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為了進一步提高煤礦行政執法工作效能,規范執法行為,確保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公平、公開、公正,從9月1日起正式執行《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行政執法監督管理辦法》。
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成立行政執法監督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副局長、總工程師、紀檢組長擔任,成員由執法監督處、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紀檢組(監察室)等處室主要負責人組成。局機關有關處室和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成立相應的監督組(監督室)或設專兼職監督人員。
監督領導小組負責全局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領導并組織全局行政執法考核工作。
行政執法監督,是指貴州煤監局對各煤監分局及機關各處室從事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和事故調查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煤礦行政執法監督遵循行政執法與監督相結合、糾正錯誤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確保依法行政;建立并完善分級監督機制。
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年初根據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狀態和監察計劃,制定全年監督檢查計劃,每季度對各煤監分局和機關有關處室進行抽查考核,同時對舉報事項和領導交辦的事項及時進行處理。
各煤監分局每個季度組織一次檢查,對各崗位適時抽查,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達到自查自糾的目的,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上旬,將上季度的自查資料報送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
實行安全監察責任追究制度。對于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和事故調查中存在失誤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戒面談話和通報批評,對違法行為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貴州煤監局和各煤監分局要完善舉報箱和舉報電話,暢通監督渠道,受理群眾反應的問題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