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四川省筠連縣人民檢察院對該縣維新鎮永興煤礦“11.27”瓦斯突出重大責任事故”5名責任人員提起公訴。
2012年11月,永興煤礦業主代表黃琦偉、總礦長汪樹清和南井礦長劉茂貴在礦委會會議中研究決定直接開采筠連縣安監局和筠連縣經信局核定整改范圍之外的永興煤礦南井33184巷4號切眼的8號煤層,并陸續組織安排工人在該處生產作業。11月27日7時30分,南井帶班副礦長劉永忠召開班前會議組織安排工人下井作業,并讓只具備瓦解員資格、不具備爆破員資質的工人卜少江實施爆破作業。當日8時50分左右,瓦解員卜少江在未將井下工人撤離到遠距離防爆洞室的情況下,違規在33184巷4號切點實施近距離爆破作業,誘發煤與瓦斯突出,造成在起爆點附近的4名工人死亡、9人受傷的重大責任事故。
筠連縣公安局將上述5人以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至檢察機關起訴。筠連縣檢察院受理、審查案件后認為,黃琦偉、汪樹清等5人的行為涉嫌觸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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