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盤江投資控股(集團)公司響水煤礦“11·24”、金佳煤礦“1·18”兩起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
批復指出:對盤江投資控股(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責令集團公司分管負責人辭職,并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盤江精煤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責令分管負責人辭職,并給予記大過處分;對盤南公司主要負責人給予撤銷黨內、外職務,并吊銷其礦長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證,自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對兩起事故涉及的26名責任人分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同時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在兩起事故中涉嫌犯罪的5名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對盤江投資控股(集團)董事長、總經理、總工程師和盤江精煤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分別給予扣發上年度60%年收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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