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8日)獲悉,《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下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對于違規使用供氣裝置、不為市民用氣提供便利等設置了處罰條款,并要求燃氣在廣州要實現同類同城同價。
《辦法》第九條規定,在燃氣管道覆蓋范圍內,不得新建瓶組氣化供氣裝置(并非是指“瓶裝氣”——編者注),已建成的應當停止使用。具備管道燃氣供氣條件而尚未安裝燃氣管道的民用建筑、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安裝燃氣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氣。
市城管委相關處室負責人在對《辦法》進行解釋時稱,嚴控瓶組氣化供氣裝置,主要針對餐飲企業。建議在管道燃氣覆蓋范圍內的餐飲業單位盡早到供氣企業辦理天然氣使用手續,盡早改用天然氣。
此前,廣州曾曝出多單市民報裝管道天然氣但遲遲不通氣的新聞。《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不需要建設埋地管道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受理報裝后30日內予以通氣;需要建設埋地管道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受理報裝后180日內予以通氣,逾期未通氣的,應當書面向用戶說明理由。《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燃氣企業在不需要建設埋地管道的在受理報裝后30日內,需要建設埋地管道的在受理報裝180日內,無正當理由不予通氣的,處1萬元的罰款。
雖然《辦法》鼓勵市民使用管道氣,但廣州不少地區因網絡所限,暫時未用上管道氣,對于使用瓶裝氣的市民,《辦法》同樣給予便利。
《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人員未免費為用戶檢查燃氣設施安全狀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人員在提供送氣服務時,未穿著統一的送氣工服裝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對送氣人員處50元的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3000元的罰款。
根據《辦法》第五十二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根據《辦法》第二十一條,居民用戶管道天然氣價格實行同類同城同價。市城管委副主任徐建韻介紹,廣州將明確推進管道天然氣同城同價工作,該項工作將在今年6月起推進實施。“6月起廣州市管道燃氣居民用戶有望逐步用上相同價格的天然氣,享受到均等化的燃氣供應服務。”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