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迪·格瑞沃(Randeep S.Grewal)正準備與中聯煤對簿國際仲裁法庭。
格瑞沃是格瑞克能源(國際)公司(Greka,下稱格瑞克)CEO。格瑞克是一家在荷蘭注冊的煤層氣公司。14年前,格瑞克與當時中國惟一的國家級煤層氣專業公司——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聯煤)簽約,合作開發煤層氣。現在,合作破裂。
1999年到2003年間,格瑞克先后從中聯煤取得了五個煤層氣區塊的合作分成協議,成為中聯煤最大合作伙伴。這些區塊普遍勘探進展不佳。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間,由中聯煤申請,國土資源部批準,這五個區塊的探礦權性質從對外合作勘查變更為中聯煤自營勘查——格瑞克被正式取消合作開發資格,過往合作分成協議成為廢紙。此前,中聯煤宣布與格瑞克解除合同。
格瑞克不服,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訴,遭駁回。國土資源部認為,中聯煤為更改探礦權性質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雙方合同糾紛與探礦權延續頒證行為不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系。2013年1月8日,格瑞克向國務院提交《行政裁決申請書》,要求重新核發勘查單位為格瑞克的勘查許可證。迄今沒有回音。
“格瑞克不會無限期等待國務院做出行政裁決,而會選擇將中國政府的投資爭議提交解決爭端國際中心(ICSID)進行仲裁。7月8日——是我們提交國際仲裁的時間。”格瑞沃在接受財新記者采訪時反復強調,當初合同中沒有賦予中聯煤單方面撕毀合同的權力,他相信這并非中國政府部門的決定,而只是中聯煤內部個別人從中作梗。
中聯煤是否單方面毀約?為何要“踢開”格瑞克?格瑞克所稱產品分成合同的核心條款如何約定?糾紛從中國打到國際仲裁法庭,格瑞克又能否收回五個區塊的合作開發權益?
事情遠比合同違約復雜。在中聯煤與格瑞克的這場商業糾紛背后,是中國政府為了加快煤層氣、頁巖氣等新興能源的開發,決心在這些過去壟斷的領域引入競爭,而這涉及到過往利益格局的大調整。沖突于是產生。
在對包括格瑞克在內的各家外資合作方清理之后,中聯煤在2010年底引入了新的控股70%的大股東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下稱中海油)。而在此之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下稱中石油)和河南煤層氣公司等也已進入原本由中聯煤壟斷專營的煤層氣開發領域。
中國重塑新能源上游開發格局大勢已定,在具體執行中如何妥善解決歷史遺留難題仍是考驗相關公司和監管部門的難題。
外資登場
煤層氣俗稱“瓦斯”,主要成分為可燃氣體甲烷,是煤的伴生礦產資源,屬非常規天然氣。煤層氣在中國儲量豐富,約為36.8萬億立方米,占全球總量的15%。但中國的煤儲層物性條件較差,具有低壓、低滲、低飽和的“三低”特點,在資金、技術匱乏的年代,中國煤層氣開發利用一直未能提到議事日程。
至上世紀90年代初,美國煤層氣商業開發成功。眾多外資公司瞄上了中國市場,尋找進入機會。1996年,在國務院組織下,一家全國性的煤層氣專業化公司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專門負責煤層氣資源的勘探、開發、運輸、銷售和利用,并享有對外合作開采煤層氣專營權。中聯煤注冊資本1億元,由原煤炭部、地礦部和中石油三家各籌三分之一。中聯煤的地勘費用由原國家計委安排,科研費用則按科研項目向財政部申報。
煤層氣開發需要巨額資金投入和特殊技術。中聯煤原董事長孫茂遠接受財新記者采訪時表示,“當時每打一口井,就需要100萬元。國家的投入遠遠不夠,中聯煤自成立之初,資金就捉襟見肘。”
而當時中聯煤的股權結構,制約了股東投入資金的積極性。三家股東股份相當,摩擦不斷,內部三權分立,加之煤層氣還屬于風險巨大的勘探初期,誰都不愿投入太多資金。“當時的情況是,99%的人都認為煤層氣地面抽采沒有前途,不愿意投入。”孫茂遠回憶稱。
1999年3月,原地礦部從中聯煤撤股,中石油和中煤集團成為各占50%股比的股東。但股東分歧依舊,資金問題仍未解決。
引入外資成為解決資金和技術瓶頸的現實選擇。在引資方式上,中聯煤借鑒了中國在海洋石油和陸上石油天然氣對外合作的經驗,依照油氣工業國際合作慣例,將產品分成合同作為對外合作的主導模式。
1997年國家外經貿部批準了煤層氣產品分成標準合同。合同生效后,中外雙方將聯合成立一個非法人機構———聯合管理委員會(下稱聯管會),管理合同執行的全過程。合同約定:勘探期一般三到五年,包括巖芯測試和先導性開發階段。在勘探期內,外方獨自承擔風險和所有勘探費用;在勘探期內獲得的先導性生產,即試驗井的煤層氣,可以由合同者即外資企業自由處理。開發期中方參股最高可達51%,外方為49%,如中方決定參股比例少于51%,外方可相應提高其參股比例。
很長時間里,這成為中聯煤與外資簽訂合同的模板,但在合作細節上規定過于粗獷,特別是違約條款上缺乏對等約束也埋下了糾紛隱患。
為吸引外國投資者,中聯煤開放了可供外資投資的煤層氣區塊的數據。1998年1月8日,經過半年多談判,中聯煤迎來了第一個外資合作者——美國雪佛龍德士古,開發淮北煤層氣,時任國務院總理李鵬和副總理鄒家華參加簽字儀式。當年,美國BP阿莫科、康菲中國、美國CBM公司,分別在安徽淮北,山西三交、石樓和臨興等區塊簽訂了五個項目分成合同。
格瑞沃聞風而來。1997年,他在友誼賓館租了一個房間作為格瑞克北京辦事處,尋找機會。格瑞沃在印度出生、贊比亞長大,在美國受教育,父親是地質學者,自己是一名工程師。1992年,格瑞沃在美國投資了常青藤資源公司(Evergreen Resources)開發煤層氣。2002年,常青藤資源公司在煤層氣領域投產。2004年,這家公司被美國獨立石油公司先鋒自然資源(Pioneer Natural Resources)公司收購。
在美國煤層氣領域的投資鼓勵了格瑞沃。“我意識到在中國也有機會做這件事,而當時的中國非常渴望能夠引入外資和技術來開發煤層氣。”
格瑞克是一家成立于1992年的公司,由綠龍燃氣有限公司(下稱綠龍燃氣)全資控股。綠龍燃氣2006年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代碼為GDG)。從公開資料看,其股東除了格瑞沃本人,主要是歐洲、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的機構投資者和一些個人投資者,格瑞沃最初持股95.2%,現已降至64.68%。
1999年,格瑞沃看中的江西豐城煤層氣區塊被美國SABA石油公司捷足先登,后者和中聯煤簽訂了為期30年的合同,也是中聯煤成立后的第六份項目分成合同。格瑞沃通過收購SABA公司,將江西豐城區塊納入囊中。格瑞克成為中國政府批準的首批五家允許簽訂煤層氣分成合同的外資燃氣供應商之一。
2003年,格瑞克又一舉簽下和中聯煤合作開發山西、安徽兩省煤層氣資源的四個產品分成合同,分別涉及四大煤層氣區塊:山西的柿莊南、柿莊北、沁源,以及安徽的潘謝東。
引資效果不彰
“與外資合作的這些年,大約引進了40多億元,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資金的困境。中聯煤大部分初期勘探資金來源于此。”中聯煤原董事長孫茂遠稱。
最多的時候,中聯煤共與16個外資企業簽署了27個煤層氣產品分成合同(截至2006年8月),對外合作區塊約占中聯煤登記區塊總面積的四分之三。現在,中聯煤對外合作區塊已減少近一半,只剩14個。
“評估任何開發項目,最關鍵是看產能。從產能看,這十幾年中聯煤與外資合作并沒有大成果,因為只有一個項目進入了商業開發期。”一位能源行業分析師對財新記者表示。
開發難度比預想要大,很多對外合作合同半途而廢。通過數年勘探,一些外國公司發現自己投資區塊中的煤層氣含量未達預期,投資熱情轉淡,萌生退意。加之外資從中央政府拿到的是相關項目的采氣權,但有些項目的采礦權已經被地方政府交給了其他開發者,部分外資合作項目因此遲遲難以啟動。
一些能源巨頭選擇了退出或終止。康菲的山西壽陽區塊2003年由美國遠東能源接手。這批能源巨頭退出的過程,已經暴露出中聯煤當初簽訂的產品分成合同存在缺陷。
“當時有大概十個合同終止了,都是大公司,他們認為投資前景不好,就說不再延續合同,不再投資,然后就撤了。”中聯煤一位一直參與對外合作的管理層人士在接受財新記者采訪時坦言,當時對外資撤出中聯煤毫無辦法,有些公司甚至還拖欠款項,“但他們說走就走,我們的合同無從約束”。
產品分成合同主要應用于石油天然氣領域,一般而言,因作業方負責資金和技術投入,承擔風險,因此合同傾向于保護作業方。但在實際訂約和執行過程中,也因簽訂合同方的談判地位不同而存在差異。
產品分成合同的期限通常為30年,包括勘探期、開發期和生產期三個階段。勘探期主要探明是否有煤層氣商業發現。有了煤層氣發現后,雙方將提交一份總體開發方案,經國家監管部門(比如國土資源部)進行煤層氣儲量認證,以及探礦權、環境評估批準等批復許可后,才進入商業開發期。只有進入商業開發期,中外雙方才開始共同投資,進行產品分成。
回過頭看,中聯煤所簽署的這些煤層氣產品分成標準合同,對于作業者保護有加,而缺乏對資源擁有方權利的有效規定。比如,合同約定,如果勘探期內沒有商業發現,作業方(即外資企業)有權決定終止合同。上述作業方甩手走人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能源巨頭退出后,一些小公司紛至沓來,但開發效果依然欠佳。
中聯煤在成立15年后,才迎來了第一個“正式進入商業性開發的中外合作煤層氣項目”——2011年12月,山西晉城潘莊煤層氣資源開采總體開發方案(ODP)獲得國家發改委核準批復。這一項目由中聯煤與亞美大陸煤層氣有限公司(下稱亞美大陸)的全資子公司美中能源合作開發,合同區塊面積為150平方公里。截至2007年年底,該項目已完成156口直井和6口多分支水平井的鉆井,直井單井平均日產量為2000立方米,多分支水平井單井平均日產量為5萬立方米(最高日產10萬立方米),已初步實現煤層氣年產能約2億立方米。
而中聯煤原本看好的另外幾個區塊,目前均未能進入商業開發期。
格瑞克負責開發五個區塊:江西豐城,山西柿莊南、柿莊北、沁源以及安徽的潘謝東,總面積達6620平方公里,占中聯煤煤層氣區塊的30%左右。但目前只有杮莊南有了商業發現,還未進入商業開發。其余區塊均在勘探階段。
爭議格瑞克
與格瑞克的合作,一開始就在中聯煤內部引發爭議。
中聯煤一位高管在接受財新記者采訪時透露,當時中聯煤內部有人反對與格瑞克合作,認為這是一家小公司,沒什么實力。這位高管自己后來曾考察過格瑞克在美國的煤層氣項目,也認為做得并不好。
創始人格瑞沃此前在能源領域相當活躍。據格瑞沃自己介紹,他在美國的煤層氣項目后來賣給了先鋒自然資源。1997年格瑞沃曾參與投資澳大利亞最大的煤層氣生產商Arrow能源公司(Arrow Energy),這家公司的主要業務2010年被中石油與殼牌以32.6億澳元(約合203億元人民幣)聯手收購。除此之外,格瑞沃還曾先后投資阿莫科公司(Amoco Corporation)和伯靈頓資源公司(Burlington Resources),這兩家公司后來分別被BP和康菲收購。
1999年,格瑞沃在美國成立了格瑞克美國公司,主要是在加利福尼亞州從事常規石油天然氣開采和煉油業務,擁有礦區面積15000英畝,探明儲量10億桶油氣,有1800余口鉆井。公司另有一個瀝青廠。
格瑞克在中國的六個煤層氣區塊,被放在倫敦上市公司綠龍燃氣。除了與中聯煤簽訂的五個區塊,格瑞克2008年還與中石油簽訂了貴州六盤水保田青山區塊的產品分成合同。公開資料顯示,綠龍燃氣的主要收入就來自中國的燃氣銷售。2012年上半年綠龍燃氣的總營收約3566.7萬美元,2011年總收入7146.4萬美元。
綠龍燃氣在2013年4月公布的報告中稱,公司共探明煤層氣可采儲量590億立方英尺(約合16.7億立方米),凈現值(即未來可能獲得的回報減去投入并折現)可達3.24億美元。這些儲量全部來自杮莊南項目。
在勘探開發業務之外,綠龍燃氣還涉足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管道業務、天然氣運輸和銷售。它在柿莊南區塊建設了集自主供電、天然氣壓縮、管道氣銷售和鉆井附屬設施為一體的基礎設施;與中石油華北油田簽署協議,將最多50萬立方米/日的煤層氣輸入中石油西氣東輸主管道當中,年銷售能力達到26億立方英尺(約合7358萬立方米);另外,公司持有中石油旗下公司北京華油29%的股份。
至于勘探進度緩慢的批評,格瑞沃稱進入商業開發只是時間問題,因為格瑞克已經攻克技術難題。據格瑞沃介紹,格瑞克在進入中國之初引進的是美國“多分支井技術”。
多分支井技術相對于傳統的垂直鉆進技術,能夠迅速采氣。同樣是一平方公里,用多分支水平技術開采,只需七到八年就能完成,但用直井技術,需要二三十年。但是,格瑞克后來發現,這種多分支井技術不完全適用于中國,主要問題是打一個多分支井要花幾千萬元,但最高產量僅能持續幾個月,產量很不穩定。
格瑞克稱,2008年,公司發明了Lifabric鉆井技術(下篩管技術),其原理為利用煤層有利的天然斷層,最大化其煤層之間的采氣通道。也是在這一年,格瑞克用這種技術在山西打出第一口井。目前這口井已經穩定生產了5年,日產量為1.2萬立方米。
“有了這個技術,自2013年起,格瑞克在其他區塊可以獲得先導性生產。集團在中國的煤層氣產量將于2015年達到4.5億立方米,是2012年的6倍。”格瑞沃仍不甘地描繪著未來的“藍圖”。
內外危機在醞釀
經過十年的研發摸索,格瑞克正準備進入收獲期。但變局將至。
格瑞克旗下五個區塊的勘探期已陸續到期。進度最快的杮莊南項目勘探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山西沁源、柿莊北,安徽潘謝東產品分成合同均于2003年1月簽署,勘探期于2008年3月1日結束。江西豐城產品分成合同于1999年8月簽署,延續后的勘探期至2008年12月1日結束。
中聯煤內部,反對格瑞克的聲音一直存在。因勘探和開發進展緩慢,對格瑞克的不滿還在升溫。在質疑者看來,發展了十多年,江西豐城,山西的柿莊南、柿莊北、沁源以及安徽的潘謝東仍未進入生產階段,證明格瑞克實力有問題。柿莊南雖然有商業發現,但中聯煤經營管理部主任李良在接受財新記者采訪時介紹,與目前惟一一個進入商業開發的潘莊煤層氣項目相比,潘莊項目當年與亞美能源合作時是一片空白,而杮莊南在與格瑞克合作之前就已探明有300億立方英尺的儲量,格瑞克進入后并沒有新的發現。
2007年,格瑞克的柿莊南項目完成了ODP的編制,和亞美能源的潘莊項目同時獲得國家發改委的批準開展前期工作。但是,最終潘莊項目獲準進入商業開發,格瑞克申請的杮莊南ODP卻沒有下文。所謂“前期工作”,是指中外雙方在某項目上可按當時申報的ODP的建設規模辦理征地等準備事宜,待前期工作結束,再上報一個總體開采方案。總體開采方案獲批,才能正式開采煤層氣。
這是一個危險的征兆,但當時并未引起格瑞克重視。按照產品分成合同的規定,商業發現階段開采出來的煤層氣,可由作業方自行處置。杮莊南項目的產量在不斷加大,2012年綠龍燃氣全年產量26億立方英尺(約7362萬立方米),日產量20.2萬立方米,較2011年增長55%,僅半年就收入3566.7萬美元。格瑞克樂得獨享收益。
產品分成合同規定,提交煤層氣田ODP的條件是“雙方認為某一個煤層氣發現具有潛在的商業價值”。條件滿足后,格瑞克有義務制定并向聯管會提交ODP,而中聯煤負責將ODP提交至商務部和國務院指定部門,以獲得相關批準。合同約定,格瑞克負責制定和提交ODP,無論最終ODP能否獲得相關政府部門批準,格瑞克均不承擔合同責任。
格瑞克的柿莊南項目ODP沒有獲批,格瑞沃并不緊張。但在后來中聯煤取消其作業資格后,格瑞沃懷疑是中聯煤不作為致使杮莊南項目沒能獲批。一位熟悉產品分成合同的律師在接受財新記者采訪時表示,杮莊南項目一旦進入ODP,中聯煤就很難清理格瑞克。
格瑞克忽略的更重要的一點是,中國的煤層氣政策正在變化。從2008年以來,隨著中石油、中石化和河南煤層氣公司的陸續進入,中聯煤壟斷煤層氣開發20多年的局面正在被打破。
作為對外合作專營企業,中聯煤與外資合作的效果備受詬病,甚至被業界認為是導致煤層氣產業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批評者認為,中國煤層氣最關鍵的問題,不是政府補貼、政策扶持得太少,而是競爭主體過于單一,企業缺乏競爭意識和開拓動力。
由于煤層氣資源條件復雜,中國原本希望外資能夠帶來先進的技術、工程配套和管理。但在獨家專營之下,國有企業缺乏業績考核壓力,對于對外合作項目的管理和推進有始無終。
截至2009年,中國煤層氣抽采量和利用量分別為64.5億立方米和19億立方米——這個成績雖遠好于五年前的水平,但仍是一個令人失望的成績。
與此同時,中國對天然氣的需求仍在迅猛增長。受金融危機影響,2009年,全球天然氣消費量出現了十年來的首次下降。而根據中國石油和化學協會的統計,2009年中國的天然氣消費量為874.5億立方米,增長11.5%,產量達870.5億立方米,增長7.7%。
看好中國天然氣市場前景的中石油開始考慮從中聯煤中抽身單干。中石油是中國最大的國家石油公司,擁有自己的天然氣管道和下游銷售網絡,融資又不成問題,不愿再和中聯煤一起吃大鍋飯。2008年9月,中石油獨資成立了中石油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2009年,中石油從中聯煤退出,將名下50%的中聯煤國有股權,協議轉讓給中煤集團;作為交換,中石油股份公司獲得原中聯煤的部分區塊和資產,包括沁水盆地和鄂爾多斯盆地2萬多平方公里的煤層氣資源,還繼承了13個對外合作合同。
單干后的中石油煤層氣,2009年當年即投入30億元,而中聯煤當時的累計勘探投入也僅僅是48億元。
2010年12月,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發布通知,河南省煤層氣公司與中石油、中石化集團獲準在國務院批準的區域內與外資進行合作開采煤層氣的試點,由此中國煤層氣的開發進入新的競爭階段。
競爭卓有成效。2010年中石油的煤層氣產量已遠遠超過中聯煤。廣發證券的報告顯示,2010年,中石油的煤層氣日產量達到84萬立方米,總產量占到全國煤層氣產量的19.6%,而中聯煤的日產氣量為38萬立方米,總產量僅占全國產量的8.9%。中石油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總地質師李景明曾對外稱,樂觀預計中石油2020年的煤層氣產量將達到100億立方米。除了在國內加緊勘探和開發,中石油還與殼牌聯手,以35億澳元收購了澳大利亞第一大煤層氣生產商Arrow能源公司。
面對背景強大的競爭對手中石油,中聯煤處境尷尬,這時中海油適時出現了。
中海油在中國陸地上素無上游資產,也難以在中石油和中石化的區塊內拿到服務合同。上世紀90年代,中海油率先啟動液化天然氣試點工作,在東南沿海積極布局,但此后一度受天然氣價格過高影響,氣源落實并不順利,而中石油和中石化近幾年也已迎頭趕上。加上中石油和中石化都擁有自己的天然氣生產區塊和天然氣長輸管道,使得在天然氣領域中海油難有太大突破。入股中聯煤,中海油一舉跨入國內上游勘探領域,如果進展順利,也可以有效解決氣源問題。
2010年底,中海油以12.03億元收購中聯煤50%股權,隨后又將持股比例增至70%。
“中海油進入中聯煤后,肯定想將煤層氣拿到自己手里做。”中海油一位高管人士在接受財新記者采訪時表示,12億元投資煤層氣對中海油來說只算一個小投資。
中海油董事長王宜林在《人民日報》發表署名文章中也提到,到2020年中海油將基本建成國際一流能源公司,他提出非常規油氣和常規氣“齊頭并進”,強調要加快發展煤層氣產業。
2012年8月,中海油與中聯煤簽訂了煤層氣的產品分成合同。
根據合同,中海油全資子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與中聯煤就煤層氣的勘探、開發、產量、銷售等達成一份為期30年的協議,開發位于山西、陜西、河南等九省份、總面積約為1.09萬平方公里的區塊,這些區塊約占中聯煤現有區塊面積的一半。
根據協議,中海油將擔任作業者,產出通過產品分成合同方式由雙方分享。按照協議,30年的協議期分為勘探期、開發期和生產期。中海油與中聯煤在開發期間的成本承擔比例分別為70%和30%。其中勘探期為期五年,中海油將投入99.33億元。
清理開始了
16年過去,首批簽約進入中國煤層氣開發的五家外資公司如今只剩下格瑞克一家還在堅守。對于即將到來的變局,格瑞沃渾然不覺,他將與中聯煤在合作中發生的摩擦歸結為中聯煤個別領導的干擾,仍繼續堅持履行產品分成合同。
但中聯煤面臨強大的競爭壓力,加之引入新股東的談判正在進行,一旦談判成功,資金和技術都將不是問題。中聯煤公司開始著手清理一些在他們看來成果不佳,或者作業不規范的外國公司,擴大自營范圍。
格瑞克就是中聯煤的清理目標。
2010年5月10日,中聯煤向格瑞克發出了《關于合作的四個煤層氣對外產品分成合同不再延續的通知》。2011年3月9日,中聯煤在其網站上公布了《關于終止與格瑞克公司延續四個產品分成合同的聲明》(下稱聲明)。聲明稱,中聯煤與格瑞克簽署的江西豐城、山西沁源、山西柿莊北和安徽潘謝東的四個對外合作產品分成合同勘探期已到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的約定,中聯公司與格瑞克公司的上述四個產品分成合同不再延續,雙方在上述四個區塊的合作關系終止。
2011年10月,中聯煤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將上述四塊對外合作勘查區塊變更為自營勘查區塊,將勘查單位由格瑞克改為中聯煤公司自己。
對于終止上述四個對外合作產品分成合同的理由,中聯煤在向國土資源部的提交的申請中表示,根據合同規定,勘探期期滿、或勘探期延長期期滿時為止,合同區內沒有任何商業性煤層氣的發現,本合同即告終止;根據油氣行業國際慣例,油氣產品分成合同勘探期到期沒有商業性發現,外方合同者前期風險投資全部沉沒,應無條件退出,合作終止。
在終止上述四個對外合作產品分成合同后,格瑞克在山西柿莊南區塊的產品分成合同也未能幸免。中聯煤以同樣的程序向國土資源部提出變更勘查許可證的申請,理由是山西柿莊南產品分成合同所約定的準備期和延長期早已到期結束。根據合同約定,格瑞克在準備期內未獲得煤層氣探明儲量,也未完成使項目進入開發的義務工作量,所以合同在準備期結束后終止。
2012年1月,國土資源部頒發新的勘查許可證,將勘查單位從格瑞克改為了中聯煤。這意味著中聯煤也終止了與格瑞克在山西柿莊南的產品分成合同。
中聯煤原董事長孫茂遠表示,清理格瑞克的想法從2008年就有了。“2008年格瑞克勘探合同到期,我就想做。2009年啟動清理工作,但當時遇到中石油退出,沒有做成。2010年又開始部署,這時我已經要退休了。”
在中聯煤看來,格瑞克的問題,包括作業違規、虛假投資、自行銷售煤層氣等等。
“我們每年都會對格瑞克的投資情況進行審計。現在看來,格瑞克確實沒有達到勘探期內合同投資和作業的要求。”孫茂遠稱,雖然其他對外合作區塊也沒進入ODP,但他們的投資實實在在,也有些區塊有了商業發現以及先導性生產。“但格瑞克都快十幾年了,除了柿莊南,其他區塊一點進展都沒有,發展速度過慢,沒有趕上我們其他區塊和全國規劃的發展速度。”
一般產品分成合同,會對勘探期期間,外方的最低投資額以及作業情況進行明確規定。格瑞沃表示,“我們的作業和投資都達到了合同要求,格瑞克在中國16年已投資22億元。”
他列舉綠龍燃氣的財報為證,稱達到了產品分成合同所要求的最低需求。2012年上半年,格瑞克在中國的六個煤層氣區塊一共新增加了34口井,六個區塊一共勘探作業了15325米。
格瑞沃表示,格瑞克是一家上市公司,不存在虛假投資問題。“我們的財報每年都被全球第五大審計公司德豪國際會計師事務所(BDO)做審計;在中國因為有外匯管制,很容易能查到我們的外匯記錄都是美元投資。”
至于目前階段生產出的煤層氣如何銷售,格瑞沃表示,產品分成合同約定格瑞克可以自行銷售試驗井的煤層氣,無需與中聯煤進行分成,“與中聯煤分成只有在格瑞克收回投資之后”。
角力缺陷合同
2010年5月收到中聯煤中止合同的通知后,格瑞克選擇繼續執行產品分成合同。格瑞克CEO格瑞沃表示,中聯煤沒有權力單方面作出任何決定。
格瑞克的合同顯示,雙方合同只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才可終止:在雙方一致同意解除,或是勘探期期滿時,經過聯管會協商一致同意沒有商業發現時可以解除合同;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在不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應采用合作者即格瑞克的意見;如果認為對方有違約行為,應該申請仲裁判斷是否違約。而在未仲裁之前,應繼續履行合同。
2011年,國土資源部油氣儲量評審辦公室作出報告稱,江西豐城、山西沁源、山西柿莊北和安徽潘謝東四個區塊勘探程度低,單井產量未達到起算標準,沒有取得煤層氣商業性發現,不具備提交探明儲量和商業性開發條件——這亦是中聯煤向國土部提出格瑞克沒有商業發現的主要依據。
“但聯管會從未召開討論過這四個區塊是否真的沒有商業發現。我們多次要求召開聯管會,中聯煤都沒有答應。”格瑞沃稱。
格瑞克認為,自己還可以自動延長勘探期限,其依據是產品分成合同規定,當在勘探期鄰近結束前,合同區內有了煤層氣發現又沒有足夠時間完成相關工作時,勘探期應予以自動延長。
與格瑞克的作法不同,其他與中聯煤合作的外資公司大部分采取了協商的方式申請延長勘探期。一位接近中聯煤的知情人士對財新記者指出,目前中聯煤與格瑞克的糾紛,在于當初簽訂的產品分成合同埋下隱患。當時的中聯煤急于吸引外國投資者,簽訂合同的門檻低,過于保護外方投資者。
2009年,中聯煤意識到產品分成合同的先天缺陷,開始向外資企業提出要修改合同。修改合同的關鍵點是要使中聯煤在產品分成合同中有更多權利。“比如增加外資企業在連續多長時間沒有完成工作量,有違規等情況下,中聯煤可以單方面終止合同的條款。”前述中聯煤高管稱,除了格瑞克,其他外資企業都接受了合同條款的修訂。
一家與中聯煤有合作區塊的外資公司高管向財新記者證實了此事。“2009年中聯煤提出修改合同,如果不修改,他們就不會給我們延長勘探期,我們也就接受了。”
一直堅稱“要按合同來”的格瑞克,多次拒絕合同修改。格瑞沃稱,中聯煤提出了三點修改內容——一方可以單方面終止合同;格瑞克開采出的煤層氣只能賣給中聯煤;中聯煤也可以成為作業者。“這些修改要求都被我們拒絕。”
一位美國能源咨詢公司的分析師對財新記者分析稱,格瑞克被清理是遲早的事情。“首先,格瑞克所占區域實在太大,但又無所作為;中海油想自己發展,中聯煤又拿不出好的區塊來,所以格瑞克勢必成為清理目標;第二,煤層氣畢竟是資源性產品,國家有必要主導開發;第三,格瑞克太藐視中國公司。比如,勘探期到了,應該主動去延續。中方要求修改合同,格瑞克也應該選擇接受。”
在能源資源領域,近年來資源國的地位日漸強勢,修改或收回合約的情況屢見不鮮,外資投資方面臨的政策風險越來越大。2012年西班牙石油公司Repsol絕對控股的YPF公司,被阿根廷政府強行收歸國有,Repsol公司對此毫無辦法。
越來越多的資源國已不再采用更有利于作業者的產品分成合同,因為分成合同的原則就是資源增值由作業公司和資源國共享。很多國家開始采用資源回購合同,即承包商(作業者)承擔全部的勘探開發費用和建設投資,在項目投產后,從產品銷售收入中回收投資和費用并賺取利潤,建成后移交資源國政府管理。通過回購合同進行的投資,作業者不存在投資無法收回的情況,但也不能享有資源潛力帶來的超額利潤。
“我們不會無限期地等待中國政府的決定,最終會提交國際仲裁公開討論所有的事情。”格瑞沃表示。
在一位國際仲裁專家看來,“中聯煤沒有就終止合同提出任何補償方案,如果中聯煤和格瑞克糾紛被提交國際仲裁,格瑞克勝訴的機會是比較大的。中聯煤有權收回,但合法的征收應該伴有充分(adequate)、有效(effective)和即時(prompt)的補償,這是一項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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