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當前在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整合過程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堅定不移地深入推進煤焦領域反腐敗專項斗爭,毫不放松集中整治階段的工作,在9月24日召開的省紀委全委擴大會議上,明確提出了在煤炭資源整合中防止違紀違法問題的“十嚴禁”。
一、嚴禁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擅自決定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工作中的重大決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等事項,不得在兼并重組整合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整合資料和整合方案;二、嚴禁隨意變更經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工作領導組批準的兼并重組整合方案或兼并整合主體,任何地區和單位不得出臺與省政府兼并重組整合有關政策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故意設置障礙影響兼并重組整合工作進程;三、嚴禁違反集中辦理煤礦證照審批流程和規定,不執行聯合辦公和限時辦結的有關要求,拖延審批時限,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兼并重組整合煤礦證照審批資料、審批程序或環節;四、嚴禁在煤礦證照變更和項目審批過程中行政不作為、亂作為,不得違反規定減緩免、截留挪用相關基金、價款;五、嚴禁授意、指使、強令有關部門和人員違規辦理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資源整合、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進行暗箱操作;六、嚴禁整合主體無序競爭,違反省政府有關規定特別是資源價款的規定兼并重組中小煤礦,不得與中介機構或其他相關單位相互串通,故意抬高資源和資產價值,或者高價回購低價出賣、侵吞國有資產、牟取非法利益;七、嚴禁不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組織或不具備相應資格的個人介入兼并重組整合工作,嚴禁在資產評估中違規操作,故意抬高或降低資源、資產價值,或者不評估、虛假評估,進行商業賄賂;八、嚴禁利用職權以任何形式或名義,借兼并重組整合之機,在煤礦企業入股或變相入股;九、嚴禁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利用職權接受、索取兼并重組整合相關企業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十、嚴禁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采取其他任何手段為請托人、特定關系人等利害關系人謀取私利,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進行權錢交易。
對以上“十個嚴禁”的規定,省紀委要求在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中嚴格貫徹執行,并將組織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嚴肅處理。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