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商用核電廠建造階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廣東核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國家核電技術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為了進一步提高商用核電廠(以下簡稱核電廠)建造質量,確保核電廠的安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對核電廠建造階段的質量與安全承擔全面責任,認真履行核安全法規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具備相應的組織、人員和管理體系,確保核電廠的建造質量及安全。
二、凡核電廠營運單位通過合同方式將核電廠核島工程總承包活動,包括設計(含設計管理)、采購、施工(含施工管理)、調試等活動委托給核島工程總承包單位(如核電工程公司)的,必須在合同中約定雙方各自在核電廠建造階段所應承擔安全、質量的責任和義務。
核電廠核島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接的核電廠核島工程活動負直接責任,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偝邪鼏挝粦邆浔就ㄖ郊械馁Y質條件,能夠獨立完成核島及核安全設備的設計管理、采購和施工管理活動,且不能分包。
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保證核電廠建造期間質量保證體系的有效運行,并對總承包單位涉及安全和質量的活動實施監督和檢查??偝邪顒硬晦D移且不減輕營運單位對核電廠的全面安全責任。
三、核電廠營運單位和核島工程總承包單位均必須嚴格遵守《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等核安全法規的要求,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監督管理。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在簽署核島工程總承包合同前1個月,將確認的核電廠核島工程總承包單位上報國家核安全局備案。
四、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委托具有核工程監理經驗和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對核島工程實施監理。監理單位作為獨立于核島工程總承包合同雙方之外的第三方,應當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國家核安全局對監理單位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五、核電廠營運單位不得將核島工程總承包活動中的設計管理、采購、施工管理活動委托給不具備核電廠核島工程總承包資質的單位。
六、核電廠營運單位自行進行核電廠核島工程的設計管理、采購、施工管理或調試的,以及核電項目工程總承包單位,也應當具備本通知附件中的資質條件。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