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整個環境保護來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高”)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具有重要意義。”6月18日,兩高公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在我們國家,兩高的司法解釋在司法系統中具有普遍約束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環境資源[4.80%]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周珂如此評價該司法解釋。
這項被稱為“最嚴司法解釋”的司法行動,讓公眾特別是環保界人士充滿期待。但有了司法解釋這一“利器”,環境污染行為就能得到有效治理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認為,關鍵在于執行力。
事實上,兩高出臺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是近期環境法律組合拳中的第一拳。
據了解,6月末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再次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這部已經施行了33年的法律將會迎來首次大修。與環境保護法類似,環境領域另一部重要法律《大氣污染防治法》也正在修改之中。
“‘兩高’的司法解釋勢必會推動《環保法》修訂更加嚴格。”周珂對時代周報說。
釋放司法信號
今年6月18日,兩高通報對紫金山金銅礦的審判結果,以重大環境污染罪判處罰金3000萬元。多名責任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就在兩高司法解釋公布的當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包括此案的四起典型案例,以說明污染環境犯罪的嚴重危害。
“《環保法》存在先天不足,1979年在制定這項法律的時候很多行為的規范就比較粗線條,經過這么多年的發展,這部法律已經明顯滯后,其修改也是遭遇很多挫折。用行政管理手段處理環境問題,雖然下了相當大的功夫,手段也幾乎窮盡了,但還是不足以解決環境保護問題,這也迫使我們把司法推向前臺。有些矛盾實際上已經大量地集中在法院,而以我們現行的法律,法院要想著作出判決和處理的話,明顯力不從心,因此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來應對立法的不足,以及對現在環境案件大量的產生。在這種情況下,出臺司法解釋也是一種客觀必然。”周珂對時代周報說。
周珂介紹,在立法方面,很多國家不如中國。中國的環境立法是比較早的,從1979年開始到現在,已經歷30多年,但司法解釋方面是落后的。國外的環境保護起源于司法,在環境保護的初期,發生了環境問題怎么辦?老百姓不答應,國家管理跟不上,現有的法律制度又嚴重滯后,這時候就要靠司法。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為了追求GDP,忽視了環境問題。而一般的污染企業都是地方上重點扶持的企業,真正有問題發生時,地方政府往往會偏袒企業方,而損害了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由于立法的缺陷,環境犯罪的立案困難重重,有些地方法院干脆發布公告稱不受理環境案件。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后,環境問題,不僅是地方政府的問題,而是關系到環保、公安、檢察院以及法院各部門的問題。所以說對環境保護來講,這次的司法解釋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北京京悅律師事務所律師谷小衛看來,兩高此次出臺司法解釋更重要的意義在于“能夠保證對此類案件的辦理過程中能有一個統一的衡量標準”。
“對于環境犯罪,有的地方判得重有的地方判得輕,有的地方沒入罪。以后檢察院系統和法院系統在辦理環境案件的時候會依照這些司法解釋的精神來實際操作。”谷小衛解釋。
以罰代刑的邊界
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劍指環境犯罪的“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其中最大的亮點,就是降低了環境犯罪的入罪門檻。
“這次的解釋把哪些構成行為犯罪做了具體的解釋。你還沒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嚴重損失的后果,只要有了污染環境的這種行為,甚至有了排放行為,就要按照嚴重污染環境,來認定為污染環境罪。大大降低了入刑的門檻。”王燦發對時代周報記者分析。
王燦發舉例,前不久,北京的密云水庫附近發現了垃圾填埋坑,作為一級水源,如果受到污染,會影響北京市的飲用水。按照以前的法規,如果對這種行為追究責任的話,要認定這種行為造成了哪些后果。而按照新的司法解釋,只要認定在保護區內排放了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就可以直接認定這種行為嚴重污染環境,追究刑事責任,不需要再去查是否發生中毒事故,有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也不需要去評估給公司財產造成了多大的損失。從結果認定到行為認定,司法解釋對排污企業起到了很強的震懾作用。
戚岳(化名)是環保系統的一名工作人員,此次兩高出臺司法解釋并沒有讓他的心理輕松一點。常年在環保一線工作的他見識過太多污染事件。有很多企業是“屢教不改”,有些企業是“不敢管”,有些企業是“管不著”。
“把一些行為上升到刑事,必然對企業的亂排亂放行為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但很多時候,能否制止環境犯罪是取決于政府的態度。是要經濟發展還是要環境保護?事實上,雖然《環保法》滯后,但近些年,法律已經對環境犯罪的行為加以重視,比如,1997年刑法中制定了一系列關于環保方面的罪名,2006年也出臺了一部關于環保的司法解釋,但效果并不明顯。”戚岳說。
和戚岳一樣,很多環保界人士雖然對司法解釋表示歡迎,但仍對其產生的治理效果憂心忡忡。
在王燦發看來,兩高出臺司法解釋后,最關鍵的問題仍然是執行力的問題,難點在于“發現”和“移送”。
“不能以罰代刑,所以環保部門應該做出規定,該移送的不移送也要追究行政執法部門的責任。這樣才能使刑法的規定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得到貫徹實施。”王燦發說。
“過去,對環境犯罪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環保部門發現后,進行罰款或者強制整頓等措施,很多企業已經見怪不怪。現在有了新的司法解釋,環保部門是否能夠移送到檢察機關,以罰代刑,削弱了司法解釋的強制性法律的震懾力。”王燦發對時代周報解釋。
周珂則對司法解釋的執行力持樂觀態度:“地方保護肯定會有,在經濟效益面前,環境問題往往被排在了次要位置,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公開說,環境污染是經濟發展附帶的。但本次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刑法的一些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作出的解釋,刑法在環境保護上是屬于最末端的,而且也是屬于強制手段,是最嚴格的一類規范。以前,環境保護主要是環保部門一家的事情,現在有公檢法三家的配合,力度肯定會強很多。地方政府也會給予重視。”
《環保法》修訂爭斗
當所有人為兩高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拍手叫好的同時,也對《環保法》的修訂充滿期待。
“雖然此次還是在刑法上對環境保護提出新的要求,但肯定會推動《環保法》的修訂更加嚴格。”周珂告訴時代周報。
《環保法》,這部稱為當代中國執行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從1979年這部法律施行至今的34年,中國環境非但沒有得到保護,反而急劇惡化。
多年來,關于修訂環保法的呼吁此起彼伏,但始終無實質性的進展。2011年1月,全國人大環資委召開了環保法修改工作啟動會,同時正式委托環保部起草修改草案部門建議稿,重點對環境影響評價、人民政府環境質量責任等八個方面內容,以及法律責任中的相關條款提出修改建議。2011年11月初,作為修法中的一個步驟,環保法修正草案稿被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審閱。草案一審稿于2012年8月下旬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審議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于當月31日將該草案對外發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但該稿幾乎遭到了環保界主流聲音的一致反對。反對者中,有一個聲音的出現讓人頗感意外。
2012年,10月31日,環保部在其官網上掛出3500余字的長文,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此前一審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簡稱“一審稿”)提出多達34條反對意見。主要執法部委同立法機關的修法爭斗由幕后走到臺前,在中國極為罕見。
當年9月26日,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提交了一份專家聯名意見書。該意見書的簽署者匯集了馬驤聰、汪勁、王燦發、王樹義、呂忠梅等12名國內環境學界知名學者。他們表示,一審稿沒有實質性進步,幾乎所有修改之處均不具有可操作性,是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各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草案中最不成熟、最令人失望的一部。
在環保官方系統、學界、社會組織近乎一致反對聲中,原計劃于2013年3月前完成的環保法修訂成為泡影。
王燦發是此次《環保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后聯名反對的專家之一,他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兩高的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環保法的修訂,規定將更加嚴格。”
6月26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環修草案二稿,相對之前,二稿變動較大,環保法可能迎來更大的修改空間甚至全面修改。但二稿48條規定只允許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提起公益訴訟引發輿論質疑。看來,《環保法》修訂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