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有關部門已將資源稅改革方案上報到國務院,其核心內容是將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提高資源稅率、擴大征收范圍等;全國人大財經委建議擇機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資源稅改革方案已經報到全國人大法工委。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交的資源稅改革議案、提案和某些專家學者認為,我國煤炭資源回采率低,提高煤炭資源稅率可以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節約資源;煤炭企業利潤高,應適當降低其利潤;在國際金融危機下,提高資源稅率可以增加財政收入。
筆者認為,如果按照這些信息來制定煤炭資源稅改革方案,則可能對煤炭行業造成新的不公平,最后的結果甚至會跟提出資源稅改革的專家學者的初衷南轅北轍。
一、提高煤炭資源稅率不但不會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反而會降低回采率
對煤炭產品,無論征收多高的稅費都不能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因為,無論現行“從量計征”的資源稅,還是改革方案中“從價計征”的資源稅,稅基都是開采出的煤炭產品的價值量,而不是未開采的原始狀態的煤炭資源價值量。提高煤炭資源稅率可能導致煤炭企業從增加產量銷量上獲取利潤,“廣種薄收”、“堤內損失堤外補”。
追求煤炭產量銷量,追求所謂的“高產高效”容易引發掠奪性開采。例如,北方地區一些煤礦,5米厚的煤層一刀3.5米切過去,剩下的1.5米煤層就丟棄了。煤炭資源稅率再高,也是對采出的煤炭產品而言,根本不能促使煤礦將剩下的1.5米煤層采出,根本不能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
與之相反,對開采前的煤炭資源實行有償開采,即先交納煤炭資源價款然后才能采煤的制度,則必然能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因為這就相當于將煤炭資源賣給了礦主,資源回采率越高,礦主的利潤率越高。這樣,你叫他浪費煤炭資源他都不會干,更不用你盯著、嚷著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
與國外相比,我國煤炭資源回采率低的根源是沒有科學合理的煤炭資源價款制度或者說煤炭資源配置制度。盡管有償開采喊了多年,但目前,煤炭有償開采機制依然不完善、不合理。這不但導致煤炭資源浪費,而且造成煤炭成本不完全,造成煤炭行業利潤虛高。
所以,國家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的根本措施在于加快煤炭資源有償開采改革步伐,用市場手段配置煤炭資源,強行收取煤炭資源價款(比如不交納煤炭資源價款者就不能取得采礦許可證),而不應在資源稅上下功夫。
二、煤炭行業不是高利潤行業而是微利行業,近幾年煤炭行業增加的利潤是在不完全成本核算制度下的不正常利潤
不僅我國煤炭行業不是高利潤行業,世界產煤國的煤炭行業都不是高利潤行業。
近幾年我國煤炭行業利潤增加是一種非正常利潤增加。因為我國煤炭行業長期在不完全成本核算制度下運行,加之近幾年煤炭價格大幅上漲,形成了煤炭行業利潤泡沫。
有人用中央財政煤炭企業,如神華集團等國有煤炭企業作為煤炭行業高利潤的證據,這是沒有說服力的。因為這些央企有其特殊性,并不具代表性。又有人用小煤礦“暴利”來說明煤炭行業高利潤,這同樣也是沒有說服力的。因為一些小煤礦的利潤是在過度競爭下,以非法生產、違法生產行為來降低成本而獲得的利潤。有說服力的應該是煤炭行業在完全成本核算下、與國際煤炭成本可比情況下的利潤率。
國際上煤炭行業也不是高利潤行業。例如,德國煤炭行業長期處于虧損狀態,一直得到政府的煤炭補貼,目前按產量噸煤補貼約80歐元。在世界500強企業中,同屬能源行業的石油天然氣、電力企業占了較大比例,而且排名還靠前,例如,荷蘭殼牌石油公司高居今年世界500強榜首,相反,世界500強中幾乎沒有純粹的煤炭企業。
我國煤炭資源總體條件、煤炭企業發展的總體水平與美國、澳大利亞等國相比差距都很大。在國際上,煤炭行業都不是高利潤行業,我國煤炭行業更不可能是高利潤行業了。事實上,今年1月至5月,原中央財政煤炭企業(按統計口徑,不包括神華集團的幾個主要煤炭企業)虧損面已經達到33%。如果強行提高煤炭資源稅率,必然加大煤炭企業虧損面。例如,甘肅窯街煤電集團計劃今年原煤產量508萬噸,按現行資源稅率噸煤3元計算,今年應該交納1500多萬元。窯街煤電集團計劃今年利潤為800多萬元,如果資源稅率提高到原來的3倍,該集團就要交納4500多萬元,其結果必然是虧損。特別要提醒的是,這還是在煤炭不完全成本核算下的情況,如果按完全成本核算,虧損的煤炭企業會更多。
三、在國際金融危機下增加煤炭企業稅負不合理
在國際金融危機下,全球煤炭需求量下降,煤炭價格下降,煤炭企業日子艱難。國家正在實施包括減輕企業稅負在內的積極的財政政策。然而,在沒有減少其他稅費的情況下,提高煤炭資源稅率必然增加煤炭企業稅負。這顯然與政府幫助企業渡過國際金融危機難關的目標背道而馳。
四、煤炭行業目前的稅費制度和成本核算制度處于嚴重不公平狀態
首先,稅費制度不公平。一是增值稅不合理。1994年國家將煤炭產品稅改為增值稅,大大增加了煤炭行業的稅負,而從今年1月1日起又將煤炭行業增值稅率從原來的13%提高到17%。因為煤炭行業是以自然資源為勞動對象的行業,與制造業、加工業相比,其原材料、設備采購進項稅抵扣很少,因此增值稅稅負很重。二是煤炭收費多而亂,零敲碎打總量大。目前,國家既在收取煤炭資源補償費,又在征收稅率高達17%的增值稅;既在收取部分企業的煤炭資源價款,又對所有煤炭企業收取煤炭資源稅;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收取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等,而另一些地方卻沒有收取……
其次,煤炭成本核算制度嚴重不合理。
目前,煤炭行業處于不完全成本核算與“非成本核算”狀態。所謂不完全成本核算是指應該進入成本的支出,政策不允許進入成本。筆者初步測算,2008年,我國煤炭資源價款、井下礦工低工資福利應提高部分、煤炭開采生態恢復治理費用、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成本、煤礦衰老轉產資金等應該進入成本而沒有進入成本的,共計約2300億元。
所謂“非成本核算”是指不應該進入煤炭成本而進入了成本的,如煤炭鐵路建設基金、煤礦辦社會(中小學、醫院等)和地方基礎設施建設等費用,這些“非成本核算”2008年支出共計約350億元。不完全成本核算導致煤炭行業利潤泡沫,而“非成本核算”則削弱了煤炭企業的競爭力。
煤炭稅費制度和成本核算制度不公平導致煤炭行業與其他行業之間、煤炭企業之間嚴重的不公平競爭,而產煤地收費政策混亂導致地方利益分配不公平,再導致地方煤炭收費政策泛濫,形成惡性循環。
五、我國煤炭資源稅制度需要徹底改革:取消煤炭資源稅,建立煤炭資源權利金制度
公平是和諧社會的首要條件。煤炭稅費制度公平是煤炭行業健康發展、可持續發展的首要條件。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的煤炭資源稅改革應該以公平作為改革的起點和終點,徹底改變多年來我國煤炭行業稅費多而亂、煤炭成本不完全核算與“非成本核算”并存的不公平狀況。建議宏觀方面借鑒美國等國的煤炭稅費制度,借鑒其稅費總額合理、制度簡單易行和煤炭成本完全核算等經驗,徹底改革我國煤炭稅費制度。
1. 取消煤炭資源稅,同時建立煤炭資源權利金制度。煤炭資源稅改革不同于其他礦產資源的資源稅改革。因為煤炭開采前交納煤炭資源價款這一特殊政策是其他采礦業沒有的。以煤炭產品價值量為稅基的任何煤炭資源稅改革方案都不具備提高資源回采率和調節資源級差收益的功能,而國家已經開始施行的煤炭資源價款制度卻具有此項功能。煤炭資源權利金即煤炭資源所有者的所有權收益。政府收取煤炭資源權利金比征收煤炭資源稅科學合理。雖然我國煤炭資源屬國有,煤炭資源權利金和稅都要交給國家,但兩者性質完全不同:稅是執政者憑政治權力強行征收的,與之相反,煤炭資源權利金卻是資源買賣雙方自愿確定的交易金,是市場交易行為的結果。
2. 合并同類項,將煤炭資源補償費合并到煤炭資源權利金中。
3. 將煤炭增值稅改為1994年以前的煤炭產品稅或將現在17%增值稅率降到與1994年以前煤炭產品稅相當的水平。
4. 實行煤炭完全成本核算制度,即參照國際慣例,使應該進入煤炭成本的煤炭資源價款、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成本和煤礦衰老轉產資金等全部進入成本。
5. 取消“非成本核算”制度。取消不合理收費,如煤炭鐵路建設基金、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和地方亂收費等,并大幅度降低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
6. 在完成上述改革的前提下,我國煤炭資源權利金標準可借鑒美國的標準,露天煤礦征收煤炭產品價格的12.5%,井工礦征收煤炭產品價格的8%。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