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月內三起重大煤礦事故,令貴州省六盤水市的“江南煤都”美譽多少有些蒙塵。而國有煤礦的地方監管難題,也隨之再次暴露。
“近期煤礦事故均發生在省屬國有煤礦,雖然有規定要求對國有煤礦進行屬地監管,但是屬地到哪一個層級還不是很清晰,事實上我們地方政府對國有煤礦的監管力度還不夠大。”六盤水市副市長尹志華在國家安監總局《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以下簡稱《七條規定》)宣貫專題行活動中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地方監管國有煤礦存在困惑
2012年11月24日10時55分,六盤水市盤南煤炭開發有限公司響水礦河西采區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事故共造成23人死亡,5人受傷,4名責任人已被問責。據悉,該礦是國有大礦。
今年1月18日,六盤水市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金佳煤礦金一采區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該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經了解,該礦也是國有大礦。
今年3月12日,六盤水市水城礦業集團格目底礦業公司格目底一號礦井(馬場煤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22人死亡,3人下落不明。該礦為國有控股礦井。
除了煤礦自身管理存在問題外,地方政府的監管缺失,似乎更是事故發生的癥結所在。
“地方監管的確存在問題。”尹志華坦陳,首先,對國有企業的屬地監管的理解還不夠清晰。以省屬國有企業為例,由省里監管還是由所在的市監管,還存在不同看法。
此外,“國有大礦有很好的安全生產基礎,所以地方政府的監管主要還是側重于地方煤礦。”尹志華說,“總體而言,地方政府對國有煤礦的監督力度還比較弱,在隱患治理上,在對其盯死看牢的力度都不夠。”
記者發現,國有煤礦對于地方政府的監管也并非完全認同和服從。以今年3月12日的水城礦難為例,記者了解到,事故發生前,貴州煤礦安監局水城分局、水城縣安全監管局對該礦先后進行安全檢查,并下達了“立即停止井下13302底板瓦斯抽采巷、13301底板瓦斯抽放巷施工建設”等指令,但該礦拒不執行監察、監管指令,違規繼續施工。
國有煤礦須服從地方監管
貴州自去年11月發生響水礦事故后,就將國有煤礦的安全監管作為重點整改內容,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對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礦企業內部安全保障體系專項檢查。貴州省明確,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礦企業必須自覺接受和服從地方政府的安全監管,發生事故不僅要追究黨紀、政紀方面的責任,而且要與經濟懲罰掛鉤。
在今年1月23日的貴州省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上,貴州省政府分別與各地州煤礦安全生產部門簽署協議,將地方安監部門職責與國有煤礦的安全生產監管統一起來,嚴格要求國有煤礦企業要在2013年必須做到三點,即百萬噸死亡率必須達到行業標準、不準發生3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國有煤礦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國有煤礦企業如果在上述三項中違背兩項,將對國有煤礦企業負責人實行扣除年薪30%的處罰。
3月19日,貴州省委書記趙克志主持召開省委常委擴大會議,要求在監管層面進一步明確煤監部門的日常監管責任,清晰界定地方政府的屬地監管權限和職責,同時建立包保責任體系,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加強國有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加強國有煤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十條硬措施,全面落實“雙包保、雙掛鉤”,建立煤礦企業包保和政府監管包保的“雙包保”安全職責體系,建立安全生產與國有煤礦領導干部考核任用掛鉤和薪酬掛鉤的“雙掛鉤”責任追究制度。
3月21日,在貴州省政府召開的第3次常務會議上,省長陳敏爾要求,省政府盡快出臺加強國有煤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十條措施,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為了改變對國有煤礦監管相對弱的現狀,我們專門成立了一個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局,市政府也出臺了關于加強國有煤礦監管的辦法;各級監管機構也增設了國有煤礦監管科,進一步加強執法力度,并出臺煤礦礦長安全組織生產建設十項要求。”尹志華說。
國家煤監局行管司副司長王素鋒告訴記者,在市級層面成立專門的執法局,在全國還不多見。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