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保護煤礦礦工生命安全特別行動方案》。其中規定,凡是有人員傷亡的煤礦事故,必查背后可能出現的官商勾結、濫用職權、行賄受賄等行為。
發生重大事故 礦長列入黑名單
方案規定,煤炭企業要建立健全從企業法人代表、礦級領導、特種作業人員到一線工人全方位、全覆蓋、全過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對違反《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和“十個嚴禁”,情節嚴重的煤礦,依法責令停產(建)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上限經濟處罰。
各煤礦(井)根據煤炭生產許可證證載生產能力和生產條件,向所屬地煤礦主管部門申報年度產量計劃,經審核通過后劃定年度井下開采紅線,嚴格控制開采范圍和生產產量,嚴禁煤炭企業超能力生產。
建立煤礦礦長記分管理制度,將礦長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一并納入記分管理,由省安監局會同省能源局制定與證照掛鉤的具體記分細則。建立“煤礦礦長黑名單”制度,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法作出處理——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給予礦長免職(解聘)處理,暫扣其礦長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在一年內不得擔任礦級及以上管理職務;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給予礦長撤職以上處理,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五年內不得擔任本省任何煤礦主要負責人;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給予礦長撤職以上處理,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將礦長列入黑名單,終身不得擔任本省任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限制煤礦投資主體在本省煤炭行業發展。
舉報事故瞞報謊報有獎勵
嚴格執行事故煤礦停產整頓和退出關閉制度。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依法實施停產(建)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將煤礦事故處理和兼并重組工作相結合。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停產(建)整頓時間不少于1個月;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停產(建)整頓時間不少于2個月;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停產(建)整頓時間不少于3個月。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設計能力在30萬噸/年以下的,依法停產(建)整頓,并納入被兼并重組對象,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停產(建)煤礦非法組織生產或建設導致事故的,依法予以關閉。
連續3年內煤炭百萬噸死亡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限制在本省煤炭行業發展。
積極鼓勵礦工和知情人對煤礦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非法違法生產、官煤勾結、事故瞞報謊報等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案件受理部門要堅持一查到底、重罰重處、絕不姑息,嚴格保密舉報人信息,并對核查屬實舉報案件的舉報人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