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資本曾被冠以“炒煤團”,但今年隨著山西省國土資源廳一紙通知,溫州人在山西投資的500多座煤礦全部要進入被國有大型煤礦兼并或收購的行列。目前,大部分在山西投資煤礦的溫州老板已經悄然離開山西,僅留下小部分投資者還在苦苦等待當地政府和國有企業的相關補償,溫商500多座煤礦500多億元投資,不知道還能得到多少回報。
在這則新聞的背后,我看到了很多幸災樂禍的評論,大體的邏輯是:煤炭資源本就該收歸“國有”,溫州佬憑什么拿去發財?市場本來就是有風險的,沒讓他們把暴利都吐出來就挺仁慈了,何所謂補償?讓人哭笑不得的是,經常大罵國有石油電信等企業,以及對野蠻拆遷極為憤慨的,很可能恰是同一批人。那么,為何在煤炭投資者身上,評價原則就統統改變了呢?這算不算一種畸形的人格分裂?
如果我們愿意拋棄對“煤老板”的固有偏見,就不難發現像溫州“炒煤團”這種民間投資者,與依靠權力或依靠暴力取得煤礦經營權的違法攫利者不是一回事。我堅持認為,對煤老板的評價,應該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而不能僅以想象情緒籠統做出格式化判決。犯法了,就應該依法受到法律的嚴懲;沒犯法,則合法的暴利也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這是最基本的游戲規則,不能說因為你太有錢了所以你肯定是有罪的。
理性觀察眼下煤炭領域的“國進民退”,最鮮明的特征就是政府主導性。政府一紙通知之下,煤礦唯一的“合法性”,只能由其規模來決定。達到規模了,無論你曾經發生多少礦難,或者存在多少問題,都可以光明正大地存在;相反,無論你在安全生產方面有多少投入,是否發生過礦難,只要你規模不夠你就通通“不合法”。這樣的“國進民退”能說是公平的嗎?對那些一直遵法而為的煤礦經營者而言,這難道不是一種“制度的羞辱”?
雖然在理論上“國進民退”確有遏制礦難頻發的功效,但是就目下而言,至少沒有統計數據可以支持這一理論功效。國有煤礦與民營煤礦的礦難發生率,有誰做過具體的統計?國有煤礦不是照樣發生礦難嗎?那些動輒死傷數十上百的,有多少恰恰是國有煤礦?尤為吊詭的是,既然我們如何關注減少礦難,那么在決定一座煤礦是否可以繼續生存下去時,為何又僅僅只考核其規模,而完全不顧及其歷史上的安全業績,也不去考核其事實上的安全投入?
當然,對很多人來說,煤礦的“國進民退”讓他們感到興奮的,倒不是理論上的礦難減少,而是那些私人煤老板們終于不再能大發煤炭財了,所謂“煤礦早該收歸國有”大概就是此意??墒?,我想說的是,煤炭資源的所有權從來就是“國有”的,所謂“收歸國有”只是一個偽問題;現在“國進民退”中“收歸國有”的,不是煤炭資源的所有權,而是開發權和經營權。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中,憑什么說煤炭開發權一定只能由國字頭企業持有呢?而且,除非“國有經營”采取全民分紅制,否則煤炭“國進民退”對公眾最大的影響,應該是承受壟斷價格,而不會是享受壟斷福利。
房地產領域不允許野蠻拆遷,煤炭領域當然也不允許野蠻兼并,私有財產權利必須得到尊重和保護。政策的改變不能毫無原則,更不能摒棄程序公正。當政策頻繁變化成為企業最大的經營風險,其實只會倒逼企業更加關注短期利益。小而言之,這是煤礦安全投入始終難以到位的重要原因;大而言之,企業家精神的嚴重缺乏其實也可以從中找到解釋。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