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煤炭和煤層氣礦權重疊問題一直是國內煤層氣產業的痼疾,地方煤企與專業煤層氣開發企業間的利益之爭始終伴隨在煤層氣開發的始末。肇因于此,我國煤層氣產業雖歷經十幾年發展卻難以真正商業化。
我國有著豐富的煤層氣資源,國土資源部新一輪油氣資源評價結果顯示,目前我國埋深2000米以淺煤層氣地質資源量36.8萬億立方米,1500米以淺煤層氣可采資源量10.9萬億立方米。
“與上述數字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當前我國煤層氣地面開發產能只有25億立方米/年,產量6億立方米/年。今年上半年,全國煤礦瓦斯抽采量達32億立方米,利用量11億立方米。在美國,地面開發產氣560億立方米,井下抽采30億立方米。”國土資源部油氣戰略研究中心代表朱杰說。
“煤層氣開發在技術層面首先做好選區,而在政策層面則要做好煤炭和煤層氣礦權的劃分。”李景明說。
根據朱杰介紹,國土資源部油氣戰略中心正在研究制定“先采氣、后采煤”的資源政策。“初步的設想是,根據噸煤含氣量標準,劃定煤層氣勘探開發區、煤炭開采區和采煤采氣過渡區。”朱杰說。
已經成型的資源政策規定:凡噸煤含氣量超過6方的地區,一律待煤層氣抽采后再設立煤炭采礦權;凡噸煤含氣量超過6方但已設立煤炭采礦權的地區,需要核定產量額度(也可核減產量),規定2-3年采煤采氣區,其余必須“先采氣、后采煤”,否則不予年檢,或者待采氣達標后再允許采煤;對于噸煤含氣量低于6方的地區,準許采煤并適當增加高瓦斯地區核減的煤炭生產指標,以保證完成煤炭生產任務。
國土資源部油氣戰略中心還建議,國家借鑒美國《原油意外獲利法》中第29條稅收補貼條例,對每開采銷售1立方米煤層氣實行補貼,第一個10年補貼50%,第二個10年補貼40%,第三個10年補貼30%,第四個10年補貼20%,第五個10年補貼10%。
對煤層氣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補償費和資源稅年度征收實行60%-80%的減免,減免年限為30~50年;國家每年應不少于20億元用于煤層氣的基礎理論研究,編制扶持標準、研制關鍵技術設備等重大科技攻關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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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