7日被取保候審。
9.韓成錄,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總經理。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準逮捕。
10.王立,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準逮捕。
11.王升宇,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黨委常委、常務副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準逮捕。
12.趙顯文,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黨委常委、董事長、總經理。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和其他嚴重違紀行為,2013年4月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目前被吉林省紀委執行“雙規”措施。
13.張雨中,吉林省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準逮捕。
14.李士軍,吉林省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準逮捕。
15.王玉璽,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白山監察分局監察一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準逮捕。
16.徐圣學,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白山監察分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準逮捕。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孟慶雙,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通風隊長,負責通風瓦斯管理、防火密閉施工和管理工作。工作失職,未按照-4164區防滅火設計要求在事故發生采區預先設置防火門;未及時發現和處理-416至-250石門密閉存在裂縫漏風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2.陸萬平,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通風科副科長,負責井下“一通三防”現場管理工作。工作失職,未安排通風隊按照設計要求在事故發生采區預先設置防火門;未及時發現和處理-416至-250石門密閉存在裂縫漏風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王維國,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通風科科長。工作失職,未認真督促檢查八寶煤礦通風隊的業務工作,未及時發現和處理-416采區未預先設置防火門、-250石門密閉存在裂縫漏風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周玉洪,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抽采科科長,負責瓦斯抽放、注氮防滅火工作。工作失職,組織人員在-4164上區段采空區進行密閉注氮作業后,未根據開采的推進情況和采空區氣體的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注氮,導致注氮效果未滿足采空區防火要求。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5.余長城,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生產技術科科長,負責編制審查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工作失職,未認真研究解決該礦-416采區急傾斜煤層的區段煤柱做不到有效隔離的問題;未發現該礦不嚴格執行采空區防滅火技術措施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王漢軍,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安全科科長,負責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工作失職,未認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未發現-416采區未預先設置防火門、-250石門密閉存在裂縫漏風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張振忠,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充填開采區黨總支書記。在事故善后處理過程中,按照八寶煤礦總經理的安排,負責聯系辦理遇難人員的火化手續,為瞞報的遇難人員辦理了虛假的火化手續。對瞞報死亡人數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8.王續明,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工會副主席。參與事故善后處理過程中,按照八寶煤礦總經理的安排,負責聯系辦理遇難人員的火化手續,在已經知道事故死亡人數超過30人后,未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具體聯系辦理了瞞報遇難人員虛假火化手續。對瞞報死亡人數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按規定程序罷免工會副主席職務。
9.沈興義,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黨委書記。未認真研究解決該礦工作中存在的重生產、輕安全的問題;對干部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在參與事故善后處理過程中,已知道事故死亡人數超過30人,但未向有關部門報告。對事故的發生和瞞報死亡人數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0.祁廷寶,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通風部副部長,分管瓦斯治理、防治自然發火管理等工作。指導檢查八寶煤礦通風科業務工作不到位;未按規定檢查該礦2013年3月22日編制的-4164區防滅火設計,未發現該礦不嚴格執行采空區防滅火技術措施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閆曉斌,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駐八寶煤礦安監處安監站安監員,主持安監站工作。未認真開展對八寶煤礦的安全監察工作,未發現該礦在采空區防滅火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12.白效朋,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安全監管部副部長,分管質量標準化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檢查八寶煤礦安全監管科業務工作不力;日常檢查工作中,未發現該礦在防滅火技術措施方面存在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王曉利,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安全監管部副部長,分管“一通三防”監管監察工作。指導檢查八寶煤礦安全監管科業務工作不力;未認真檢查該礦-4164區防滅火設計要求的落實情況,未發現該礦未按要求預先設置防火門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陳立柱,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安全監管部部長。指導檢查八寶煤礦安全監管科業務工作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呂慶剛,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生產技術部主任工程師。指導檢查八寶煤礦生產技術科業務工作不到位;2013年3月28日帶隊驗收該礦質量標準工作時,未發現該礦在防滅火技術措施方面存在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16.管仁代,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生產技術部部長。指導檢查八寶煤礦生產技術科業務工作不到位;未發現該礦-416采區急傾斜煤層的區段煤柱做不到有效隔離的問題;未發現該礦不嚴格執行采空區防滅火技術措施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李成敏,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副總經理。在組織井下人員搜救過程中,已知道死亡人數超過30人,但沒有向有關部門報告;參與研究決定組織施工人員下井冒險作業。對“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發生和瞞報死亡人數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王升宇,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黨委常委、常務副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準逮捕。對事故的發生和瞞報死亡人數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9.徐殿生,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黨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力,對企業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和培訓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0.趙顯文,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黨委常委、董事長、總經理。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等問題和其他嚴重違紀行為,2013年4月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目前被吉林省紀委執行“雙規”措施。對事故的發生和瞞報死亡人數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1.楊文宣,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風部副部長,主持通風部日常工作。指導檢查通化礦業公司通風部業務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八寶煤礦不嚴格執行采空區防滅火技術措施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邱洪生,中共黨員,吉煤集團生產技術部主任工程師,分管采掘工程技術管理工作。未認真學習和掌握水力采煤的回采工藝;未認真研究解決八寶煤礦-416采區急傾斜煤層的區段煤柱有效隔離的問題;未發現該礦不嚴格執行采空區防滅火技術措施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3.宋偉,中共黨員,吉煤集團生產技術部部長。指導檢查通化礦業公司生產技術部業務工作不到位;未認真研究解決八寶煤礦-416采區急傾斜煤層的區段煤柱有效隔離的問題;未發現該礦不嚴格執行采空區防滅火技術措施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4.趙宏偉,中共黨員,吉煤集團副總工程師兼安全監管部部長。指導檢查通化礦業公司安全監管部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八寶煤礦在防滅火技術措施方面存在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25.李旭,中共黨員,吉煤集團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分管生產技術部、通風部。督促檢查分管部門及八寶煤礦開展生產技術管理和“一通三防”工作不到位;對分管部門及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6.徐曉東,中共黨員,吉煤集團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監管部。督促檢查分管部門及八寶煤礦開展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對分管部門及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27.賈立明,吉煤集團黨委委員、總經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力;督促檢查通化礦業公司及八寶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認真核實事故死亡人數;未認真貫徹落實吉林省人民政府嚴禁再次下井作業的指令。對事故的發生以及瞞報死亡人數等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8.張金峰,吉煤集團黨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力,對企業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和培訓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9.袁玉清,吉煤集團黨委副書記、董事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力;督促檢查通化礦業公司及八寶煤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作不力;未認真核實事故死亡人數;未認真貫徹落實吉林省人民政府嚴禁再次下井作業的指令。對事故的發生以及瞞報死亡人數等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0.金光軍,中共黨員,白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支隊長。在對遇難者遺體進行尸檢的過程中,知道事故死亡人數已超過30人,但未主動向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對以上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1.丁倍臣,白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在對遇難者遺體進行尸檢的過程中,知道事故死亡人數已超過30人,但未主動向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對以上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2.呂春輝,白山市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管理科科長,負責采礦許可證年檢等工作。2012年6月,在審核八寶煤礦證照時已發現該礦存在越界開采違法問題的情況下,仍違規通過該礦采礦許可證的年檢。對違規辦理證照年檢的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33.王野,中共黨員,白山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副支隊長(主持工作)。未認真開展對八寶煤礦的動態巡查工作,在2012年兩次檢查工作中未發現該礦存在的越界違法行為。對八寶煤礦越界開采的違法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4.紀錫新,中共黨員,白山市國土資源局調研員,分管執法監察支隊。未認真組織開展對八寶煤礦的動態巡查工作,未發現該礦存在的越界違法行為。對八寶煤礦越界開采的違法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5.鄭立,白山市國土資源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礦產資源管理科。2012年6月,在審核八寶煤礦證照時已發現該礦存在越界違法問題的情況下,仍違規通過該礦采礦許可證的年檢。對違規辦理證照年檢的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6.鄧杰,白山市國土資源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現任白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在任白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組織開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不到位,對該局礦產資源管理科和執法監察支隊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以上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7.生咸國,中共黨員,吉林省能源局煤炭處調研員。未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相關規定,違規對八寶煤礦生產能力進行核定。對違規核定生產能力問題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8.楊文旭,中共黨員,吉林省能源局煤炭處處長。未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相關規定,違規對八寶煤礦生產能力進行核定。對違規核定生產能力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9.李明,吉林省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未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相關規定,違規對八寶煤礦生產能力進行核定。對違規核定生產能力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40.李建凡,中共黨員,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科科長。未認真履行職責,未按要求審核駐通化礦業公司安監大隊報送的每月監管計劃完成情況和隱患排查治理統計表,對該大隊未正常開展執法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1.黃英,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未認真組織開展省屬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對分管領導及所屬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2.楊春庫,中共黨員,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一處處長。組織開展省屬國有煤礦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對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履行省屬國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3.丁喜忠,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煤礦安全監管一處。對煤礦安全監管一處履行省屬國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能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44.金華,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現任吉林省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在任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對內設職能部門和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履行省屬國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能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45.欒德久,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白山監察分局黨總支副書記、局長,已于4月27日被免職。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不到位,對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履行省屬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6.李連發,中共黨員,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一處處長。組織開展省屬國有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不到位,對八寶煤礦落實采空區防滅火技術措施的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7.惠宇雷,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安全監察一處。對安全監察一處履行省屬國有煤礦安全監察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48.王樹平,白山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履行省屬國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9.彭永林,白山市市委副書記、市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50.谷春立,吉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分管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省屬相關職能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此外,對吉林省長春市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6·3”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建議責成吉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四)行政處罰建議。
1.八寶煤礦連續發生“3·29”特別重大事故和“4·1”重大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對八寶煤礦處以700萬元罰款;該礦瞞報事故,依據《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對八寶煤礦處以200萬元罰款;合計罰款900萬元。
2.依據《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對八寶煤礦總經理韓成錄處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依據《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對韓成錄處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合計罰款上一年年收入180%。終身不得再擔任煤炭行業的礦長(董事長、總經理)職務,由頒發證照的部門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安全資格證。
3.依據《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對通化礦業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趙顯文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依據《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對趙顯文處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合計罰款上一年年收入160%。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要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牢牢堅守安全生產紅線。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和吉煤集團要認真吸取八寶煤礦血的事故教訓,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堅決執行安全生產特別是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發展理念,牢固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業績觀,認真實施安全發展戰略,擺正生命與生產、生命與礦井、生命與效益、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堅持發展以安全為前提和保障,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來換取經濟和企業的發展。要把安全生產尤其是煤礦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和企業發展的全局中去謀劃、部署、落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措施、統籌推進,健全體制、完善機制、強化法制、落實政策,突出重點、深化整治、夯實基礎、全面提升,從根本上改善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同時,要嚴格認真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8號),切實做到鐵七條、剛執行、全覆蓋、真落實、見實效。要針對制約煤礦安全生產的長期性、復雜性和深層次矛盾問題,堅決落實煤礦安全七項攻堅舉措,下大決心、攻堅克難,真關實治、解決問題,不斷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二)要切實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禁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吉煤集團及所有煤礦企業要在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并嚴格執行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重點的各項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精細化管理,把安全生產責任層層落實到區隊、班組和每個生產環節、每個工作崗位。要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增強職工維權意識,向作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要加強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加大安全投入,完善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要采取堅決而有力有效的措施,加強企業內部的勞動、生產、技術、設備等專業管理;要嚴格落實煤礦企業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強化現場管理,嚴禁違章指揮、嚴查違章作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及時消除治理重大隱患。尤其是國有煤炭企業,要帶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自覺接受當地政府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嚴禁遲報、謊報、瞞報事故及傷亡人數。
(三)要切實履行好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安全監管監察職責,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以及國土資源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進行把關,深入基層、深入現場,加大執法力度,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工作,認真整治煤礦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發現企業存在重大隱患不治理的,要進行追責。尤其是針對吉煤集團下屬的八寶煤礦等7個煤礦在2011年違規提高核定生產能力的問題,吉林省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重新對吉煤集團下屬的7個煤礦的生產能力進行核定,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針對八寶煤礦存在越界開采的問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嚴格采礦許可證審核和年檢。同時,地方政府要依法履行好屬地管理職責,監督有關部門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監督煤礦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充分發揮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作用,監督企業和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切實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推進煤炭工業安全健康發展。
(四)要切實突出重點,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和防滅火管理。吉煤集團和所有煤礦企業要切實突出安全生產重點,加強“一通三防”管理。要筑牢思想防線,教育引導員工,人人都做安監員。瓦斯治理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達標”,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在開采容易自燃煤層和自燃煤層時,必須制定和落實灌漿、注惰氣等綜合防滅火措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注惰氣時間、注惰氣量和防滅火效果檢驗手段,連續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不發生煤炭自然發火。要按規定構筑防火門,并及時封嚴采空區并加強檢查,防止漏風;要合理確定礦井煤層的自然發火預測預報指標氣體的發火預警臨界值,當井下發現明顯自然發火預兆或預警指標超過臨界值時,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井下人員。對八寶煤礦的滅火效果要進行監測分析,科學論證啟封時間,科學制定啟封方案,嚴防火區復燃再次發生事故。
(五)要切實規范和強化應急管理,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吉煤集團和所有煤礦企業以及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八寶煤礦處置井下火區時違規施工密閉、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現場應急組織混亂等沉痛教訓,建立健全煤層自然發火的應急管理規章制度,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加大應急投入,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一旦發現險情或發生事故,要嚴格按照有關規程、規范和應急預案,以安全可靠的原則進行應急處置,安全有力有效地組織施救,嚴禁違章指揮、嚴禁冒險作業、嚴禁盲目施救。搶險救援指揮部要充分掌握事故災害情況,科學制定救援方案,嚴格守住井口、嚴密保護現場、嚴控下井人員,尤其是嚴禁違反《礦山救護規程》派救護隊員冒險施救。要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知識培訓,根據生產特點和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開展經常性的應急演練,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應急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應急處置能力。
(六)要扎實開展徹底地安全生產大檢查,務求取得實效。吉林省、白山市和吉煤集團及所有煤礦企業要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要求,全面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通過明查暗訪、組織專家檢查、地區與企業之間互查、企業員工日常自查等方式和途徑,及時全面徹底地排查企業各類安全生產隱患和存在的各種安全問題,強化安全措施,及時消除各類隱患,解決存在的問題,堵塞安全漏洞。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創新檢查手段,確保取得實效,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國務院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
煤業公司“3·29”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