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存在制度性進入壁壘,即使其他條件與完全競爭相同,行政性壟斷在一定的需求條件下同樣會形成高價格、低產量以及福利損失
“行政性壟斷”,是指行政部門設立的壟斷,即由某個行政部門通過行政文件(如條例、規章或意見等)的形式授予經營主體——企業或兼有營利性活動的行政機構的壟斷性權力,主要表現為進入壁壘的設置和對價格的管制獲得特殊的便利和優勢,形成不同程度的壟斷勢力與地位的狀況。
廣義上,行政部門利用其起草立法草案的優越地位,通過較弱的立法機關設立的有利于某(些)企業的壟斷權,也可稱為行政性壟斷。
行政性壟斷的性質與原因
中國主要的行政性壟斷行業,幾乎都是從完全的計劃體制中演化而來的。它是經濟體制改革不徹底的產物。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在相當程度上,是迫于財政收支的壓力而產生與展開的,當中小國有企業的虧損造成巨大的財政壓力時,政府部門則有動力將這些國企通過產權改革交由市場決定存亡。
然而,經過多年的財政體制改革,中央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來源已經變為征稅收入。將行政性壟斷權作為一種優惠政策給予國有企業,則是減輕國有企業所帶來的財政負擔的方法。因此,中央政府雖然還有改革國有企業的動力,卻沒有打破壟斷的動力了。
隨著中國經濟改革的成功,巨大的國內市場逐漸顯現出來,反過來凸顯對這些市場壟斷的價值。由于不上交利潤,也無需限制工資和獎勵的發放,行政性壟斷利益增加一分,擁有壟斷權的企業就會分得將近一分;它們作為一個利益集團,就會有充分的動力去爭取更大的行政性壟斷權。
行政性壟斷權的獲得,通常是經過“院內活動”,采取“部門立法”的形式實現的。“院內活動”是指國有企業高層管理者通過游說行政部門官員而獲得行政性壟斷權的行為。一個原因是,行業部門官員與所屬行業的企業高管可以轉換身份,相互進入對方領域任職。這在多個行政性壟斷行業中都有顯現。
所謂“部門立法”,就是行政部門主導甚至操控的立法;廣義上,“部門立法”還意味著行政部門的行為實際上有著立法或修法的作用。
行政性壟斷是與我國的憲法相抵觸的。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憲法經歷數次修正,其基本原則已有很大改變,增加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等內容。包含設立行政性壟斷權內容的法律和行政文件,已然與我國現行憲法的相關規定不相一致。
另外,從程序上講,授予某一(類)企業壟斷權是重大的經濟決策,是對基本經濟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變,根據《立法法》,應由立法機關立法設立。根據法律保留原則,不經立法機關設立的壟斷權,是對潛在競爭者的經濟自由權和消費者選擇自由權的限制。
我國的實踐中,大多數的行政性壟斷的依據只是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屬于行政部門的自我授權。這些利用行政性公權力設立的壟斷權,具有某種程度上的違憲性質和違法性質。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