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9年底哥本哈根會議達成的協議文件,大多數與會國家政府和地區均作出了到2020年時減排承諾,例如歐盟承諾減排20%到30%,日本25%,中國承諾在2005年水平上承諾消減碳密度40%到45%等等,但是上述協議并沒有實質性的法律約束力。不過,國內外市場及普通民眾對全球氣候變化和環境保護的關注程度并未因此而降低。
2010年1月28日,北京環境交易所宣布,其已與興業銀行聯手啟動國內首個針對個人的碳交易平臺,為我國公民主動參與碳減排、實現個人的碳中和提供渠道。
根據北京環境交易所的相關人士介紹,個人通過碳交易平臺購買的碳減排價格與國際碳交易市場行業接軌,目前為35元/噸。此外,為了方便起見,北京環境交易所還聯合興業銀行共同發行了國內第一張“碳信用卡”,持卡人可以通過“碳信用卡”的遠程支付功能,實現在線自助購碳或電話購碳,購碳金額將直接劃入受益項目的賬戶上,作為對其減排成效的補償。
目前,筆者尚未見到國外專門設立個人碳交易平臺的相關信息,在網絡上也很難見到有關于此的新聞報道。因此,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北京環境交易所的上述舉措在國際碳交易實踐上都開創了先例,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喚起更多普通公民的環保意識。下文,筆者就個人參與碳交易的基本問題作出些許介紹。
一、碳減排交易的基本法律依據
1992年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全世界共155個國家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召開,通過了具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其中第12條確定了一種清潔發展機制;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屆締約國會議召開,通過并落實了《京都議定書》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文件,稱為“馬拉喀什文件”,成為當前碳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據。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目的,前述法律架構還規定了三種排減機制,即清潔發展機制,聯合履行和排放交易。
二、國外個人參與碳減排交易市場現狀
碳減排市場分為強制性減排市場和自愿性減排市場。目前,在碳減排交易過程中,主要有三方參與者,包括供給方、中介機構和最終使用者,而最終使用者包括受配額限制的使用者和自愿購買者。前者主要包括受《京都議定書》排放限制的國家、受歐盟排放體系限制的企業等,后者主要有參加自愿配額機制的企業、NGO以及個人。因為,即便是在自愿性減排市場,碳交易畢竟還是一種交易,碳減排是作為一種產品在供需雙方之間不斷流動的。但是,不論是根據《京都議定書》還是根據各國國內的法律政策,對于個人來說,碳減排從來都沒有成為強制性義務,而且在短期內也不太可能演變成強制性義務。
鑒于個人參與碳減排交易的非強制性,事實上,即便在環保意識相對較強的歐洲以及美國市場,個人購買碳減排的數量也是極小的。而且,正如筆者在文章開頭所講,尚未從公開途徑確認有國家或者交易所設立專門的個人碳交易平臺。
當然不可否認,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加上政府機構以及各種非政府NGO的大力宣傳,國外尤其是歐美國家普通民眾的環保意識比中國等發展中國家要強。目前,英國已經發展出“個人碳平衡交易”,數家碳權公司相繼成立,它們提供網絡訂購碳補償,以平衡個人排出的二氧化碳量。據報道,在澳大利亞、瑞典等歐洲國家,也有越來越多個人購買“碳禮物”作為生日或圣誕節禮物。不過,這畢竟是少數人的自愿性行為,很難從法律政策上演化個人的強制性義務。舉例來說,在2008年5月下旬,英國下議院委員會曾經提議要求國會為英國市民建立個人的碳排放交易計劃,為每個市民提供1套二氧化碳排放權的標準,并且建立國家碳排放預算。這樣,當市民在購買額外的能源或者參與可能超過碳排放量限制的活動如搭飛機時,就需要購買額外的碳排放信用額度。但是英國國民民意調查結果顯示該項建議遭到絕大部分民眾的反對,于是英國政府并未實施碳排放交易計劃。
三、國內個人參與碳減排交易市場
盡管,我國政府多次出臺鼓勵企業和個人節能減排的政策性文件,但是這些獎勵性舉措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不會成為公民個人的強制性義務。目前,我國國內已經有三家排放權交易所,包括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中外合資),北京環境交易所和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目前,僅有北京環境交易所推出了個人碳交易平臺。
據北京環境交易所介紹,該所經常接到有意進行自愿減排的個人打電話咨詢購碳事宜,這些潛在買家的存在,使碳交易的“B2C(公司對個人)”業務成為可能。此外,北京環境交易所聯合興業銀行建立了中國首個“個人綠色檔案”系統,實現個人低碳交易記錄的可追溯、可查詢。然而筆者認為,上述提及的個人參與碳交易昭示更多的只是個案意義,并不具有普遍性,我國的社會經濟以及公民環保意識還沒發展到會有大量個人進行自愿性碳減排交易的階段。在全民征信體系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個人綠色檔案”系統更是難以有太大的作為,形式意義大于實質意義。
四、個人參與碳減排交易的發展趨勢與前景
根據筆者前文所述,個案在沒有規模化之前,要想支持一個獨立的碳交交易平臺有著較大難度,因此該平臺在短期內的發展不會十分樂觀。
盡管如此,筆者依然認為,從長遠來看,該交易平臺代表了一種發展趨勢。筆者以為,個人碳交易平臺的發展需要外在配套制度的建設:
首先,如果將個人碳排放交易中引入競爭機制,即允許個人將其購買的碳減排量可以再次賣給那些有需要的公司或者非政府組織而不僅僅用于實現個人的碳中和的話,那么個人參與碳交易的積極性會更強。不過,由于個人手中持有的碳減排量規模很小,除非中介機構或者交易所本身回收所有個人賣家的碳減排量,然后集中銷售給其他購買者,否則對于一般處在強勢地位的購買者來說,讓其從每個個人賣家中購買碳減排量,單從交易時間和交易成本上來看就缺乏現實性。
其次,伴隨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排除少數國家政府甚至是我國政府在將來會出臺有關政策,要求日常生活超出平均水平耗費能源的個人在一定條件下承擔購買碳減排的強制性義務。而這些碳減排需求者就會成為現實的買方,但是由于其購買數量畢竟是小規模的,因此最好的途徑就是從個人賣家手中購買。舉例來說,盡管英國在2008年就否定了個人碳排放交易計劃,但是2009年就又有專家提出,如果現有的政策到2012年仍然無法削減溫室氣體排放的話,那么個人碳交易方案就必須實施。
如果前文闡述的兩種機制可以實現的話或者出現其他的類似機制,那么個人參與碳排放交易還是可以規模化發展的。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