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專電 埃及首都開羅一家法院27日判決,準許埃及政府向以色列出口天然氣,廢除一家級別較低級法院先前所作停止出口的裁定。
埃及高級行政法院宣判,政府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向包括以色列在內的中東市場出口天然氣,法院無權受理質疑這種權力的訴訟。同時,政府應建立一套機制,監管天然氣出口總量和價格,確保出口前先滿足國內能源需求。
埃及和以色列2005年簽訂天然氣出口協議,埃及每年向以色列出口17億立方米天然氣,期限20年。
一些埃及議員指責埃及以低于國際市場水平價格向以色列出售天然氣,對埃及政府提起訴訟。埃及行政法院2008年11月以違反憲法為由,裁定埃及政府停止執行與以色列簽訂的天然氣出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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