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不規范、礦工流動性大是一些煤礦發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從明年1月1日施行的《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煤礦招用井下礦工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廳介紹,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了《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對井下作業工人、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退休人員和在校生等勞動者的權益作了規范。
條例對井下礦工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進行了特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井下工作的,應當根據井下工作的要求,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山西省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廳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為,煤礦執行這項規定后,可以有效解決用工流動性大、培訓不足的問題,有助于煤礦培養技術熟練、崗位穩定的井下礦工。
山西規定,對于退休人員和在校生,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以及年滿16周歲的在校學生勤工助學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協議,就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事項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