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被譽為工業的糧食。在我國貧油、少氣、富煤,能源稟賦失衡的條件下,煤炭產業成為我國能源供應的支柱產業,其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國家工業整體實力的進步。作為中國主體戰略能源在較長一段時期內,煤炭和中國煤炭人默默燃燒著自己的光榮和夢想,支撐著新中國經濟的發展。特別是1949年建國后,我國能源供應主要依靠煤炭,可以說是煤炭為新中國的誕生于發展奠定了能源基礎。
60年的光輝歲月,煤炭工業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從1949年原煤產量僅3000萬噸到2008年的27億噸左右,供給由短缺轉變為總量基本平衡;生產方式由手工作業和半機械化為主轉變為機械化、現代化為主;由單一產業、單一經營轉變為以煤為主、綜合發展的多元化格局,結構調整取得突破;國際影響力不斷提高,煤炭出口量躍居世界第二位,煤機產品出口、技術和勞務輸出、境外資源開發逐步加大。煤電、煤暖的相互依存和發展,使煤炭的歷史與國民生活的不斷提高和改善緊密聯系在一起,推進和見證了中國由“溫飽”向“小康”邁進的偉大歷程。
中國是世界上發現、利用、開采煤炭最早的國家,中國采煤業具有悠久的歷史。地理名著《山海經》中稱煤為“石涅”,并記載了幾處“石涅”產地,經考證都是現今煤田的所在地。例如書中所指“女床之山”,在華陰西六百里,相當于現今渭北煤田麟游、永壽一帶:“女兒之山”,在今四川雙流和什邡煤田分布區域內,顯然,我國發現和開始用煤的時代還遠早于此。在漢代的一些史料中,有現今河南六河溝、登封、洛陽等地采煤的記載。當時煤不僅用作柴燒,而且成了煮鹽、煉鐵的燃料。現河南鞏縣還能見到當時用煤餅煉鐵的遺跡。漢朝以后,稱煤為“石墨”或“石炭”??梢娢覈鴦趧尤嗣癫粌H有悠久的用煤歷史,而且積累了豐富的找煤經驗和煤田地質知識。在現代地質學誕生之前,就已經創造出在當時具有一定水平的煤田地質科學技術。
雖然我國煤炭資源富甲全球,但建國初期全國煤炭年產量只有3000多萬噸,連國內基本用煤都不能完全滿足。新中國成立以后,煤炭工業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原煤產量由1949年的3243萬噸,增長到2009年的預計29億噸,成為世界第一煤炭工業大國,結束了長達半個多世紀煤炭供應緊張的局面。
新中國成立以后,經過3年國民經濟恢復工作,到第一個五年計劃前的1952年,煤炭年產量達到6600萬噸。第一個五年計劃結束的1957年,產煤 1.31億噸,到第二個五年計劃結束的1962年,全國產煤2.2億噸。經3年國民經濟調整鞏固,至1965年,全國煤產量為2.32億噸。
改革開放開始的1978年,全國產煤6.18億噸。1985年,產煤8-72億噸,1987年產煤9.28億噸。1989年,產煤10.54億噸,突破了十億大關。進入90年代,煤產量年年遞增,1992年,產煤11.16噸。1993年,產煤11.50億噸。1994年,產煤12.40億噸。1995年,產煤 13.61億噸。1996年,產煤13.74億噸。1997年,產煤13.73億噸。而到2008年,全國煤炭產量超過27億噸,占整個能源生產量的76.5%,煤炭消費量占全國能源消費的70%。60年來,黑色的“金子”不僅為我國工業發展提供了源源動力,煤炭開采技術也從人工挖掘、半機械化、機械化,逐步發展到電氣化、自動化、數字化開采。中國煤炭工業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
新中國煤炭工業管理體制的沿革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國家設立了燃料工業部,負責管理煤炭、石油和電力工業。下設煤礦管理總局,直接管理華北地區的國營煤礦企業和華東地區的部分國營煤礦企業。東北人民政府下設煤礦管理局,管理東北地區的國營煤礦企業。華東、中南、西南、西北軍政委員會工業部下設煤礦管理局,管理所屬地區的國營煤礦企業。各省(市、自治區)及其以下各級人民政府的工業部門,管理各級地方煤礦企業。1950年6月,煤礦管理總局設地質勘探室,負責全國煤田地質調查和煤田鉆探等地質勘探事項。
第一個五年計劃初期,國家撤銷了各大行政區的建制。燃料工業部在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和西北6個地區設置了煤礦管理局,直接由燃料工業部煤礦管理總局領導,負責管理所在地區的國營煤礦企業。與此同時,煤礦管理局在原地質勘探室的基礎上設立了地質勘測處,各大區煤礦管理局相繼設立了地質處。1953年6月,煤礦管理總局為加強對全國煤田地質勘探工作的統一領導,在地質勘測處的基礎上,又籌建了煤礦管理總局地質勘探局。
1954年,華北煤礦管理局撤銷,河北地區的國營煤礦企業由煤礦管理總局直接管理,山西新成立太原煤礦管理局,負責管理省內的國營煤礦企業。根據煤田地質勘探事業發展的需要,同年春天,各大區煤礦管理局先后建立了煤田地質勘探分局。同年4~9月,根據形勢的發展,又先后在勘探分局的基礎上建立了華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5個大區煤田地質勘探局和東北煤田第一地質勘探局及東北煤田第二地質勘探局。
1955年7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撤銷燃料工業部,分別成立石油工業部、電力工業部和煤炭工業部。煤礦管理總局隨之撤銷。東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5個大區煤礦管理局分別改名為沈陽、濟南、武漢、重慶、西安煤礦管理局,其管轄的煤礦企業不變;太原煤礦管理局仍保持原來建制,共同由煤炭工業部直接領導。為了加強對各專業部門的領導,煤炭工業部成立后,分別建立了地質勘探總局、設計總局和基建總局。并明確各大區已建立的煤田地質勘探局是煤炭工業部地質勘探總局派出該地的直屬管理機構。
1958年,在中央關于管理體制下放的指示下,各大區煤礦管理局撤銷,產煤多或較多的15個省(自治區)相繼建立了煤炭工業管理局,其余省(自治區)分別由工業廳或重工業廳管理所在地區的煤礦企業。這15個省(自治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屬于煤炭工業部領導的有:河北、山西、遼寧、四川、云南、寧夏6個局,隨著企業下放,其余的全改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職能機構,負責管理本省(自治區)的國營和地方煤礦。與此同時,煤炭工業部決定撤銷地質勘探總局,改設地質勘探司,管理全國煤田地質工作。各大區地質勘探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一律交由各省(市、自治區)煤礦管理機構領導。60年代調整時期,隨著企業的上收,黑龍江、吉林、山東、安徽、河南、湖南、內蒙古等省(自治區)的煤炭工業管理局又改由煤炭工業部領導,成為煤炭工業部的派出機構。
十年動亂期間,煤炭工業管理體制受到嚴重破壞。1967年8月,煤炭工業部和部屬企業進駐軍代表,實行軍事管制。煤炭工業部機關成立了文革籌備小組,下設生產、基建、計劃、辦事4個組,負責領導整個煤炭工業的“抓革命、促生產”工作。
1970年1月,國家撤銷了煤炭工業部,將煤炭、石油、化工3個部合并成燃料化學工業部。部內設煤炭生產組、煤炭基建開發組,負責管理煤炭的生產和建設(包括地質勘探),其余司局合并到綜合業務組,分管原來3個部的有關業務。在這期間,除個別單位外,煤炭企事業單位已全部下放。大多數省(自治區)相繼建立了燃料化學工業局或工業局,作為省(自治區)革命委員會的職能機構,負責管理煤炭等國營工業企業。
1973年5月,燃料化學工業部宣布成立煤田地質局。1975年1月,國家決定撤銷燃料化學工業部,重新成立煤炭工業部,并將以前下放給地方管理的煤炭企事業單位陸續收歸煤炭工業部領導。煤田地質局隨之更名為煤炭工業部地質局,各省(自治區)煤田地質勘探公司相應逐步建立起來。為了扭轉十年動亂給工業管理造成的混亂局面,從1977年開始,我國對工業管理體制進行了局部調整。在調整過程中,一些關系國民經濟全局的大型骨干煤炭企業陸續收回中央管理,實行以煤炭工業部為主的雙重領導體制。到1985年,由煤炭工業部直屬的派出管理機構有: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重慶煤炭工業公司和河北、山西、河南、陜西、山東、貴州、四川煤炭工業管理局,它們代表煤炭工業部管理所在地區的煤炭企事業。其他省(自治區)的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則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職能機構,管理本省(自治區)的煤炭企事業,同煤炭工業部是業務領導關系。
198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成立了由煤炭、石油、核工業部的全部和水利電力部的部分政府職能組成的能源部,再次撤銷了煤炭工業部。組建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負責管理統配煤礦和原煤炭工業部所屬企事業單位(不含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所屬部分),實行計劃單列,由能源部歸口管理。總公司下設中國煤田地質局,負責管理關內各省(市、自治區)的煤田地質勘探單位。保留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負責管理東北三省和內蒙古東部三盟(哲里木盟、興安盟、呼倫貝爾盟)一市(赤峰市)的煤炭企事業單位,歸口能源部領導。該公司下設煤田地質局,管理所在地區的煤田地質勘探單位。原煤炭工業部下設的中國地方煤礦聯合經營開發公司轉歸能源部歸口管理,并協助能源部對全國地方煤礦實行行業管理。至此,煤炭工業形成了多頭的管理體制,失去了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的職能。
1993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撤銷能源部和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再次組建煤炭工業部。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和中國地方煤礦聯合經營開發公司轉歸煤炭工業部實行歸口管理。中國煤田地質局更名為中國煤田地質總局,對全國煤田地質勘探單位進行統一管理。1994年3月,煤炭工業部決定撤銷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分別成立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煤炭工業管理局,同該省(自治區)的煤炭工業廳(局)為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實行以煤炭工業部為主的雙重領導,統一管理各自境內的煤炭企事業單位。此后,一些有統配煤礦的省(自治區)陸續照此成立了雙重領導的省級煤炭工業管理機構;沒有統配煤礦的組建起了以省政府領導為主的煤炭工業廳。
1998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不再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下設主管煤炭行業的國家煤炭工業局,其主要職責是:① 研究擬定煤炭工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提出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建議,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引導行業合理布局。② 研究提出發展煤炭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制訂行業規章、規范和技術標準;協調行業內部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研究提出煤炭產運需銜接和有關政策的建議。③ 研究制訂煤炭工業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指導國有煤炭企業改革、改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國有煤炭企業兼并破產、扭虧增盈、轉產分流,實施再就業工程。④ 組織實施國有重點煤礦下放工作。⑤ 依法整頓煤炭生產和經營秩序,關停違法開辦和經營的各類煤礦。⑥ 推動直屬事業單位的改革,使其面向社會、進入市場、減少補貼、減員增效。⑦ 掌握和分析煤炭工業生產動態,匯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煤炭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提供信息咨詢服務。⑧ 組織政府間煤炭工業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⑨ 承辦國務院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