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有關通知精神,推進四川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工作,結合四川煤礦的實際,目前,省安監局(四川煤監局)下達了關于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指導意見。
《意見)要求:
1、所有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及生產礦井必須設計、建設完善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其中生產礦井的設計方案必須報市(州)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并送駐地煤監分局備查。建設礦井(含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礦井)的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按“三同時”有關要求,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2、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必須由具備煤炭行業專業(礦井)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3、緊急避險系統設計、建設完成時間:2013年3月31日之前,生產礦井必須完成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及評審備案工作;2013年6月30日之前,生產礦井必須完成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建設礦井(含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礦井)的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按“三同時”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完善工作。
4、平硐開拓的瓦斯、高瓦斯生產礦井,在突發緊急情況時,其井下人員在配備自救器的額定時間內靠步行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必須向所在市(州)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由市(州)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并批準同意后,可以暫不設計、建設井下緊急避險硐室,其批準文件必須送駐地煤監分局,并報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礦安監局備案;但隨著其井下巷道的延長,佩帶自救器不能在配備自救器的額定時間內安全撤至地面時,必須及時按相關規定和程序補建井下緊急避險系統。靠步行安全撤至地面的時間必須有不低于10%的富余系數。
《意見》還對“設計原則”、“維護管理”、“培訓與應急演練”、“竣工驗收”作了詳細規定。同時強調,煤礦企業應將了解緊急避險系統、正確使用緊急避險設施作為入井人員安全培訓的重要內容,確保所有入井人員熟悉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掌握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具備安全避險基本知識。
《意見》規定,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將本地區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情況作為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執法,對不能按期完成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或建設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限期整改。
責任編輯: 張磊