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12日在其網站發布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對價格壟斷的種類和判定細則等相關問題做了詳細說明,使《反壟斷法》有關反價格壟斷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
規定首先明確,“價格壟斷行為”包括: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價格壟斷行為,以及行政機關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其中,對于價格壟斷協議,規定解釋說,要看經營者是否在同一或相近時間內,以相同或相近的標準和幅度,固定或者變更同種商品價格的,以及經營者之間是否進行過溝通。
此外,發改委明確表示,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價格壟斷協議,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禁止“使用統一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談判的基礎的”,以及“約定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的”行為。
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要看市場份額和控制市場能力
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價格壟斷行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以及“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等。
對于如何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行為”這一關鍵點,規定中詳細列出,首先要看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其次要看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此外,還要考察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
不過,規定也強調,如果能證明其他經營者進入該相關市場比較容易,相關市場的競爭比較充分等,也可以說明經營者不具備市場支配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強調,境外的價格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也適用本規定。
不適用成品油市場
行業人士表示,《反價格壟斷規定》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尤其對于眼下進行的鐵礦石談判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廣東鋼材交易市場人士告訴記者,世界三大鐵礦石巨頭此前就是用一個統一價和中國鋼鐵企業談的。不過,該人士也表示,上述規定離實施還要一段時間,對于此次鐵礦石談判能否適用還不好說。
對于中石油、中石化在成品油零售市場是否也涉及“價格壟斷”,石化業專家告訴記者,目前油價基本是由國家管制,因此很大程度上不適用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