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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石化事故禍起中國式轉包 公司下達封口令

2013-06-17 08:53:35 財經網

剛剛進入初夏,大連市就被中石油的“火藥桶”再度炙烤了一把。

2013年6月2日中午,焊工陶崇海與其他四位工友一起走近停產多時的三苯罐區的939號儲罐,準備對儀表平臺進行更換作業。陶崇海是一位老焊工,年初求職時,他介紹自己“工作經驗豐富”,曾在北城新港和中石油第十建設公司從事“焊工和鉚工”。這使他很快找到了新的東家——大連林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林沅建筑公司)。林沅建筑公司雖是民營企業,但所承包的仍是中石油第七建設公司(下稱中油七建)的工程。就是這份本駕輕就熟的工作,將陶崇海拋向了不歸路。

下午2點多,陶崇海和工友們正在工作的939號儲罐罐頂突然發生爆炸,隨之引發大火,鄰近的936號、935號和937號儲罐均被引燃。近三年來連續被中石油“五把火”灼燒的大連,對事故的處理已相當熟稔。在第一時間內,大連市啟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調動近百輛消防車、300多名消防人員實施現場救援。

事故當天16時左右,大火被撲滅。隨后大連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調查組,對這起事故開展調查。

“幸好沒有引燃旁邊更大的儲油罐,沒有發生連鎖爆炸。不過,幾條命就這樣沒了。”一位在現場參與搶險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下午搶險時,還說他們是重傷,在搶救,等到撤離時,傳來的消息已經是死亡了。”

這位人士透露,當時上工的“死亡班組”工友共五人。其中陶崇海和姚衷利重傷不治,另兩位當時失蹤的工友張洪偉和石成泉隨后被證實死亡,僅一人因事故發生時距離儲罐很遠而僥幸生還。“爆炸時在儲油罐附近還有沒有其他人,我不敢打這個包票。”

中國式轉包

經大連市安監局確認,在“6·2”事故中遇難的四名工人并非大連石化的正式職工,他們都來自于同一家民營企業——林沅建筑公司。

2013年,受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委托,中油七建負責對939號儲罐儀表平臺進行更換,但其把工程轉包給了林沅建筑公司。

如果不是這場爆炸事故,這家與大連石化系統有千絲萬縷關系的承包公司,仍隱藏在公眾的視野之外。

林沅建筑公司成立于2003年,原法定代表人張小林以建筑業起家,曾經在大連市第一建筑公司和大連市國際合作公司擔任中層職務。林沅建筑公司成立后,其營業范圍一直是“建筑工程施工和機械設備租賃”。

2009年,林沅建筑公司發生重大變更,張小林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轉讓給楊氏家族。變更后,林沅建筑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楊福順持股35%,其妻子湯麗娟持股25%。戶籍資料顯示,其二人的住址在大連市甘井子區的同一幢民房內。這個家族的晚輩——出生于1986年的男孩楊超成為林沅建筑公司的最大股東,持股40%,隨后他被其他股東選舉為林沅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和總經理。

從照片上看,楊超身穿普通的紅色短袖襯衫,臉型清瘦,皮膚黝黑,給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是稚氣未脫的眼神。

2011年5月,林沅建筑公司向工商局申請將經營范圍擴大至“建筑施工、機械設備租賃、鋼結構網架工程安裝、儲存罐安裝”等項目,顯然針對石油石化等行業擴軍。此時,公司掌舵者,仍是當時年僅24歲、缺乏行業管理經驗的楊超。

“這個作業危險性比較高,大家都清楚。”一位接近事故救援的人士介紹,“6·2”事故發生的三苯罐區是生產乙苯、苯乙烯的原料、中間品和成品罐區,雖然去年5月已停止運營,“罐中肯定還是有殘留,只是沒那么多。”這個高危的工程,最終轉包給了楊超掌舵的民營企業,這家企業獲得從事此經營范圍的業務資質僅僅兩年。

大連石化的員工不少人稱,楊超親戚曾在系統內工作。“我們都清楚,中石油的這類工程,沒有關系包不到。”一位父輩在中石油系統、自己也投身于工程建設行業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

“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界定不一定違法。”中石油集團一位曾經負責安全管理的人士表示,其是否違規“還要經過調查,要看各部門的規定”。

在2010年“7·16”事故中有相似一幕,當時負責具體操作的承包商,其危險品行業從業資質備受業內質疑——爆炸發生時,負責生產原油脫硫劑的天津輝盛達石化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天津輝盛達),其經營范圍中并沒有原油脫硫劑;而在現場注入脫硫劑的上海祥誠商品檢驗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上海祥誠),只是一個進口商品檢驗的企業。

中石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天津輝盛達進行原油脫硫劑作業,輝盛達公司安排上海祥誠在國際儲運公司原油罐區輸油管道上進行現場作業。上海祥誠原本從事的是進口油品檢驗鑒定及技術咨詢,由于其工商登記中并無脫硫劑業務,一噸原油加多少脫硫劑、什么時候加、什么時候停,上海祥誠的員工也不十分清楚,需要天津輝盛達指揮。在合作過程中,外方“宇宙寶石”號油輪已暫停卸油作業,兩家缺乏經驗的公司操作人員還在繼續向輸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強氧化劑的原油脫硫劑,造成輸油管道內發生化學爆炸,引發了震驚全國的“7·16”事故。

2010年7月,國家安監總局、公安部發布了《關于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7·16”輸油管道爆炸火災事故情況的通報》,明確指出,要加強對“承包商和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堅決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現象;要求嚴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現象。

減震式問責

“現在方方面面還在問責,等結果出來政府肯定要面對媒體,面對社會。”大連市安監局局長楊吉奎稱,聯系局長辦公室、打電話詢問并不是“正常采訪渠道”。

《財經》記者多次與大連石化、大連市安監局以及事故調查組方面聯系均被婉拒,而發生火災的廠區屬于危險地帶,也嚴控人員出入。廠區附近,仍能聞到刺鼻的氣味。

一位大連石化前員工稱,現在公司下達封口令,事故調查組所在的石化賓館,也被嚴密“布控”。

截至記者發稿,距離“6·2”爆炸事故已逾十天,公眾所能知曉的信息途徑,僅是事故發生第二天,大連市安監局召開的一次小范圍的媒體通報會議。大連市安監局副局長李昊在會議上介紹,發生事故的三苯罐區是生產乙苯、苯乙烯的原料、中間品和成品罐區,2012年5月已停止運營。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委托中油七建對三苯罐區939號儲罐儀表平臺進行更換,在更換時引發火災。

“實時環境監測表明,二氧化硫、硫化氫、氮氧化物、氨氣等均不超標。”李昊在發布會上還著重強調,“有關事故的調查進展和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大連市安監系統的一位負責人告訴《財經》記者,大連市非常重視此次事故,已經成立事故調查小組,科學分析和認定技術原因,徹底查清“源頭性”問題。同時,調查組也會依法依規界定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然而,類比“7·16”事故的處理方式,此次被嚴厲追究責任的,可能仍是林沅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楊超,那個年輕的承包人。

一位多次向中石油集團提出安全整改建議的咨詢人員稱,工程轉包是世界大公司的慣例,但在中國,央企工程轉包有可能變異為央企“雙向得利”制度:一方面,有權直接承攬工程的央企子公司成為分包“食利者”,坐吃差價;另一方面,當事故發生,中國的安全監察體系嚴懲“臨時工”“承包商”,地方為其負責,央企總公司則可以通過上述機制過濾大部分風險。

大連石化三年之內,連續發生爆炸事故,頻率之高,實屬罕見,在同一個地點不斷栽跟頭,可見問責并不到位,問責后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規范也沒有發揮應有效力。

這些連續爆炸案的責任主體到底應該是誰?2011年底,國務院下達了對中石油接連四事故的處理結果。其中,上海祥誠大連分公司經理李偉,天津輝盛達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張海軍、總經理張德勝,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運行管理部經理劉昌東,中燃油公司市場處處長沈璠等14名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時任中石油董事長蔣潔敏受到警告處分,時任中石油集團副總經理廖永遠受到處分。

顯然,在大連“7·16”事故責任認定中,受到最大懲罰的是兩家承包商;中石油和大連市分擔了次要責任。

在公司層面,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天津輝盛達公司、上海祥誠公司等相關責任單位,分別被處以規定上限的行政處罰,天津輝盛達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上海祥誠公司不得從事除商檢外涉及危險化學品作業的有關業務。

而對于第一責任主體——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的處理,僅僅是向國務院國資委作出“深刻檢查”。2012年,在上述事故中受到處分的廖永遠升任中石油集團副總,2013年3月成為中石油集團總經理。

“檢查是否深刻,改進是否到位,落實是否有效,公眾也不得而知。”一位著名咨詢公司的安全顧問說。

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曾公開表示,一些領導干部或國家工作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罰之后,可能逃過了本該追究的刑事責任,問責變成“暫時受點委屈”。他認為,追究政治責任,不能取代追究法律責任。問責主體、問責對象、問責范圍、問責程序都應該規范。

不過,國家安監總局一位相關負責人對《財經》記者表示,責任認定是一個很復雜的過程,“不是表面看起來這么簡單”,如果承包商確實有問題,還是應該“承擔相關的責任”。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大連石化,中國式,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